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管理办法

  公司财产管理办法(四)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2: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凡医院所需的各种财产物资(除药品和图书外),均由总务科统一负责采购、调入、供应、管理、维修。要尽可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节约使用。

  2.总务科负责管理的财产、物资,应建立健全帐目,指定专人采购、领发、保管,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核对帐目。要求帐物相符,保证物资安全,防止积压损坏、变质、被盗。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物资。

  3.各科室所需物资,按月、季、年编制计划送总务科,经院领导审批后列入财务计划进行购买,按计划供应,实行送货上门。属于交回物资要交旧领新。

  4.各种物品、被服的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总务科对报废物资要妥善处理。医院的财产物资,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回。重大财产物资的报损、报废,及财产物资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须根据具体情况,经科室评议,由总务科审核转院领导报主管部门批准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5.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物品请领、保管及注销工作。

篇3:学校财产管理制度总则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总则

  一、学校财产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产管理必须遵循“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管好财产,物尽其用,保障供给,为教育和教学

  服务。

  二、学校财产管理体制:在校长室领导下,由总务处财产管理员总管,各有关部门财产管理员分管,各班级财产保管员协管。

  三、学校财产管理组织机构:校长室——总务处主任——财产总管员——财产分管员。

  四、各财产分管员必须建好三本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总册、易耗品流水账。每学期一次把固定资产总帐报财产总管员。财产总管员应建好学校固定资产总册,每年报校长室。

  五、各财产管理员都应做到件件财产登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妥善保管,定期检查。

  六、学校校舍、公共设施、通用财产,由学校财产总管员兼管。

  七、财产总管员定期对班级财产的保管进行检查、指导、考核,考核结果与班级荣誉挂钩,与班主任工作业绩挂钩。

  八、非大件物品采办,按《关于学校学校一般物品采购的规定》执行。

  九、学校财产的报废、赔偿,按《学校财产报废制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执行。

  十、班级财产管理,按《班级财产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办公室财产管理,按《办公室财产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学校公共场所财产管理,按《学校公共场所财产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学校专用教室的借用,按《专用教室借用制度》执行。

  十四、各财产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财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十五、全校师生都应积极支持、配合财产管理员工作,自觉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