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患者入院24小时后死亡,必须有死亡病例讨论,特殊情况下,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者,也应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特殊情况立即讨论)在科内进行,由各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主持,全体医护人员参加。

  三、死亡讨论记录中必须注明参加人员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

  四、发言记录应包括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及抢救经过,各级医师发言要重点突出,应涉及分析病因、对抢救措施的意见及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经验和方法。

  五、应将讨论结果做好记录,结论意见应包括对死亡原因的认定和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六、死亡病例讨论,各级医师的发言内容记入《死亡讨论记录本》。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入病历。

篇2:产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一般应于死亡1周内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等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

  二、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经治医师须将讨论情况详细记载于病历内。

  三、意外死亡病例以及疑有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死亡病例,无论是否属医疗事故,均须及时讨论,且在3天内将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

  四、死亡病例讨论的重点是: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经验总结、国内外对本病诊治上的先进成果和方法等。讨论结束时主持人须提出总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