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当地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时上下班,不能晚上吃喝玩乐,早上大睡懒觉,不按时上班,这会破坏审计形象。审计人员自己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只是工作分工不同而已,并非“法官”,被审计单位也不是“犯人”。同时,被审计单位也要有良好的心态,不用“把结”审计人员,以正常的心理配合审计工作。所以,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后,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提供“审计通知书”,以让双方心中没有疙瘩,正常工作。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求真务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按时保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非常熟悉和经常性的学习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以确保审计基础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得感情用事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审计内容或资讯。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不准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车辆到处游玩;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豪华型住宿和高档次伙食,按照企业《费用报销标准》执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私人事情。
第八条 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罚款50元、或通报,直至解雇等。
篇2: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某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着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www.aishibei.com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长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应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审人员,可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股东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