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增强全院经济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泸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将学院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在院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1. 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2. 国有资产管理、投资、经营效益的审计结果;

  3.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4. 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5. 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情况;

  6. 学院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情况;

  7. 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1. 公告学院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院长批准;

  2.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学院党委批准;

  3.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学院专项资金等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4. 受托或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完成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委托或主审单位(部门)同意。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2. 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3. 保守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4. 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2.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3.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4. 审计建议;

  5.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

  第十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www.aishibei.com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 以纸质形式发布;

  2. 通过学院办公系统公告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3. 通过院内其它媒体发布;

  4. 通过举行一定的会议发布;

  5. 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www.aishibei.com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所有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委托审计项目执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按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7日内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www.aishibei.com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并负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学校监察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3: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 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www.aishibei.com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