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资产控制制度

  企业(公司)资产控制制度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篇2:医院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1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的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2条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3条 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

  对期限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4条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来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5条 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篇3:医院净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净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存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