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卫生职业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定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市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属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实行的政府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购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福建省安排的预算资金(财政补助)和预算外资金(即教育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学院实施政府采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委托政府采购"。学院相应成立一个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后勤工作学院领导、后勤部门、财产科、财务室、监察室及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后勤工部门具体施行。

  政府采购是指由学院委托XX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代为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物品、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学校采购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材料类采购、物品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材料类采购主要是指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的设备、配件、材料等的采购。

  物品类采购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含后勤)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包括工具用具)、耗材(包括零星维修用材料、清洁用品、汽配件等)、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包括大宗印刷)、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的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未列入维修工程的零星维(装)修(包括汽车修理)、各类保险、绿化保洁、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的采购。

  第三章 学校政府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采购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规定;编制(或审定)学院采购的计划(或预算);监督检查学院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各部门此项工作的业务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领导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等。

  第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形式并按国家、省、市所规定的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购单位通知中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七天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所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采供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数量、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大型或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应邀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学院组织的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单一项目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程序与审批手续,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制约。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或经办部门的采购人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员应在中标单位(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检查经办部门、职能部门在采购执行过程中的执法情况,采购文件的保存情况与制度完善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的内容,每年审计检查的结论报省教育厅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的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采购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办人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采购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篇2: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材料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材设科是本公司工程材料设备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物资管理要求

  1、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文件,按质量准确采购各项目部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2、材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种类分为:

  重要物资:钢材、水泥、商品砼、设备。

  主要物资:砂、石类、红砖、门窗、防水材料、电焊条、管材、电线电缆等各类地方材料。

  辅助物资:其他建筑材料、燃料、周转材料等。

  3、材料采购计划编制:

  A、工程项目需用材料清单。

  B、工程项目进度表(如遇计划更改,应补充计划表),在需用材料清单中应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以及供货时间等内容。各使用单位每月应提前将所需材料清单按物资种类报送质量科 组织采购。

  C、材设科接到需用材料清单应结合库存情况,统一策划,分别编制材料采购计划。

  D、重要材料采购计划须经公司经理或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计划由各施工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E、物资采购后要准确、及时、迅速地验收物资,做到合理保管,妥善养护,减少保管损耗,使物资安全存放。

  4、材料采购合同

  (1)材料采购的供方一般应在单位颁发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确定,质量科检查监督。

  (2)各种材料采购合同,由质量科负责签订,经理办检查监督。

  (3)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4)对违反合同,不能按质按时供货的分承包方,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科,由质量科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除名。如该承包方从名册中除名,此部门在一年内不得使用。

  5、材料的验证

  (1)根据采购合同和生产要求,必要时质量科应组织质检员不定期的到分承包方(供方)货源处进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供方按质、按量、按时供货,这种验证也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但不能作为进货验收时的依据。

  (2)如工程合同中规定(质量科)需对分承包(供方)物资进行验证工作,但不能代替材料部门的验证,也不能减轻本公司履行合同责任。

  (3)材料进货验证的分级管理

  重要材料、主要材料的进货验证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质量员验证,其它材料的进货验证,应由施工单位委派的仓库保管员验证、负责。

  (4)材料进货验证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根据分承包提供的有关规格、数量、质量等证明文件,清点查验进库(工地)材料,材料验证人员填写"物资验收记录"具体执行《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及《过程和产品测量和监视程序》。

  (5)需作复试检验的材料,由各使用单位及时送试验室。根据复试检验报告作好有关标识工作。

  (6)在进货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及时按规定作出不合格品的处理工作,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篇3:酒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酒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十一)

  为了加强物品采购的管理,防止库存积压、造成滞销、超期变质等损失,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和酒店规定,不得因合同条款订立不当而给酒店带来损失。合同在签订前须由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订申请书,报酒店总经理批准,方可签署。

  2、采销合同由专人统一编写、登记、编制、发送和保存。所有合同必须保留正本两份,一份交财务部做付款凭证,另一份交由相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留档备查。

  3、物品的采购:

  3.1物品的采购,按每月使用计划及合理库存的需要,经营业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购而影响营业,也应避免因超计划采购带来积压或损失。

  3.2采购人员采购物品时,应根据请购单的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用途,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方可采购。管理用物品的采购,如固定资产、仪器、工具、办公用品等,各部门应填写请购单,经所购物品的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购买。

  3.3办理购物付款时,应附付款申请单、购销合同、请购单,已经总经理审批的付款计划或购货合同执行情况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方可付款。

  3.4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时应核实付款手续是否齐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并要求补齐相关手续。

  3.5采购人员报销时,应办理入库单,入库单内容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如需要质检的物品,应附质检部门的审签手续。根据财务要求,发票应在开出一个月内报销,逾期未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承担,该部门经理负同等责任。

  3.6采购、库管人员按季度对库房存货情况进行分析,对库存物品的积压、变质、沉淀要列表清查、处理,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4、成本部每月2日前将截止到上月末的库存物品(包括各分库)盘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部,并对库存物品现状如短缺、毁损等列示清楚,及时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是人为因素给酒店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承担责任。

  5、采购人员不得营私舞弊,吃回扣贪污,假公济私,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严厉追究当事人经济或刑事责任。

  6、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