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精神,建立优良的校风,建设校园精神文明,优化和维护全体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使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处罚规定:
1、对极少数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Z二中学生常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败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2、对于已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班委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并改发结业证书。
3、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等第降等,受校记过处分的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等第不及格。
二、处罚细则:
1、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如:看杂志、小说;吃东西;讲空话;睡觉等)。
(2)迟到、早退或放学不按时离校月累计达六次或旷课月累计达两节者。
(3)不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月累计达六次者。
(4)破坏课堂、自习、就餐、图书馆等纪律者。
(5)在参观、游览、看电影、观看比赛或演出、集会等集体活动中行为不文明或不遵守纪律和公共道德者。
(6)进入酒吧、音乐茶座、营业性“三室一厅”(即游戏室、台球室、录象室和舞厅)等不适合中学生活动的场所或进行不适合中学生的娱乐活动(如:玩牌、打麻将等)者。
(7)不讲公共卫生,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如:乱倒饭菜、乱扔垃圾等)、乱涂、乱刻、乱画、随意张贴、随地吐痰、往墙上蹬足印或以其他方式污染校园环境者。
(8)在教学楼内进行体育活动(如:打球等)者。
(9)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或在校园内骑车。
(10)午休时间在教学楼内或其他场所高声喧哗、谈笑、追逐打闹或做其它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之事者。
(11)不关心集体,消极对待班级、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如“两操”等)、社会实践活动等,或故意不承担值日劳动或义务劳动者。
(12)不接受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或不服从值周学生或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者。
(13)有欺骗老师、家长或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者。
(14)故意损毁或涂改各类布告、公告、通告、通知、墙报、黑板报等者。
(15)从楼上投掷物品者。
(16)未经允许,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内者。
(17)未经他人允许,乱动他人物品者。
(18)不注意个人仪表(如:在教室内穿背心、拖鞋、穿戴不适合中学生的服饰),留怪发型,染发、佩带手饰,留长指甲,男同学留长发,女同学化妆者。
(19)浪费水、电、粮食等物资,生活不节俭(如:摆阔气、乱花钱等)者。
(20)在公共场合起哄、高声吼叫、打口哨、怪叫、乱敲餐具者;有踢门、攀缘树木或建筑物等不文明行为者。
(2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错误或作假证者。
(22)拾到物品不上缴,占为己有者。
(23)语言不文明(如:说脏话、下流话、骂人),情节较轻者。
(24)参加不正当的或不适合中学生的活动(如:迷信、邪教活动等者)。
(25)不尊重他人人格、宗教信仰、民族习惯、个人隐私(如:叫晦辱性绰号、抨击他人信仰、私拆他人信件、未经允许偷看他人日记等)者。
(26)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者。
2、
(1)不努力学习,屡教不改者。
(2)迟到、早退月累计达十次者;旷课月累计达四节者。
(3)不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月累计达十次者。
(4)在“通报批评”的其它情形中,凡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5)在校内外,吵架、打架、闹事者。
(6)有偷窃行为者。
(7)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赌博者。
(8)不经请假外出,离校出走达一天及以上者。
(9)在考试、比赛中作弊、请人代替者;或无故缺考者。
(10)有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者。
(11)有意损坏公物者。
(12)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见义勇为,坚持正义者。
(13)有在校内玩火、燃放鞭炮等危及生命或财产安全的行为者。
(14)有有损国家荣誉的言行(如:不尊敬国旗、国徽,在外事活动中言行不当)者。
3、
(1)迟到、早退月累计达二十次者;旷课月累计达八节者。
(2)不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月累计达二十次者。
(3)不经请假外出,离校出走达三天者。
(4)在校内外以任何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者。
(5)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闹事者。
(6)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款中,有情节告别严重者。
三、撤销处分程序及相关问题:
1、对受到处分的同学,在政教处备案,每月填一次考察表,若认错态度诚恳,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半年后,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班主任写出鉴定、经年级组长审核、报政教处批准后,方可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
2、受处分后又犯错误者,不论先前处分是否撤销,均加重处分。
3、对于聚众违纪,为首者加重处分。
4、犯错误的同学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态度诚恳者,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5、凡符合以上处罚条例的均由班主任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报政教处界定、核实、备案后,由政教处与被处分学生家长联系、出示布告,并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布告。
6、处罚学生由政教处根据情节,对照本细则决定处分级别,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7、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学期品德等第为“及格”或“不及格”。
篇2:医院财务处关于设立违纪及工作过失备忘录的决定
医院财务处关于设立违纪及工作过失备忘录的决定
财务处作为医院的经济管理部门,它的工作和服务质量好坏不仅关系到医院的经济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医院的声誉。因此,为了严肃科室纪律,提高科室工作质量,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纪行为的发生,现决定设立科室工作人员违纪及工作过失备忘录以备考核。
1、具体条例
本备忘录按发生事件的轻重程度分2个等级,划分内容如下:
(2)一级备忘录
凡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当事者均记入一级备忘录中。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而造成的现金失窃超过人民币贰仟元以上事件者。
确因对待病人及其家属态度恶劣而被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给医院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
未经财务处、收费管理科与病区同意,擅自减免住院病人住院费的行为者。
玩忽职守,造成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者。
其他工作严重差错者。
(2)二级备忘录
凡有下列违纪的行为当事者将被记入二级备忘录中。
与病人及其家属争吵而被院部处分者。
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按旷工处理者。
核对现金,发生溢款或短款超过人民币伍佰元以上者。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而造成现金失窃(贰仟元以下)事件者。
因工作疏忽引起的收费差错,给医院造成损失伍佰元以上者。
其他较严重工作差错者。
2、评定方法
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定期根据病人的投诉、本院职工意见及会计工作互审结果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与年终考核挂勾。
3、处理规定
(1)一次被记入一级备忘录者,正式职工当年年终考评为"不合格",临时工予以辞退;当年连续二次被记入一级备忘录者,调离原工作岗位,由院人事处重新安排工作。
(2)首次或当年累计二次被记入二级备忘录者,处罚按院奖惩有关规定执行;当年连续三次被记入二级备忘录者,正式职工年终考评为"不合格",临时工予以辞退。
篇3:二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二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精神,建立优良的校风,建设校园精神文明,优化和维护全体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使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处罚规定:
1、对极少数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Z二中学生常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败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2、对于已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班委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并改发结业证书。
3、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等第降等,受校记过处分的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等第不及格。
二、处罚细则:
1、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如:看杂志、小说;吃东西;讲空话;睡觉等)。
(2)迟到、早退或放学不按时离校月累计达六次或旷课月累计达两节者。
(3)不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月累计达六次者。
(4)破坏课堂、自习、就餐、图书馆等纪律者。
(5)在参观、游览、看电影、观看比赛或演出、集会等集体活动中行为不文明或不遵守纪律和公共道德者。
(6)进入酒吧、音乐茶座、营业性“三室一厅”(即游戏室、台球室、录象室和舞厅)等不适合中学生活动的场所或进行不适合中学生的娱乐活动(如:玩牌、打麻将等)者。
(7)不讲公共卫生,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如:乱倒饭菜、乱扔垃圾等)、乱涂、乱刻、乱画、随意张贴、随地吐痰、往墙上蹬足印或以其他方式污染校园环境者。
(8)在教学楼内进行体育活动(如:打球等)者。
(9)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或在校园内骑车。
(10)午休时间在教学楼内或其他场所高声喧哗、谈笑、追逐打闹或做其它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之事者。
(11)不关心集体,消极对待班级、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如“两操”等)、社会实践活动等,或故意不承担值日劳动或义务劳动者。
(12)不接受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或不服从值周学生或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者。
(13)有欺骗老师、家长或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者。
(14)故意损毁或涂改各类布告、公告、通告、通知、墙报、黑板报等者。
(15)从楼上投掷物品者。
(16)未经允许,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内者。
(17)未经他人允许,乱动他人物品者。
(18)不注意个人仪表(如:在教室内穿背心、拖鞋、穿戴不适合中学生的服饰),留怪发型,染发、佩带手饰,留长指甲,男同学留长发,女同学化妆者。
(19)浪费水、电、粮食等物资,生活不节俭(如:摆阔气、乱花钱等)者。
(20)在公共场合起哄、高声吼叫、打口哨、怪叫、乱敲餐具者;有踢门、攀缘树木或建筑物等不文明行为者。
(2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错误或作假证者。
(22)拾到物品不上缴,占为己有者。
(23)语言不文明(如:说脏话、下流话、骂人),情节较轻者。
(24)参加不正当的或不适合中学生的活动(如:迷信、邪教活动等者)。
(25)不尊重他人人格、宗教信仰、民族习惯、个人隐私(如:叫晦辱性绰号、抨击他人信仰、私拆他人信件、未经允许偷看他人日记等)者。
(26)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者。
2、
(1)不努力学习,屡教不改者。
(2)迟到、早退月累计达十次者;旷课月累计达四节者。
(3)不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月累计达十次者。
(4)在“通报批评”的其它情形中,凡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5)在校内外,吵架、打架、闹事者。
(6)有偷窃行为者。
(7)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赌博者。
(8)不经请假外出,离校出走达一天及以上者。
(9)在考试、比赛中作弊、请人代替者;或无故缺考者。
(10)有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者。
(11)有意损坏公物者。
(12)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见义勇为,坚持正义者。
(13)有在校内玩火、燃放鞭炮等危及生命或财产安全的行为者。
(14)有有损国家荣誉的言行(如:不尊敬国旗、国徽,在外事活动中言行不当)者。
3、
(1)迟到、早退月累计达二十次者;旷课月累计达八节者。
(2)不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月累计达二十次者。
(3)不经请假外出,离校出走达三天者。
(4)在校内外以任何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者。
(5)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闹事者。
(6)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款中,有情节告别严重者。
三、撤销处分程序及相关问题:
1、对受到处分的同学,在政教处备案,每月填一次考察表,若认错态度诚恳,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半年后,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班主任写出鉴定、经年级组长审核、报政教处批准后,方可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
2、受处分后又犯错误者,不论先前处分是否撤销,均加重处分。
3、对于聚众违纪,为首者加重处分。
4、犯错误的同学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态度诚恳者,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5、凡符合以上处罚条例的均由班主任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报政教处界定、核实、备案后,由政教处与被处分学生家长联系、出示布告,并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布告。
6、处罚学生由政教处根据情节,对照本细则决定处分级别,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7、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学期品德等第为“及格”或“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