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常规
1.询问现病史,测血压、体重、进行高危评分
1、小于12周:建母子健康档案,进行常规化验:(包括初诊)
(1)血液检查:血常规、血型(RH因子)检查。甲、乙、丙型肝炎标记物、肝功。
(2)尿常规。
(3)阴道分泌物检查:如:滴虫、霉菌清洁度。
(4)心电图、多系统超声检查。
2、产前检查时间要求:
(1)孕16---28周 1个月检查1次(2)孕28---36周 2周检查1次
(3)孕36---40周 1周检查1次(4)大于40周每3天检查1次
(5)大于41周收入院
*复查时每次均要检查血、尿常规
3、复查时的特殊检查:
(1)孕14 -- 19周进行唐氏筛查 (遗传性疾病筛查)
(2)孕20周彩超检查(胎儿畸形初筛)
(3)孕24 -- 28周糖尿病筛查
(4)孕28 -- 32周复查B超,行骨盆内测量
(5)孕34—36周复查肝、肾功能
(6)大于35周 指导孕妇自数胎动。每周行胎心监护,NST检查可疑异常者,24小时之内复查,异常者收入院。
(7)37周行骨盆专家鉴定。
(7)大于37周每周复查“B” 超
(8)大于等于41周,每3天复查“B”超
4、特殊检查说明:
(1)血糖测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者,可诊断为糖尿病。
(2)75g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试验):我国多采用75g糖耐量试验。指空腹12小时后,口服葡萄糖75g。其诊断标准:空腹血糖 5.6mmol/L:1小时血糖10.3mmol/L。2小时血糖8.6mmol/L3小时血糖6.7mmol/L其中有2项或2项以上达到或超过正常值,可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仅1项高于正常值,诊断为糖耐量异常。
(3)产前遗传性疾病筛查(唐氏筛查)具体要求:根据月经推算妊娠达14---19周者,小于35岁的孕妇,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自愿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必须检查。
篇2:产科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三、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篇3: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二、对疑难重症病人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三、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咨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
四、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五、门诊检验、超声、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药房划价、发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六、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七、门诊各科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病人住院治疗。
八、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