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员(以下统称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保证、薪给、休假、差勤、考核、出国训练、奖惩、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之职员,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卫、厨司、司机、杂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员任用者为限。
第三条 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则另定之。
□ 任免
第四条 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报酬,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长、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五条 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自行甄选,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他职员概由公司统一甄选。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条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具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召募。
第八条 凡本公司新进之职员,无论公开召募或亲友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两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
第九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之考试,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面试:分面谈及口试。
(二)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
(三)测验:性向测验。
第十条 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通知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 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三)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四)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五)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则。
第十四条 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 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张;
(二)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四)保证书一份;
(五)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六条 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
第十八条 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条 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
(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工商店。
(二)个人保: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
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 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限于铺保,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 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妥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保证人退休;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被保证人应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数由保证人赔偿。
第三十条 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三十一条 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员之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职员接到调职之通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履行就职。
第三十三条 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除兼代时,仍回其本职。
第三十五条 凡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其薪给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 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之职务加给,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回复原职原薪。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解职分为辞职、免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及当然解职六种。
第三十八条 各级职员因故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填具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职人员必须呈准并办理移交后,始得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辞职手续如下:
(一)一般职员之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签准;
(二)(组长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专呈总经理签准;
(三)主任级以上各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总经理专呈董事长核准;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年终考绩不及格及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连续旷职三日或年累积六日者。
(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取佣金者。
(四)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
(五)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者。
(六)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七)代人及托人打卡签到三次者。
(八)威胁主管及撕毁、涂改公司文书者。
(九)私营事业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者。
(十)盗窃公物者。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职或视为自动退职。
(一)停职期限届满未再受聘请者;
(二)触犯刑法被扣押三个月以上或判刑者;
(三)身心衰弱恢复健康困难者;
(四)年满60岁者;
(五)因业务上之需要及紧缩业务所生之冗员。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规定予以停薪留职。
(一)入伍服役者;
(二)久病不愈满6个月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经呈请核准者;
第四十三条 职员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其抚恤办法另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资遣部分职员。
(一)因业务之紧缩时;
(二)全部或部分停业时;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须停业一个月以上时;
(四)对本身工作不能胜任者;
(五)经医生证明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碍工作及公共卫生者。
第四十六条 依前条规定资遣之人员应事先预告,预告之方式如下:
(一)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而未满一年者,应于20日前告知。
(二)在本公司继续服务一年以上而未满三年者,应于30日以前告知。
(三)在本公司继续服务三年以上者,应于40日以前告知。
第四十七条 凡接到资遣之预告者,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天。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资遣之职员,除发给当月应得之薪给外,得依劳动法付资遣费。
第四十九条 凡因惩戒而开除,或未依规定辞职而离职者,不适用本节之规定。
□ 薪津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关薪津之订定、计算、发放,均依本章各节之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依实际情况由各部经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终组成考评委员会,就各单位主管提出之年度总考绩作一适当评价,力求公平合理,并作为薪津与年终奖金核定之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于薪津之政策及计算,应使各级职员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别,应能确切的反映其所负工作之难易、责任之轻重,借以激励各人愿意担任较重要之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薪津分下列各种:
(一)本薪:各级职员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价波动特大外,原则上不予变动。
(二)生活补助费:系本薪以外,因物价过高所给予之生活补助,每年均得随物价指数调整。
(三)职务津贴:各级职员均按其责任之轻重发给职务津贴。
(四)房屋津贴:男性职员于服务满一年者,婚后可发给房屋津贴。
(五)夜班津贴:系生产单位,须在夜间工作者,始得发给之。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之职位分一般职员、领班、组长、副主任、主任、经理等职位,各职位分为四等,各等分为十级。
第五十五条 各职位等级之薪津,悉依本条之规定办理,其标准如下:
第五十六条 各职位等级之津贴如后:
(一)各职位等级一律按月给予生活补助费1700元,必要时得随物价指数调整之。
(二)男性职员于服务满一年者婚后按月加给房屋津贴1200元。
(三)〖ZK(〗职务津贴:
一般职员:700元
领班:1700元
组长:2200元
副主任:3200元
主任:4200元
经理:4700元
(四)夜班津贴:每次50元。
第五十七条 新进职员之薪津计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到职之天数为应得额。
第五十八条 离职职员其服务满三年以上者,离职之日期在当月17日以后
者,给予全月之薪津,不满三年者,按日计算。
第五十九条 凡服务满一年后结婚者其房屋津贴之计算,结婚之日期在当月份16日以前者给予全额,16日以后者,给予半额,凡已婚而服务届满一年者,按其到职之日期在16日以前全额给予,16日以后者半额给予。
第六十条 本公司职员在请假期内,其薪资之计算如下:
(一)事假:经主管核准者,请假期间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标准列后),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以旷职论,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二)病假:病假期内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参照第九十八条。
(三)婚假、丧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过期限者照发,逾限若续假,应予事先以事假申请核准,否则以旷职论。
(四)公伤假在规定之疗养期间内照发。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薪津之发放,当月16日发放上半月之薪津,次月1日发放下半月薪津,遇假日顺延。
□ 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忠心服务,接受主管之命令指挥及监督,诚实勤勉地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除因组织规程所划分之职位外,其任何部门及任何个人之工作并无贵贱之分,其人格平等,应互相尊重,不得冷言冷语中伤他人。
第六十四条各级职员均应按规定时间签到签退,不得任意旷职、迟到或早退,但特别原因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 各级职员均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责(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订)。如因事不能到班者,应事先委请代理人,或与他人调班,凡无故不到者,均以旷职列入考绩,值夜及假日值班者,于翌周内分别给予轮休。
第六十六条 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之事项,必须当日办理清楚,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理完竣,仍应加班赶办,如系有时限之事项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诿。
第六十七条 除办理本公司之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之名义,凡对外传播、发表、公告等事业,非经本公司签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不得兼营其他事业,亦不得对外泄漏业务机密。
第六十九条 各级职员的言行操守,应诚实、谦洁,不得有放荡奢侈的行为,对公司之财物应爱护运用,不得浪费或任意毁损。
第七十条 各部主管就其范围内所属职员,依其工作之适应性、能力、学识等实施工作轮调,以资随时训练人才及储备人才。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职员由本公司免费供膳,单身者供宿。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每天以工作七小时为原则,每周工作五天。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工作时间如下:上午八时半至12时,下午2时半至6时。
第七十四条 在规定之工作时间内非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必须遵照规定,于上班前签到或打卡,下班后签退或打卡。
第七十六条 上班之时间以工作所在地之时钟及打铃为准。
第七十七条 逾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签到或打卡者为迟到,15分钟后为旷职,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签退或打卡者,无论时间之长短以旷职半天论。
第七十八条 凡到迟到原因为交通事故者,可取具证明或同一方向共同迟到之同事签证,得签请注销迟到记录,但乘坐公司交通车者,不在此限,迟到四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七十九条 凡因不可抗力之灾变,阻碍无法上班有实事证据者,可以电话报备,并得请同事代填请假单,则不以旷职论。
第八十条 各级主管如因公必须外出半日以上者,应取得上级主管之同意方得离开,否则以旷职论。
第八十一条 凡迟到四次以旷职两小时论,旷职在两小时以内者,均以两小时计算,超过两小时以半天论,上下午应分别计算。
第八十二条 除经事先报备,请假及特殊事故外,其旷职记录概不得借任何理由申请注销。
第八十三条 凡代人及委人签到或打卡者,一律以旷职一日论。
第八十四条 凡签到或打卡而不到勤者,记大过一次。
□ 请假
第八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请假,均依本规定办理,并按请假之事实分为事假、病假、公假、婚假、丧假、产假及特别假七种。
第八十六条 各级职员请假均应依规定填写请假单,必要时得附有关证件,经由各单位主管签奉核准后,交人事部门登记。
第八十七条 任何假别其请假时数以半小时为起讫单位,凡不足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而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余类推,并以八小时为一日计。
第八十八条 职员请假不得托人以口头为之,均应亲自先行办理请假手续,但因患疾病或特别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由本人或其家属于事后三日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职论处。
第八十九条 凡请假之前一日已连续工作满五日者,其应得之轮流公休可照休,凡轮流公休在请假期内,或在请假期之后,均列为请假日计算。
第九十条 各级职员请假必须有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章方可,若其职务重要,假期较长者,应签请主管派人代理。
第九十一条 凡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要请假者,得依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同一部门内职员请事假每天不得超过1/3.
第九十三条 职员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全年事假累积以六日为限,其超过之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终奖金内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30,列入年终考绩计算。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事假之手续,依第一节办理,但特别事故经核属实不受此限。
第九十五条 服务未满一年者,其事假之天数,按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九十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
第九十七条 病假连续在三天以上者,应附医师出具之证明,否则以事假论。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凡服务满一年以上,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6天,其超过之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终奖金内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60.
第九十九条 到职未满一年者按其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一○○条 凡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者,得签请总经理核准后给予特别病假,以六个月为限,薪津照发。如六个月仍未痊愈,得停薪留职六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作为自动辞职。
第一○一条 凡经核准之特别病假,其假期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二条 人事管理部门对所附之医师诊断证明有疑问时,可由公司指定之医院再行检查。
第一○三条 凡本公司职员结婚,可请婚假九日,期满不得继续以特别假或事假为之。
第一○四条 婚假期中遇有例假,亦作婚假计算,不得请求补给假。
第一○五条 凡合法之再婚,亦得享受本节之给假。
第一○六条 凡经核准之婚假,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七条 本公司职员的直系亲属承重祖父母、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丧亡,可请丧假九日,唯三岁以下之子女丧亡可准丧假四日。
第一○八条 凡本公司职务的旁系亲属外祖父母、叔伯、及胞兄弟、姐妹的丧亡得准丧假4日。
第一○九条 凡经核准的丧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一○条 凡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之女性职员,因生育得准产假66天;如系小产凡在三个月以内给休养假九天,三个月以上给假30天。
第一一一条 凡经核准之产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一二条 凡本公司男性职员因兵役检查、教育召集、点阅召集,均得依规定之日期给予公假。
第一一三条 凡因政府指派之私人劳动、证人、签定人之出庭需要请假者,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一四条 凡参加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者,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一五条 任何公假或私事公假,均需缴验有关证件,否则概以事假论。
第一一六条 凡经核准之公假及私事公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一七条 本公司职员按其服务年资,每年给予一次特别休假,其休假之天数如下列规定:
(一)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给假8天。
(二)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假11天。
(三)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假15天。
(四)服务满10年者,每一年加给一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一一八条 特别假之年资计算,以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中间到职不予计算。
第一一九条 凡在前一年度内,事假、病假合计超过26日者或有记大过之处分者,或留职停薪者,均不予特别休假。
第一二○条 特别休假之核给,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于每年初排定,呈请总经理核准后,依次分别休假,但遇有事实需要可临时变更其休假之顺序。
第一二一条 特别休假请准后,始得休假,如因紧急事故,主管可令其缩短或取消休假,俟后再行补假。
第一二二条 凡未休假或因事实需要奉令照常工作而补假者,得按其未休假之天数,按月之底薪被除以30于年终发给代金。
第一二三条 申请特别休假,如因业务上之需要而又无人代理,致无法休假者,可比照前条办理。
第一二四条 凡请事假、病假,超过规定日数者,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第一二五条 凡经核准之特别休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 考核
第一二六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考绩,除副经理级以上依公司章程办理外,其他职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一二七条 本公司考核各级职员成绩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一二八条 各级职员之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总经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一二九条 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之立场评议,不得泄漏或循私,违者分别惩处。
第一三○条 本公司编制内各级职员遇有出缺或公司扩编增加员额时,凡考绩优异人员,概应予优先递补。
第一三一条 本公司考核工作为组长考核一般职员,主任考核组长及副组长,经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总副经理考核。
第一三二条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所作之严正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作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一三三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7月1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予翌年元月1日以前完成之。
第一三四条 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之奖励,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对本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行而获显着绩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公司重大利益者。
(三)对有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之意图,能预选觉察,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一三五条 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视其情节之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行为不检,屡诫不听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本公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对可预见之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措置失当,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损害者。
(四)对本公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顾或隐匿不报,因而怠误事机致本公司遭受损害者。
第一三六条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各级职员之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请总考。
第一三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绩:
(一)到职未满半年者;
(二)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职察看之处分者;
(五)中途离职者。
第一三八条 不得参加年度考绩之人员,仍应填具勤惰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
第一三九条 第一三七条所称之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人员,除经四、五项留职察看及中途离职者,不发年终奖金外,其第一、二、三项得酌予奖励。
第一四○条 年度考绩依成绩分下列五等。
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绩满90分以上者,列为一等升职一级,或加薪10级。
二等:80-90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列为二等加薪5级。
三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列为三等加薪3级。
四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列为四等加薪1级。
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薪资不作调整。
第一四一条 凡当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增减之分数依下列规定:
(一)记大功一次加10分,记功一次加5分,嘉奖一次加2分。
(二)记大过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5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一四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一)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二)迟到或早退共达10次以上者。
(三)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四)旷职达一日以上者。
第一四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20次以上者。
(三)旷职二日以上者。
第一四四条 请假、迟到、早退及旷职除前两条之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金。
(一)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30.
(二)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60.
(三)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四)迟到四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一四五条 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2: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 岁以上 35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 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 40 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 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 30 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规定病假 20 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 日,子女得丧假6 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 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 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 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 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年以上未满三年者 7 日。
3 年以上未满五年者 10 日。
5 年以上未满十年者 14 日。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给 1 日,其总数不得超过 30 日。
第四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 工 资
第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 60 分、品行 25 分、学识 15 分、合计 100 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 分以上者。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满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满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满 70 分者。
(五)丁等:50 分以上未满 60 分者。
(六)戊等:未满 50 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 15 日未满 30 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 日以上未满 60 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 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 15 分,记大过一次减 15 分。
(二)记功一次加 5 分,记过一次减 5 分。
(三)嘉奖一次加 2 分,申诫一次减 2 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 70 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 30 分:分为 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 10 分)。
(二)本业智能 70 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 3 月 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篇3:温泉房地产人事管理制度
温泉房地产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管理,使人事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人 事 管 理 机 构 及 内 容
一、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办公室在人事管理上直接向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的关系是协调、指导、服务的关系。
三、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
(二)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
(三)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查、任免、调配工作;
(四)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统一管理和调整员工的薪金;
(六)保存员工的个人档案资料;
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等。
四、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公司业务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考核,综合其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对各种能力做出评估,听其上下级对其的评估,填出《员工培训(考核)报告》,为公司储备和提供人才。
员 工 招 聘
一、员工招聘
(一)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聘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聘用的基本条件
1、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者占2/3以上),并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技术知识、水平。
3、有开拓创新意识,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举止文明。
(三)招聘程序
1、员工的招聘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编制、名额进行,各部门增加人员须向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应聘人员填写《求职申请表》,并附上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和最高文凭(A4纸)复印件。
3、办公室面试、审查、签署意见。
4、部门经理进行面试、审查、签署意见。
5、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签署意见。
6、批准录用后,由办公室安排签订劳动合同。
7、具体程序按《员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有关条办理。
二、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 新员工一般要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签订《用工协议》,待转为正式员工后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合同期分为短期、中期、长期、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并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需要延续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延续手续。任何一方不同意延续,合同即行终止。
(五)劳动合同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条理执行。
(六)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六、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七、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五)伙食补助
八、员工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内容
岗前培训:即员工在正式受聘前需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部门经营情况及一般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职培训:即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工作和需要进行培训。
离职培训:即对部分员工进行新技术、新项目的培训,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训练。
外出参观学习:即派往国内、外对先进企业、技术及市场进行考察、学习、实习。
(二)培训方法
1、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由办公室牵头,部门经理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离职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由办公室牵头,部门经理制定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组织实施;
3、员工的培训考核由办公室备案,将作为员工考核、奖励、提拔等根据之一。
(三)由公司出资培训(含境内、外实习、进修)的员工,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规定的服务期年限,因给人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的,需按公司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培训费用,具体办法详见《员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
九、奖惩
(一)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奖惩条例。
(二)对于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有突出贡献或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奖励项目:嘉奖、加薪、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于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过失错误者,给予处分。处分项目有: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于一年内有三次警告,两次记过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建立员工的人事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在公司的业绩、培训、考核和奖惩情况,加强对员工的动态管理,做为公司选拔人才的依据。
员工的任免、调配和解聘、辞退
一、员工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的审批权限
(一)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提出,报懂事会批准,部门经理一下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后批准执行。
(二)员工的聘用、解聘、升职、降职和调配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规定的编制、名额及程序进行。
二、员工升职
(一)升职条件
1、将任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
2、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新的部门或职位;
3、其他原因引起的职位空缺等。
(二)升职者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在公司工作的良好业绩,经济效益明显,工作效率高,计划性强;
2、具有与新任职务所相适应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3、具有做好新职工作的自信心、责任心;
4、个人品德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5、身体健康。
(三)升职审批权限及程序
1、根据业务需要和职位空缺,升职人员需填写《人事任免申请表》;
2、升任部门副经理、业务主管的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批准;
3、升任部门经理的由总经理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三、员工免职或降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免职或降职
1、调任新职务的。
2、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或不遵守公司制度和纪律,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的。
4、公司裁减项目、部门、职务的。
5、其他原因等。
四、员工的调配
(一)调配权限:部门经理具有在所辖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总经理具有在全公司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
(二)调配程序:由需调配部门经理填写"人员变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业务主管以上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
五、员工的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员工: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员工不能胜任
3、员工自行提出变动工种或调整工作,经研究无法另行安排的;
4、员工患病1个月以上不能复工或经治疗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公司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安排富余人员或需要裁减员工的;
6、其他原因。
(二)因以上原因被解聘的员工,可享受如下补偿:
1、工作满6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2、工作满7个月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
3、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4、工作满2年以上的,发给二个月工资。
六、员工的辞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可以申请辞职
1、认为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专长的;
2、认为劳动条件恶劣,危害员工安全与健康的;
3、认为条件和福利差(因工作不能胜任被降职、降级者除外);
4、认为公司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5、员工脱产学习或到境外定居的。
七、员工的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将其员工辞退
1、违反公司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由于员工未履行职责或有失职、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工作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4、有贪污、盗窃、欺诈、赌博、腐化、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和劣迹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八、员工的除名
1、员工违法犯罪,视为自动解聘,公司立即将其除名或送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2、员工自行离职(一年内旷工10天以上或无故旷工3天以上),公司予以除名处理,一切后果有自行离职者自负。
九、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程序
(一)凡要求辞职者,本人须在离开工作岗位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交所在部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办公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二)凡被公司辞退的员工,接到公司通知后,由辞退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辞退审批表》,送办公室审核,被辞退者按通知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三)反辞职或辞退的员工,均须按照"员工调出交接手续清单"中的要求,向公司结清费用、债务、交清物品以及所负责部门的帐目、文件等。
(四)凡未按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者,公司扣除该员工一个月工资。
(五)凡辞职、辞退的员工所欠公司的物品、债务、费用、罚款及帐目、文件等,如不按时按规定清还,公司有权从该员工工资、奖金或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