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八)

商品房销售培训103-112

  103 “70年土地使用权”等于房屋产权仅有70年吗?

  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时,正规的合同中一般都要有条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多少年(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根据此项条款,经常有一些购房者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那么是不是我买的房子其所有权也只有70年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104 哪些房产的房产税可以免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05出租房屋如何办理纳税手续?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房屋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可在办理正常纳税申报手续时缴纳各项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主动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按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则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6什么是城市土地使用税?购房者如何纳税?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许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费,征税法规实施后,收费的做法即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地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的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业主分摊住宅楼宇的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分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8元,县镇、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10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交哪些税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如下: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108 如何确定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房屋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签订房屋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订明房屋的保险金额。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制度的规定,确定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将依据房屋属于企业还是家庭而有所不同。

  企业房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

  (1)按照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指的是房产在建造或购置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按帐面投保是一种不足额的投保。

  (2)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房产帐面原值的基础上再附加一个成数,使之趋近于重置重建价值。这种投保为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

  (3)按重置重建成本投保。重置重建成本即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家庭财产由于没有帐册可依,因此家庭房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

  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房屋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签订房屋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订明房屋的保险金额。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制度的规定,确定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将依据房屋属于企业还是家庭而有所不同。

  企业房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

  (1)按照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指的是房产在建造或购置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按帐面投保是一种不足额的投保。

  (2)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房产帐面原值的基础上再附加一个成数,使之趋近于重置重建价值。这种投保为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

  (3)按重置重建成本投保。重置重建成本即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家庭财产由于没有帐册可依,因此家庭房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

  109什么是契税?购房者如何纳税?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由购买、承典、受赠或交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交纳。

  2、税率。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确定的税率为4%,目前为推动居民住房消费,按2%税率减半征收。

  110什么是印花税?购房者如何纳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凭证。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3类。房屋因卖买、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便是其中之一。印花税由应纳税凭证的书立人或领受人缴纳,具体地说,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缴纳,如果立据人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缴。

  2、税率和计税方法。房屋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3、减税、免税规定。房屋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4、纳税地点、期限和缴纳方法。印花税在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时缴纳,合同在签订时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缴纳。

  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整个缴纳完税的程序是:在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同时,由纳税人根据凭证上所载的计税金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相当金额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凭证的适当位置,然后自行注销。注销的方法是:可以用钢笔、毛笔等书写工具,在印花税票与凭证的交接处画几条横线注销。不论贴多少枚印花税票,都要将税票予以注销,印花税票注销后就完成了纳税手续,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一个时期,以便税务人员进行纳税检查。

  对有些凭证应纳税额较大,不便于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完税的,纳税人可持证到税务机关,采取开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印花税的办法,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111房产交易应缴纳哪几种税?

  税费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因此了解税费项目种类及缴纳的方式对买房者来说很有必要。

  房产交易涉及到的税共有8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所得税。购房人交纳的主要是印花税和契税。

  112签订一份严谨的房产买卖合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买房必须谨慎,不能盲目投资,更不能贪图小利或眼前利益。为使购房有所保障,没有后顾之优,购房者在买房时要与售房单位签订一份正式的经过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

  事先还要做一番详细的调查准备工作。这些调查准备工作的内容,首先是审查发展商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即指发展商是否具有合同签约的主体资格。一个合格的发展商应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开工证、内(外)销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还应有工程验收合格证。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合格证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复印留存。只有发展商具备了上述证照文件,才能证明其享有该房产开发的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才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购买商品房在审查使用证时,要注意看是否盖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公章,是否是“有偿使用”。若标有“临时”字样,则说明该单位还没有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制定了外销、内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制度,因此如果缺少销售许可证,则说明发展商的销售权利不具有合法性;另外在审查许可证时,还应查看上面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预售内容等条款。

  如果以上这些要检验的证照不齐,建议购房人最好不要与这样的发展商签订合同,因为买了这样的房子的后果,极有可能就是入住后拿不到房产证,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造成生活不方便,或者是购房人无法按时入住使用。

  当然,签订合同前仅了解这些手续文件是不够的,还要对房产所在位置、环境、交通、社区规划和物业管理及社区发展前景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只有这样,所签的合同才不致盲目。

  前期调查了解工作完成之后,购房人要与发展商签订正式的房产销售合同。这一阶段非常重要,如果购房合同签订得不够谨慎,条款不够清晰、准确,那么就会给以后留下许多后患,使自己受到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凡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有关房地产购销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参考的是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即使是按照这一规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在必要的时候,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特别是有关房屋面积和购房人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一定要有细节性的明确约定。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其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实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屋的除应注意上述问题外,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因为设计施工图与建成后房屋面积存有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进行结算。房号、单元在整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钱。但购买期房的人应注意,条款中应有细节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而且房价中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另外在合同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数额等。

  3、房产销售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都不知其到底是如何含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主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交房延期,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和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另外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所以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畅通;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再有就是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也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责任确实不好界定,但购房人还是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如: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利;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等。具体的说就是业主如何选择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保证入住后水、电、气供应,保安、房屋维修、公用设施、邮政、通讯等项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商品房销售培训113-115

  113忽视《预售合同》附件,可能会惹出纠纷

  1998年初,某市发生了两起商品房纠纷。其中一起是某发展商与预购人在《预售合同》附件“建筑结构、装修和设备标准”中约定该房屋“楼层高度2.6米”。7月,预购人入室装修发现房屋净高仅有2.5米,遂提出退房。另一起争议同样是因该附件产生。双方签约时,发展商的售楼小姐误将建成的一期商品房系为“框架结构”的《预售合同》的附页照样贴在了二期房系为“混合结构”的《预售合同》附件上。交房时惹出纠纷。

  从上述情况看,业内人士认为,不重视商品房交易时合同尤其是附件的签署,是产生这类纠纷的根源。附件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等同于主合同的法律意义,往往会被忽视。

  上述两起争议应该说是可以避免的。比如,所谓“楼层高度”,它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发展商在签约前就应注意,要么按建筑规范明确是“净高”还是“层高”,要么注写为“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之标准”。另一起承重结构争议中,根据许多间接书面材料综合分析,预购人在签署《预售合同》后半个月内,曾因欲调整屋内布局,在查阅和了解施工平面图并请专家自制改动承重墙体的图纸时,就已经明知建造中房屋是混合结构,而不是框架结构;也确实是售楼小姐随意地、不经心地误将一期商品房合同附件照样搬于二期非框架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而于合同签订八个月后,因其他原因引起要求退房的纠纷。

  可见,正确约定《预售合同》附件的内容同样不可忽视,发展商在附件中所作的任何说明,包括建筑结构、电梯、通讯系统、停车场、绿化率、公共设施等情况的约定,均将构成发展商对客户所作的承诺,成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之一。

  114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按《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为明确双方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体须是房产所有人;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房地产交付给受让方,并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经以合法形式转给受让方,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房地产并向转让方付有关费用。

  在日常实践中,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具备下列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如果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公民,则应写明姓名,如果是单位,则应写单位的全称。但同时注意,单位应当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有时为了联系上方便,写明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其拟转让的房地产应拥有一定权利,也应当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等。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和记录房地产权属的现状,就应当在合同中标明权属证书的名称及编号。

  3、房地产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合同中应具体标明房地产的位置,同时还就标明面积的大小及四至界限,标得越细越好,以免纠纷发生。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时间及年限。在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出让而取得还是通过划拨而取得的,什么时候取得的,政府准允使用年限为多长等。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我国对于土地或房屋采用的是规划许可使用制度。一块土地,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便对其用途作了规定,使用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在转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房地产的用途。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这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成交价格就是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一般采用大写的方式,并应明确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支票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支付的时间等等。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及过户时间。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写明转让方何时将房地产交付受让方。由于房地产是以产权过户形式来体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在合同中应约定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时间。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地产,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有关费用等。

  9、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写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中止、解除合同等。约定违约金的应写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15如何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最近买了一套房,为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想做一个合同的公证,请问应如何办理?

  新浪房产频道答: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

  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篇2: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一)

  商品房销售培训15问

  前言:

  本培训主要涉及的内容为房产法律、银行贷款、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等客户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营销人员从更深的层次上需要掌握的房地产相关知识,希望通过培训,大家能进行主动学习,主动思考,成为一名客户认可的、优秀的房地产销售专家。

  1 问:商品房现售、预售的含义?

  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点评: )

  2 问: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 )

  3 问: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

  答:(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点评: )

  4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哪些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点评: )

  5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 )

  6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答:否

  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哪些规定?

  答: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8 问: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问: 商品房销售有几种计价方法以及商品房建筑面积的规定?

  答: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10 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有哪些规定?

  答: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1 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卖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X 100%

  合同约定面积

  12 问:房产广告怎样才能做到不违法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不少开发商在研究该办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的疑问和困惑,其中对于房产广告感觉越来越不好做了,好像一不留神,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有关房地产广告中的一些问题,确实需要开发商和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在有关规定尚未完善的现状下,开发商的房子还是要卖,房地产广告还是要做,但在宣传时,应当注意相应的一些问题:

  形象广告可以做

  根据《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具有销售许可证证明。同时广告中,应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和销售许可证书号。但是,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又规定,“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因此,笔者理解项目在取得销售许可证以前,具体的销售广告是不能发布的,但如果仅仅是对项目做形象宣传则可以发布。

  未实现的细节先告知

  根据《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据此,如果在期房销售中,涉及到规划道路、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而有关内容又尚未实现时,应当事先告知。这一规定对于开发商而言,还是具有实际的操作价值的,因为许多购房者之所以在签约时,对很多细节提出疑问,甚至认为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主要是有许多细节,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

  促销广告要严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如果刊登促销广告的,要标明赠品的细节。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果售房时,采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广告承诺口说无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所明示的内容,需要写入合同,这意味着许多属于要约邀请的内容,就变成了要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无须承担责任的,要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 )

  13巧识房产证的真伪

  首先,格式内容不一样。新的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设计监制,中华人民银行北京印钞厂独家印制。新证共分三种: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内页印有统一规范的填写项目。由于是统一监制、独家印制,保证了权证的规范、标准、统一,增强了权证的权威性。其次,权证印制质量上乘。封面为红色(他项权证为蓝色),印有金色国徽。材料为进口护照面料内页为粉红色印钞纸,采用了护照和钞票印制工艺。第三,增加了防伪功能,如注册号、团花、水印等。第四,发证机关和用印真实。

  按照以上新证的特点从总体看它的印制质量。由于新证是独家按照专门工艺和选材印制,它的质量、质地和印制非一般可比。印制精良者为真,印制粗糙者为伪。最重要、最本质的辨别方法是把握新证的特点和防伪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房注册号。由于新证是建设部监制,建设部对每个能够发证的市(县)发证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并予以编号。在辨别时,要看它是否有编号,编号是否是建设部公告的全国统一编号。

  发证机关(盖章)。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的发证机关是市(县)的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别的任何单位或部门都无权发证,它们发的权证都属于非法、无效的;二是所盖印章均为套印,印迹清晰、干净、均匀,手工盖印是不可比的。

  团花。在封面里页有土红、翠绿二色细纹组成的五瓣叠加团花。线条流畅,纹理清晰。

  花边。首页,即发证机关盖章页有上下等宽、对称,左右等宽、对称的咖啡色花纹边框。花纹细腻、清晰。

  暗印、水印。所用纸张为印钞纸,浅粉底色,并印有等线宋体“房屋所有权证”底纹暗印。将纸对着光亮处,则可见高层或多层水印房屋。

  编号。在封面三页,即“注意事项”页右下角有印钞厂的印刷流水编号。同一发证机关的权证号码是连续的。

  发证编号。即首页花边框内上端有由发证机关编列的权证号码。此号码与发证机关的簿册、档案记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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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现实中,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未必备齐各种必须的法律文件供购买者审查,其中以缺乏销售许可证表现得最为突出。购房者若不经意或由于其他原因购买了手续不完备的房屋,都将或多或少地承担一定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有:①取得权属证件的时间没有保证。②为取得产权,购房还要额外支付费用,如补交土地出证金、罚款等。③房屋可以使用,但无法取得产权,不能转让和出租。④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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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要求更名,应如何办理

  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要求更名的,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预售转让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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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二)

  商品房销售培训问题16-36

  16为什么要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进行确认,有效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买方来说,预购的商品房是一种期得利益,通过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可以减少因不了解政策或其它情况而造成投资风险;对卖方来说也可以减少因不必要的纠纷造成的损失。

  17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如何计算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指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1]共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封墙,套与公用建筑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内墙体面积。[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的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地下室。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18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摊给购房人?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住户

  可分摊的公共部分为本幢楼的大堂,公用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理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19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什么

  新修订的相关文件规定,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

  20阳台面积怎么计算

  按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建筑面积,(2)没有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21什么是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体和非共用墙体。共用墙体是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人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水平投影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22什么是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的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2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销售面积是由哪几部分构成?

  按有关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位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23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边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4什么是房屋

  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边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5什么是使用率?什么是实用率?

  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和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塔楼在72%至75%之间,板楼在78%至80%之间,而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因此,往往有开发商用实用率来吸引买房人。

  25现房期房分别怎样判断合法性?

  按新规定,手续齐全的“合法”的期房,销售必须“五证”“两书”齐全,而现房销售则未必,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房人买这样的现房。只要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两证二书就可以,但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购买时仍需要看“五证”“两书”。

  26“两书”是指什么?

  “两书”是指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27“五证”是指什么?

  商品房的“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预)售许可证。

  28请问:目前,商品房销售有哪几种类型,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预售有什么不同?

  目前,商品房销售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即预售)两种。按2000年年底出台的最新规定,现房销售,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人交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的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交易行为。

  29单位不给上住房公积金如何解决?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市政府明确规定,除离退休职工、1993年以前按照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且未按有关规定补价的职工夫妻双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外,1996年6月3日前,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

  同制职工,均应按照规定比例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在京单位聘用外地非农业户口职工,凡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且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凡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且工资由单位支付的职工,无论其档案是否调入单位,单位均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可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分中心举报。对企业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30请问:是否能够用A市的住房公积金购买B市的住房?

  问:我在一个城市A工作了两年(其间单位给我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然后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3年(其间基金转到市人才中心账户上),现在我和我爱人想在她工作的城市B购买住房,我目前仍在读博士学位,户口不在城市B.现在我有一个问题请教:在购买住房时,能否利用我的公积金进行贷?

  答:首先住房公积金封存状态下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其次北京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 购买外地住房,第三到外省市工作可以将本市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出来,但目前不能直接转移到外省市。

  31请问如何查询公积金余额,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问:您好,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1、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查询方法2、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3、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表一定要到管理中心领取吗?是否可到就近的管理中心领取?一些代办机构在网上发布的借款表是否可用?4、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及各阶段?

  答:(1)请拨打电话67606291或67606292查询。如已发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卡的交存人可

  通过工、建两行的自动取款机查询;(2)参照2000年京资中心计字088号文件;(3)一般应到资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一些代办公司在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后发给个人也是可以的,但应用原件(资金管理中心印制的);(4)流程:第一步查清自己公积金交存的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第二步到分中心申请,领取材料,第三步分中心初审,第四步银行调查,填写合同,第五步放款,需带的材料因各人购房等情况不同而不同,可以申请贷款时问分中心。

  32缴纳住房公积金满几年才可贷款?现贷款倍数是多少?

  问:我今年想要买房,关于公积金贷款我有一些问题:1。缴费满几年才可公积金贷款?2。现贷款倍数是多少?3。我老公现有公积金5000元,缴费已两年多;我现有公积金1680元,缴费6个月,问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多少?

  答:(1)目前政策没有规定公积金建立期限与贷款资格问题,但政策有可能近期有一些调整;(2)参照2000年京房资中心计字088号文件计算贷款额度。

  33二手房贷款政策

  二手房贷款一般要求抵押登记后,再予放款,且必须经过指定评估机构评估。

  34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还可以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还清后可以再次申请。

  35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季提现,那么每季最多可以提多少呢?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季由公司提现的,那么每季最多可以提多少呢?

  答: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款支取额不应超过每季度还款额。

  36交纳公积金1年,现计划出国,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问:我即将要出国留学,在此之前我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并交纳过公积金。请问我是否能将这些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提取出来。是否需要出国签证等材料。

  答:可以。但需出具出国一年以上的居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