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若干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5条第55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为确保此项工作的严肃性,特制订若干工作规定。
1、票据遗失、复印件等问题由财务处、审计科牵头进行专项审核清理,财务处设立单独辅助帐、分科室(如药剂科、设备科、总务处)罗列,审核内容包括发票遗失、复印件挂帐经济事项的经办科室、经办人,复印件发票的对方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发票号码,经济事项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财务处挂帐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进行,会计帐应注明会计凭证时间、号码。
2、专人专项负责核对正常申请汇款的发票、复印件辅助帐,同一张发票有否出现正本复印件,避免重复汇款。
3、统一确定挂帐时间为3个月、6个月等,由各相关科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4、对已到规定挂帐时间,又无特殊情况,由各相关科室提出汇款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及院长审批付款,汇款申请单需注明挂帐凭证、时间、发票号码。
5、财务处付款后冲转挂帐的应付帐款,并在辅助帐上注明汇款时间、金额,以备以后查对。
以上规定由财务处、审计科负责解释。
篇2: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若干规定
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若干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5条第55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为确保此项工作的严肃性,特制订若干工作规定。
1、票据遗失、复印件等问题由财务处、审计科牵头进行专项审核清理,财务处设立单独辅助帐、分科室(如药剂科、设备科、总务处)罗列,审核内容包括发票遗失、复印件挂帐经济事项的经办科室、经办人,复印件发票的对方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发票号码,经济事项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财务处挂帐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进行,会计帐应注明会计凭证时间、号码。
2、专人专项负责核对正常申请汇款的发票、复印件辅助帐,同一张发票有否出现正本复印件,避免重复汇款。
3、统一确定挂帐时间为3个月、6个月等,由各相关科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4、对已到规定挂帐时间,又无特殊情况,由各相关科室提出汇款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及院长审批付款,汇款申请单需注明挂帐凭证、时间、发票号码。
5、财务处付款后冲转挂帐的应付帐款,并在辅助帐上注明汇款时间、金额,以备以后查对。
以上规定由财务处、审计科负责解释。
篇3:医院一次性物品使用及用后处理制度
医院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及用后处理制度
一、一次性物品的使用要求
(一)一次性物品使用必须三证齐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严把准入关。
(二)一次性物品应放置在清洁干燥处,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
(三)使用前检查包装袋的完整性,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一次性无毒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置
(一)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用后,针头放入锐器盒内,注射器输流器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抽血注射器、血袋用1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后放入医用垃圾袋内(黄色)由专管人员回收处理。
(二)一次性引流袋、尿袋、胸腔引流袋、引流管、乳胶手套,窥具等塑料废弃物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10分钟以上放入医用垃圾袋(黄色),由专管人员回收处理。
(三)病房内的医用废弃垃圾,包括棉纤、棉球、敷料、绷带、纱布等放入医用垃圾袋,由专管人员回收处理。
(四)特殊感染性物品和气性坏疽,绿脓杆菌感染,破伤风、艾滋病等患者用过的废弃物,用2000-5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以上,放入医用垃圾袋内(黄色),由专管人员回收,按指定地点处理。
(五)生活垃圾,统一装入红色塑料袋内专人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