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本公司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的安全管理。

  2、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

  (二)责任

  1、安全科、人事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生产科、设备科、有职业危害的车间、班组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职业病的定义: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四)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及工种。

  1、产生性粉尘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1)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SiO2)粉尘,生产中接触SiO2粉尘的作业非常多。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均可接触SiO2粉尘。二氧化硅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2)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发达国家已禁止使用,并组织研究石棉替代品。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主要产生职业病有:矽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2、有生产性毒物的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如氯、溴、氨、一氧化碳、甲烷以气体形式存在,电焊时产生的电焊烟尘、水银蒸气、苯蒸气,还有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等。主要危害有:

  (1)金属及类金属中毒

  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类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2)有机溶剂中毒

  例如:生产酚、硝基苯、橡胶、合成纤维、塑料、香料,以及制药、喷漆、印刷、橡胶加工、有机合成等工作常与苯接触,可引起苯中毒;还有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3)刺激性气体中毒

  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4)窒息性气体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如煤气制造以及用煤、焦炭等制取煤气的过程中,制造合成氨、甲醇、光气、羰基金属以及采矿时爆破烟雾,均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冶金工业中的炼铁、炼钢、炼焦等作业场所也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生产过程都有接触一氧化碳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中毒。石油开采、炼制、含硫矿石冶炼、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等可产生硫化氢,如制糖、造纸业的原料浸渍,清理粪池、垃圾、阴沟时,都可发生严重硫化氢中毒。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油漆、印刷、橡胶、炸药、有机合成、染料制造以及化工、农药等工业。

  3、物理性职业危害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1)噪声及噪声聋

  噪声可分为3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受到这些噪声影响的,主要有使用各种风动工具的工人、纺织工等。

  (2)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等。

  (五)职业病防治职责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各单位应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保障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环境,采取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企业在编制和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工业卫生设施和治理设施。

  4、凡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含有毒、有害项目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

  5、安全科是本企业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对尘、毒作业点进行定期检测,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及处理。

  6、安全科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尘、毒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7、各单位未经安全科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

  8、有职业危害岗们的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六)职业病的预防

  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做到:

  1、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发现有严重损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活动,安全科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报告主管领导。

  7、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8、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经卫生部门诊断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事科办理调岗手续。

  9、对新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10、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发现职业及时报告企业主要领导和卫生防疫部门。

篇2:养猪场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 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 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 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 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 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 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 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 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 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 处消毒更换衣服。 .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 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 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 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般一 个月)经检疫确认健康并消毒后方可进场混群。

  8、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 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9、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 其外借,不得将场外饲养管理用具带入场区使用。

  10、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 清洁卫生。

篇3:乡镇卫生院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并配备病案管理的兼职人员1名。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应定期回收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好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 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院外医疗单位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需持有介绍信,经业务院长批准,可以摘录复印病史。

  4.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至少保存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