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药业公司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高鉴别能力,识别伪劣产品,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时,严格遵循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接洽订购。做到不购无证货,不购无牌货,不购无把握货,建立可靠的购货途径。

  二、医疗器械进入仓库时,必须认真填写“一次性医疗器械入库登记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复核人签名等。

  三、购回的医疗器械应当天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进库及出库不得同时进行。需冷藏检验试剂应优先安排清点验收,然后立即放入冰箱。

  四、大包装的医疗器械进入验收区时,先将其外面清洁,在脱外包装同时进行初步清点。

  五、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

  六、医疗器械验收,必须由库管人员与送货人共同进行,逐箱验货到最小包装。如发现原箱短少,由验收者及送货人核实并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七、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入库。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如有铅封轧印必须清楚。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入库。

  八、验收完毕,在合格医疗器械的进货单上签名,将产品次序摆放到货架上,并及时电脑入账。

  九、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超过产品有效期5年,无有效期的保存到产品使用后4年,永久性植入的产品记录应永久保存。

篇2: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药业公司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高鉴别能力,识别伪劣产品,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时,严格遵循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接洽订购。做到不购无证货,不购无牌货,不购无把握货,建立可靠的购货途径。

  二、医疗器械进入仓库时,必须认真填写“一次性医疗器械入库登记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复核人签名等。

  三、购回的医疗器械应当天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进库及出库不得同时进行。需冷藏检验试剂应优先安排清点验收,然后立即放入冰箱。

  四、大包装的医疗器械进入验收区时,先将其外面清洁,在脱外包装同时进行初步清点。

  五、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

  六、医疗器械验收,必须由库管人员与送货人共同进行,逐箱验货到最小包装。如发现原箱短少,由验收者及送货人核实并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七、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入库。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如有铅封轧印必须清楚。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入库。

  八、验收完毕,在合格医疗器械的进货单上签名,将产品次序摆放到货架上,并及时电脑入账。

  九、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超过产品有效期5年,无有效期的保存到产品使用后4年,永久性植入的产品记录应永久保存。

篇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