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关工会财务委员职责

  公司机关工会财务委员职责

  一、根据公司工会的统一规定,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定期向会员和公司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二、组织参加公司工会财务竞赛,更好的贯彻为工会建设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

  三、按照规定定期编制工会的预算和决算,提出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和节约支出;

  四、协助组织委员教育会员自觉的交纳会费。督促和帮助小组长做好会费收交工作,督促行政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五、妥 善保管现金和一切财务账表、凭证、档案、资料、定期向会员公布帐目和向工会委员会、公司工会报告财会工作情况,为工会提供财务资料;

  六、向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有关机关工会的财务工作资料,汇报财务工作情况,接受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七、协同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工会财物保管制度,登记工会财务帐目,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开支规定的有权拒付,并向公司工会报告;

  八、公司机关财务委员因工作调动时,新旧人员必须办清接交手续,并请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交。

篇2: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下一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时,由下一级工会或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人。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或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及工会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和救济、救灾、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六)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下一级工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受审计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2.全部会计www.aishibei.com账簿、凭证;

  3.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拨款批复;

  4.与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签订的借款协议;

  5.本级工会有关财务开支的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八)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健全市总经审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履行全委会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内容

  第一条 审议《经审工作报告(草稿)》。

  第二条 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依照有关标准和办法,对下级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 对在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五条 审查市总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调整及追加追减事项。

  第六条 讨论有关经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市总经审办根据上述会议内容需要提出会议的日期等建议,经过经审会主任同意后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经审会全委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九条 经审会全委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经审会主任请假。

  第十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第三章 议题的表决和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经审会主任对大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后做出会议决定。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市总经审办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