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根据国家建材局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范围、分类

  机械设备事故:指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的机械设备所发生的损坏。

  动力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所用动力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如电动机、供电、供水设备发生损坏。

  工业建筑事故:指生产用厂房、烟囱、热风炉和储库、设备基础等发生歪斜、坍塌、严重裂缝与损坏。

  工业运输设备事故:指生产专用汽车、铲车、叉车等发生损坏。

  水泥窑炉事故:指水泥窑及各种烘干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掉砖、塌窑、红窑、胸墙倾斜等造成的损坏。

  其它设备事故:指机修、土建施工、检验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三、事故性质分类

  生产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设备发生损坏造成主机停机,按事故性质分为人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两类。

  四、事故程度分类

  设备事故按停机时间长短、损失大小、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四类。

  一般设备事故: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损坏造成主机停机1小时以内或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以下者。

  较大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较大设备事故。

  A、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机1~8小时或非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如破碎机、装卸输送设备等)发生损坏,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停机4—16小时的。

  B、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不足30分钟的,或工艺线停电不足35分钟的。

  C、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在0.1-2万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折合损失以下同)

  重大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设备事故。

  A、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机8小时以上6天以下;非三班连续生产设备(如破碎机、装卸输送设备等)发生损坏,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16小时以上的。

  B、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公司停电30分钟及以上的或工艺线停电在35分钟及以上的,有时虽未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主机停机8小时以上的。

  C、锅炉、受压容器以及煤粉设备、输油、输气等系统的设备爆炸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

  D、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

  特大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特大设备事故。

  A、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B、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一个车间的火灾、爆炸、厂房倒塌等灾难的。

  C、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五、事故处理和报告、调查

  1、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发生事故时,操作者应立即采用紧急措施,以制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和生产调度。所在车间组织采取措施处理,尽量减少停产损失。

  对于重大、特大的设备事故,必须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现场检查。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

  凡是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做出标识、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以作为设备事故分析、检修、改造的依据。

  2、事故的报告

  生产调度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组织相关单位协同车间处理。

  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须在3日内填写事故报告单送设备事故鉴定小组,事故报告单由总经理审批,机动部备案存档。

  3、一般事故由所在车间负责调查,判定责任者;召开事故分析会,填报事故报告单;本着“三不放过”原则,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制定出今后防护措施。

  4、较大、重、特大设备事故由设备事故鉴定小组组织调查,判定责任者;召开事故分析会,填报事故报告单。本着“三不放过”原则,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设备事故鉴定小组对该事故查明责任,做出处理并制定出今后防护措施。处理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公告全公司,以教育全体员工。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设备事故的损失是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设备损坏后经过完全的修复,使设备恢复功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材料、配件、人工等)。如设备全部损坏不能修复,则按新设备进厂价格计算。

  七、事故的统计

  设备事故计算时间从事故发生停止运转到开机正常运转的时间为事故时间。同时进行其他检修项目时间不作为事故时间处理。

  设备发生严重故障被迫立即停车的,即使接近计划检修时间,也应按事故处理。但事先主动掌握(有记录凭证)设备的缺陷和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虽然造成停产。可不按事故处理,作为非计划检修停机,单独统计。

  八、对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一般设备事故责任者处以警告1次同时罚款50~100元。

  2、对较大设备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情节严重,可分别处以:

  A)警告一次并罚款100~200元;

  B).严重警告一次并扣发1~3个月工资的20%。

  3、对重大责任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处以:

  A)严重警告一次并扣发1~3个月工资的20%;

  B)留厂察看3~6个月;

  C)解除劳动合同。

  4、对特大责任事故者,分别处以:

  A)留厂察看3~6个月;

  B)解除劳动合同。

篇2: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87416110;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