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人民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报废

  1、医疗设备使用期限到期,不能继续使用和修复,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太高的财产物资,均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2、财产物资报废:由使用科室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有关主管职能科室组织鉴定审核(先由维修人员审核后,经设备科长同意),报院领导审核,万元以上要报主管局审批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3、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科室的会计办理消帐手续,所处理之价值,全部留作补充、更新固定资产之用。

  4、凡是报废设备,均需交旧,作为维修中心的修理配件,使用后再交收购站。办理报废手续后才能发新和进行补充。

  固定资产报废后其残值收入、变价收入应全部上交财务,记入修购基金;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或材料报废,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赔偿

1、由于管理不

  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2、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规定处理。

  3、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确定。

  4、各类物品发生损坏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篇2:学校资产调出、报废与财产处理制度

  学校资产调出、报废与财产处理制度

  1、由于自然原因的损坏,或长期使用而致的损耗,经检验确认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使用价值的财物;财物因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均属报废申报范围。

  2、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同时也要杜绝废品长时间存放而不报,人为造成集中报废的做法(包括低值易耗品)。

  3、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须经各级领导审查批准:单价万元以上(包括大批同类物资低于万元的)由主管校长签注意见,报设备站批准;单价在万元以下的物品由主管总务主任签注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送设备站备案。

  4、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由财产管理员(或托管员)填写《财产报废注销审批表》,按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按第三条标准审批权限批准后,报批有关部门。批准后,报有关部门进行核减。

  5、对已调出、报废物资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慎重稳妥,果断及时,做到物尽其用,公平合理,减低损失,变价收入必须入账。

篇3:医院物品报废及赔偿制度

  医院物品报废及赔偿制度

  1、报废

  ①凡医疗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

  ②需报废的各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出具证明方可报废。

  ③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该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器械科、后勤管理中心组织鉴定作出评价,然后上报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④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二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设备科,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2、赔偿

  ①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②由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③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加倍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④各类物品发生损环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