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对于诊断不清、治疗效果不佳、多科属以及病情危重需会诊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一、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前往,并在10分钟内到位。

  二、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并召集科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三、院内多科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科主任或有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参加。医务处应在向业务副院长汇报后,参加并主持会诊。

  四、院外会诊

  需要申请院外会诊的病人,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并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报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对于轻症病员,如有必要,可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院外会诊的有关要求应符合卫生部2005年4月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五、上述各项会诊,均应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详尽报告病史及诊治经过,并全程陪同,做好会诊记录。应邀会诊医师要深入了解病史、详细体格检查,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申请会诊科室主任要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篇2:医院版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凡遇到需会诊的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医师检诊病人,并做简要病史介绍。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二十四小时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让病员到专科检查。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叫随到,接到会诊通知后,必须及时到达会诊地点。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处派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传发有关单位,进行远程会诊。

  (七)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详细介绍病史。参加会诊医师要详细检查病人,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会诊意见要认真组织实施。

篇3:护理核心制度:护理会诊制度

护理会诊制度

  1、凡属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

  2、科间会诊时,由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完成(急会诊者应及时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3、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或主管护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总结。责任护士负责汇总会诊意见。

  4、参加会诊人员原则上应由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承担。

  5、集体会诊者,由护理部组织,申请科室主管护士负责介绍患者的病情,并认真记录会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