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六)

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64-69

  64住宅楼上架设广告牌,居民是否应该受益?

  在北京我们经常能发现,许多居民楼上都架设了广告牌,那么,作为业主的小区居民,这些广告收益是否与他们有直接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由于按“套”或“单元”、“单位”购买房产的客户,在其购房价款中实际上都已包含公共建筑的分摊价款,所以,购房客户应是公共建筑的按份共有人。

  楼房的屋顶虽然是顶楼用户的房间天花板,直接为顶楼用户起到隔热、挡风、保温、承载雨雪等作用。但我认为,顶板并非顶楼用户的专有财产,它实际上是在为整个楼宇的用户服务。所以,一座楼宇的顶板是楼宇的公共建筑部分,由大厦的各个产权人共有。

  因此,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或在一些建筑的外墙墙体上涂刷广告语,这样的行为,都是对楼顶、毗邻墙体等公共建筑的使用。而允许他人使用这样的公共建筑并得到报酬,实际上是公共建筑产生的收益。

  依据民法学理论,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或由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如果非所有权人未得到所有权人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而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就构成了对所有权人的侵害。相应的,在共有的情形下,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上述四项权能,部分共有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非共有人在未得到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行使上述四项全能的,就构成了对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在通常的情况下,开发商尚未将所有的楼房卖出,则小区居民与这栋大厦的开发商、其他购房客户均为这栋楼宇公共建筑部分的按份共有人,对楼顶等公共建筑享有共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虽然,各方由于所占的共有权份额不同,权利大小不同,但作为按份共有人,彼此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方的共有权均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开发商想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获得收益,不是不可以,但应该向其他共有人——已购房客户通报情况,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此事难以协商一致,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的共有权份额进行表决,一般按照拥有共有权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广告牌的使用费属于共有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或是分配给全体共有人,或是用于为共有人服务的公益事业,任何共有人也不能单独占有,非共有人更不能占有。

  这个案例中,开发商如果没有就广告牌一事与其他共有人商议,取得的使用费自己占有,这是不对的。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共有人,却也获得使用费收入,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已经分割了其他共人的合法权益。

  65公共区域的照明费如何分摊?

  住宅楼内公共照明系统属公共设施,其产生的电费属能源费范畴,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的规定,该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费成本,并由收益人即楼内全体人分摊。目前,我市物业管理企业大多采取上述原则解决楼内公共照明电费问题。

  66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罚款吗?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行政处罚罚款”与“经济处罚罚款”之分。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既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

  其一,很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心态和指导原则不对,没有把自己当作提供服务者而当作了管理者,所以在工作中就有很多与其职能不符的做法,随意罚款就是其中之一。消除其对职能、权利的错误理解,将对其正确定位自己、理顺关系、提高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意义。其二,一些装修人员在施工区域吸烟以及搬家公司损坏了电梯都可能被罚款,这些行为只是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民事损害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但不能罚款。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为准。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即使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进行管理。

  67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以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而停水电吗?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系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却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

  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导致该住户的强烈不满。

  分析这个案例,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价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均应一致。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反之,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权利一致。可是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就不行,不能说没有履行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不能享有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样做就会导致责权利不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购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可以双方谈,也可以打官司。

  但如果该住户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等,这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而其他人(包括开发商)则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现在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电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其实质就是:由于住户未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的义务而不能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显然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

  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住户停水、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假设该住户欠交物业管理费或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在这时候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停止水、电等的供应。但即便是这个时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及法律行事,而不是听命于开发商的调遣。

  68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拒签《物业公约》为由扣押房屋钥匙?

  北京的绝大多数楼盘在交房的时候都有这样的情景: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被告知要找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物业管理公司让业主填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交费、给钥匙等等。顺利办下来倒也无事,但有时就可能出现问题。

  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交齐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引起业主不满而拒绝交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约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拒绝签约;有些业主

  则是由于其他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或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就会采取不给钥匙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欠妥之处在于,业主购买房屋,就与房屋的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他们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反映。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项,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

  业主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什么是交付房屋,就是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给业主钥匙,使得业主能够占有、使用该房屋,这样才是履行了开发商的义务。

  既然是合同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约定来履行之。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面最少有两个意思,一是当事人应该自己履行,二是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

  先说“自己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款也是交给了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应该自己交付房屋,不能让物业管理或其他机构来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让其他机构代理办理入住手续,那么,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交付房屋。再说全面履行,只要业主没有违约情形,开发商就应该向业主交付房屋,不能增加业主的责任与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交付房屋的机构,只是替开发商完成交房事务,不能在此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权利内容,增加业主的责任义务。

  现在我们可以发现问题了,从法律角度上讲,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互相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无关。作为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的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再强加到房屋买卖关系中来。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这就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广大的业主之所以不满,往往就在于此。

  总的说来,无论是开发商也好,物业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69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该不该收?

  现在,当住户、租户进行装修时,几乎全部的物业管理机构都要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总体看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退还的,二是不退还的。要退还的部分,主要是装修押金,而不退的费用部分,则往往被称为装修管理费。

  上述两种费用往往都没有一个数额标准的,不同的小区、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标准差别不小,就是同一个小区、同样的物业管理机构,情况也有很大不同。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于装修管理费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家物业管理机构就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标准,互相之间差别就很大,随意性也比较大。正是因为这样,很多的业主有意见,不少人认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收这钱。还有些人认为,这些费用随意性大,所以对这钱的使用、效用等情况表示不信任。每个小区恐怕都能见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为这些问题而发生争吵。

  我们分析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生活。首先,对于装修队伍的押金,还是应该收取的。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装修工人在进行装修时,不考虑他人生活的方便、安全,也不顾及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野蛮施工,随意抛掷垃圾,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进行施工等等,引起了其他业主的极大不满。

  事先,由装修公司、装修队伍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一笔装修押金,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损坏物业、破坏物业设施设备等、给其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形时,从这笔押金中支付。如果装修过程一切平安,没有出现上述情形,物业管理机构将把收取的押金奉还。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控制、补救的好办法。

  麻烦的是不退还的装修管理费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普遍认为,装修时,他们要对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而这些工作当然会有人力、物力开支。这些工作应当是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所以这些开支不能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而要额外单独收取。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收,不能绝对地以有没有相关的法规为标准,毕竟法规存在着一定欠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并被业主接受,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有理由要求相应的对价。反之,如果并没有

  额外的服务,就不可巧立名目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本职工作就是管理物业,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不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成为自己家庭私用仆人,装修如果只是在业主屋里与世隔绝地进行,也没有进行管理的必要。物业管理公司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所以他们一般并不管装修工作是否经济实惠、是否漂亮美观、是否合乎业主自己的要求等等,只有当装修行为可能会对整个物业、相邻部位、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恐怕任何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会声称自己只管不进行装修的物业,对装修工作的管理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一部分。

  况且,收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收取了装修管理费,如果装修工作出现对物业的损坏,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呢?实践中大都是只收钱不负责,除了问题推到装修公司、工人身上,还要扣他们的押金,这是非常矛盾了,也很不合理。也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称:装修时候,必然有很多工人,也就必然增加工作量,所以要另外收钱,按照这样的理论,很难说服业主。

  所以装修押金就基本上解决问题了,不应该收取什么管理费。其实大多数的业主也都意识到,物业管理机构对于房屋装修等活动加以管理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管理是不是就等于收钱。上述情形的出现,反映出很多物业管理公司还是没有把自己置于与业主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习惯于用各种强制性、武断的规定来解决新问题,但是这样实际上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70-82

  70小修、中修、大修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文件规定,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但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即使修复房屋(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证房屋(或设备)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具体内容可参照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京房地修字[1999]第601号文及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文等。

  71小区的停车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小区停车费:机动车按每月每辆大型车210元、小型车150元,准机动车按各区县制定的标准执行。祥见《区、县物价局制定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72居民应该交纳哪些垃圾处理费用,如何交纳?

  住户需交纳垃圾的清扫、清运、处理等三项费用。

  ⑴保洁费:19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每月每户标准在2-5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部门制定。其服务内容为房屋及小区保洁。

  ⑵垃圾清运费: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委托清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

  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三产业53号)的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外运费为每户每年30元,由产权人向环卫局交纳,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服务内容是环卫部门从小区垃圾中转站将垃圾运到垃圾消纳场。

  ⑶生活垃圾自理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第6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的规定:本市居民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费用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可委托居委会收取,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73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如何划分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迅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迅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但是,物业管

  理公司与有关业务单位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确定维修责任。

  物业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由于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4业主委员会应如何成立?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

  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取决于业主在该物业中所拥有业权份额的多少。具有较多业权份额的业主,在业主委员会中应占较多的委员名额;但分散业主权也应占有相应比例的委员名额。如某物业30%业权为分散的业主,则在委员会中30%的委员应由这些分散的业主推选。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75小区绿化面积的标准是多少?

  绿化环境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有着净化空气、丰富景观的作用,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打破了多年单元住宅那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增进了邻里的交往,扩大了“家”的范围。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2、

  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4、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76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如何摊销?

  对于高档住宅,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第266号文件)的规定:公共区域的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作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部分。

  对于普通住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不能单独作为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但可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给各住户,在收取各住户水电费时一并计取。但是,小区的路灯费用不能由住

  户承担,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将路灯移交给市路灯管理处统一维护管理。

  77我正准备装修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我收取装修押金,还要交纳装修管理费,这合理吗?

  关于装修管理的问题,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布过多个文件予以规范,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要求:

  ①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住户的装修进行监督管理;②住户装修时,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批准后实施;③住户装修时,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挪动各种管线;④为了保证住户按照规定装修,不破坏承重结构等,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收些押金,事后应及时

  退还;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没有依据。

  78我是一个普通小区的居民,除了要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清洁费外,还要交给环卫局垃圾清运费,交给居委会垃圾处理费,怎么有这么多收费?

  住户需交纳垃圾的清扫、清运、处理等三项费用:

  ①清洁费:19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每月每户的标准在2-5万元

  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部门制定。其服务内容为房屋及小区保洁。

  ②垃圾清运费: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的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外运费为每户每年30元,由产权人向环卫局交纳,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服务内容是环卫部门从小区垃圾中转站将垃圾运到垃圾消纳场。

  ③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第6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本市居民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费用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可委托居委会收取,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79进行房产评估是需准备的材料

  1)房屋产权资料

  a、房地产使用权证

  b、土地所有权证

  c、房屋买卖契

  (2)他项权利说明

  (3)房产位置图

  (4)房产技术档案

  (5)房产经济档案

  80应当选择什么样的评估机构?

  据有关规定,“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具有经营资格的估价机构、由房地产管理本么根据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评出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评估机构可承揽业务的地域范围及价值数额不同。因此在选择事务所时,除了要查验经营资格外,还应要求事务所出示等级资格证书,根据等级可以对该事务所的业务水平有个大概了解。

  由于各评估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工作经验、人员素质也有议定差异,因此要委托信誉度较高的机构。

  81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

  估价程序一般包括:接受估价委托;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勘估价对象;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计算;确定估价结果;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

  82二手房交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地产估价?

  (1)购买房屋时可能需要房地产估价

  交易双方当事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成交价格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明显低于房地产价值,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此外,交易双方为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也可以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

  (2)进行房地产保险时需要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或损失程度评估。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是评估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折建筑物的价值。

  (3)申请抵押贷款时需要房地产估价

  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时,抵押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的担保,银行为确定抵押物的担保价值需要对抵押人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借款人为了证实其拥有的房地产价值,确定其可能获得的贷款金额,也会委托估价机构对自己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4)遇到征地和房屋拆迁时,需进行补偿估价

  (5)发生房地产纠纷时要进行房地产纠纷估价

  发生房地产纠纷时,可委托具体权威性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估价结果等进行科学的鉴定,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篇2: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一)

  商品房销售培训15问

  前言:

  本培训主要涉及的内容为房产法律、银行贷款、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等客户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营销人员从更深的层次上需要掌握的房地产相关知识,希望通过培训,大家能进行主动学习,主动思考,成为一名客户认可的、优秀的房地产销售专家。

  1 问:商品房现售、预售的含义?

  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点评: )

  2 问: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 )

  3 问: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

  答:(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点评: )

  4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哪些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点评: )

  5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 )

  6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答:否

  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哪些规定?

  答: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8 问: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问: 商品房销售有几种计价方法以及商品房建筑面积的规定?

  答: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10 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有哪些规定?

  答: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1 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卖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X 100%

  合同约定面积

  12 问:房产广告怎样才能做到不违法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不少开发商在研究该办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的疑问和困惑,其中对于房产广告感觉越来越不好做了,好像一不留神,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有关房地产广告中的一些问题,确实需要开发商和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在有关规定尚未完善的现状下,开发商的房子还是要卖,房地产广告还是要做,但在宣传时,应当注意相应的一些问题:

  形象广告可以做

  根据《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具有销售许可证证明。同时广告中,应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和销售许可证书号。但是,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又规定,“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因此,笔者理解项目在取得销售许可证以前,具体的销售广告是不能发布的,但如果仅仅是对项目做形象宣传则可以发布。

  未实现的细节先告知

  根据《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据此,如果在期房销售中,涉及到规划道路、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而有关内容又尚未实现时,应当事先告知。这一规定对于开发商而言,还是具有实际的操作价值的,因为许多购房者之所以在签约时,对很多细节提出疑问,甚至认为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主要是有许多细节,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

  促销广告要严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如果刊登促销广告的,要标明赠品的细节。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果售房时,采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广告承诺口说无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所明示的内容,需要写入合同,这意味着许多属于要约邀请的内容,就变成了要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无须承担责任的,要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 )

  13巧识房产证的真伪

  首先,格式内容不一样。新的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设计监制,中华人民银行北京印钞厂独家印制。新证共分三种: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内页印有统一规范的填写项目。由于是统一监制、独家印制,保证了权证的规范、标准、统一,增强了权证的权威性。其次,权证印制质量上乘。封面为红色(他项权证为蓝色),印有金色国徽。材料为进口护照面料内页为粉红色印钞纸,采用了护照和钞票印制工艺。第三,增加了防伪功能,如注册号、团花、水印等。第四,发证机关和用印真实。

  按照以上新证的特点从总体看它的印制质量。由于新证是独家按照专门工艺和选材印制,它的质量、质地和印制非一般可比。印制精良者为真,印制粗糙者为伪。最重要、最本质的辨别方法是把握新证的特点和防伪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房注册号。由于新证是建设部监制,建设部对每个能够发证的市(县)发证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并予以编号。在辨别时,要看它是否有编号,编号是否是建设部公告的全国统一编号。

  发证机关(盖章)。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的发证机关是市(县)的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别的任何单位或部门都无权发证,它们发的权证都属于非法、无效的;二是所盖印章均为套印,印迹清晰、干净、均匀,手工盖印是不可比的。

  团花。在封面里页有土红、翠绿二色细纹组成的五瓣叠加团花。线条流畅,纹理清晰。

  花边。首页,即发证机关盖章页有上下等宽、对称,左右等宽、对称的咖啡色花纹边框。花纹细腻、清晰。

  暗印、水印。所用纸张为印钞纸,浅粉底色,并印有等线宋体“房屋所有权证”底纹暗印。将纸对着光亮处,则可见高层或多层水印房屋。

  编号。在封面三页,即“注意事项”页右下角有印钞厂的印刷流水编号。同一发证机关的权证号码是连续的。

  发证编号。即首页花边框内上端有由发证机关编列的权证号码。此号码与发证机关的簿册、档案记载相一致。

  (点评: )

  14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现实中,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未必备齐各种必须的法律文件供购买者审查,其中以缺乏销售许可证表现得最为突出。购房者若不经意或由于其他原因购买了手续不完备的房屋,都将或多或少地承担一定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有:①取得权属证件的时间没有保证。②为取得产权,购房还要额外支付费用,如补交土地出证金、罚款等。③房屋可以使用,但无法取得产权,不能转让和出租。④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拆除

  (点评: )

  15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要求更名,应如何办理

  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要求更名的,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预售转让程序办理。

  (点评: )

篇3: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二)

  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16-36

  16为什么要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进行确认,有效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买方来说,预购的商品房是一种期得利益,通过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可以减少因不了解政策或其它情况而造成投资风险;对卖方来说也可以减少因不必要的纠纷造成的损失。

  17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如何计算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指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1]共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封墙,套与公用建筑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内墙体面积。[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的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地下室。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18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摊给购房人?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住户

  可分摊的公共部分为本幢楼的大堂,公用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理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19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什么

  新修订的相关文件规定,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

  20阳台面积怎么计算

  按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建筑面积,(2)没有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21什么是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体和非共用墙体。共用墙体是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人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水平投影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22什么是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的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2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销售面积是由哪几部分构成?

  按有关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位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23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边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4什么是房屋

  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边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5什么是使用率?什么是实用率?

  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和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塔楼在72%至75%之间,板楼在78%至80%之间,而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因此,往往有开发商用实用率来吸引买房人。

  25现房期房分别怎样判断合法性?

  按新规定,手续齐全的“合法”的期房,销售必须“五证”“两书”齐全,而现房销售则未必,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房人买这样的现房。只要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两证二书就可以,但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购买时仍需要看“五证”“两书”。

  26“两书”是指什么?

  “两书”是指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27“五证”是指什么?

  商品房的“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预)售许可证。

  28请问:目前,商品房销售有哪几种类型,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预售有什么不同?

  目前,商品房销售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即预售)两种。按2000年年底出台的最新规定,现房销售,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人交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的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交易行为。

  29单位不给上住房公积金如何解决?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市政府明确规定,除离退休职工、1993年以前按照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且未按有关规定补价的职工夫妻双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外,1996年6月3日前,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

  同制职工,均应按照规定比例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在京单位聘用外地非农业户口职工,凡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且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凡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且工资由单位支付的职工,无论其档案是否调入单位,单位均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可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分中心举报。对企业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30请问:是否能够用A市的住房公积金购买B市的住房?

  问:我在一个城市A工作了两年(其间单位给我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然后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3年(其间基金转到市人才中心账户上),现在我和我爱人想在她工作的城市B购买住房,我目前仍在读博士学位,户口不在城市B.现在我有一个问题请教:在购买住房时,能否利用我的公积金进行贷?

  答:首先住房公积金封存状态下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其次北京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 购买外地住房,第三到外省市工作可以将本市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出来,但目前不能直接转移到外省市。

  31请问如何查询公积金余额,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问:您好,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1、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查询方法2、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3、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表一定要到管理中心领取吗?是否可到就近的管理中心领取?一些代办机构在网上发布的借款表是否可用?4、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及各阶段?

  答:(1)请拨打电话67606291或67606292查询。如已发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卡的交存人可

  通过工、建两行的自动取款机查询;(2)参照2000年京资中心计字088号文件;(3)一般应到资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一些代办公司在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后发给个人也是可以的,但应用原件(资金管理中心印制的);(4)流程:第一步查清自己公积金交存的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第二步到分中心申请,领取材料,第三步分中心初审,第四步银行调查,填写合同,第五步放款,需带的材料因各人购房等情况不同而不同,可以申请贷款时问分中心。

  32缴纳住房公积金满几年才可贷款?现贷款倍数是多少?

  问:我今年想要买房,关于公积金贷款我有一些问题:1。缴费满几年才可公积金贷款?2。现贷款倍数是多少?3。我老公现有公积金5000元,缴费已两年多;我现有公积金1680元,缴费6个月,问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多少?

  答:(1)目前政策没有规定公积金建立期限与贷款资格问题,但政策有可能近期有一些调整;(2)参照2000年京房资中心计字088号文件计算贷款额度。

  33二手房贷款政策

  二手房贷款一般要求抵押登记后,再予放款,且必须经过指定评估机构评估。

  34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还可以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还清后可以再次申请。

  35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季提现,那么每季最多可以提多少呢?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季由公司提现的,那么每季最多可以提多少呢?

  答: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款支取额不应超过每季度还款额。

  36交纳公积金1年,现计划出国,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问:我即将要出国留学,在此之前我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并交纳过公积金。请问我是否能将这些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提取出来。是否需要出国签证等材料。

  答:可以。但需出具出国一年以上的居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