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股份公司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第一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报告期末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报告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第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包括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见上一节);

  3.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予披露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企业的主营业务;

  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5.或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按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披露或有负债,如: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具体内容

  7.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包括:

  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

  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8.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9.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说明;

  10.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部分)、研发费用的说明;

  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当期各项无形资产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及其变动情况;

  当期分项目确认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11.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12.资金周转情况;

  13.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涵盖会计年度第二季度及前六个月)及季报(涵盖会计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及前九个月);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七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四十五日内将中期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文本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四十五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九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十一条 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篇2:建设股份公司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第一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报告期末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报告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第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包括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见上一节);

  3.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予披露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企业的主营业务;

  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5.或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按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披露或有负债,如: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具体内容

  7.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包括:

  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

  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8.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9.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说明;

  10.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部分)、研发费用的说明;

  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当期各项无形资产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及其变动情况;

  当期分项目确认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11.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12.资金周转情况;

  13.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涵盖会计年度第二季度及前六个月)及季报(涵盖会计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及前九个月);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七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四十五日内将中期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文本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四十五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九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十一条 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篇3:公司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规定

公司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规定

  第1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2条 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3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4条 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