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制定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含主治医师),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三)药品必须使用红色专用处方。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盐酸吗啡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度冷丁,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盐酸吗啡缓释片/美菲康,磷酸可待因片,芬太尼贴片/多瑞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7日(癌症病人凭专业卡供应除外)。

  (五)癌症病人凭"晚期癌症病人麻醉使用卡"(有效期2个月)按下列两种情况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1)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一次应不超过5日常用量(使用注射剂的病人领药时须由医、护人员交回空安瓿)。

  (2)医师开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盐酸吗啡缓释片/美菲康)时,每张处方量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中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即使用吗啡不受药典中极量的限制)。

  (六)麻黄素注射剂按麻醉药品管理。

  (七)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三)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临床科室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可先动用备用基数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五)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失,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六)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七)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

  (十八)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九)药剂科质控小组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二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每年报销一次。药剂科对准备销毁的麻醉药品登记造册,报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就地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二十一)麻醉药品注射剂的使用管理措施:

  1、药房和临床使用科室固定一定基本备用数量供各科使用,不再由病员到药房取药。

  2、药房和使用科室要加强空安瓿回收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药剂科定期进行检查。各科室未用药品数量+空安瓿数量=固定药品数量

  3、换取药品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药房以空安瓿到药库领取同数药品。

  4、各部门要妥善分类保管好麻醉药品空安瓿,药库定期报请医院,组织对空安瓿的处理。

  5、临床科室要严格空安瓿回收管理,无空安瓿,药房不得换取麻醉药品。因特殊情况需换取时,应由科室书面说明,并经所在科室科主任和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换取。

篇2: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XX卫生局关于对全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进行复审验收的通知后,我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业医师、药剂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培训合格。

  3、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符合规定。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保险柜保存,储存场所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并按装防盗门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药房值班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巡查检查。

  XX医院

篇3: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二)

  一、采购、使用范围

  1、采购麻醉药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方法进行采购。

  2、麻醉药品严格用于本院医疗、教学、科研安全使用,并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非住院癌痛患者,必须持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

  3、盐酸二氢埃托啡只能用于门诊手术患者,禁止为门诊病人开具而带出医院使用。

  二、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申办“麻卡”管理

  1、医师只能为本院曾收治、诊断为癌症患者及异地(非本市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地患者再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诊断证明(复诊证明),严禁为非本院诊治患者、异地(非本市)患者开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必须使用“河南省漯河市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诊断证明”并由医务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2、医师首次为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必须见到患者本人,依据病理诊断材料科学地开具诊断证明。患者更换专用卡,需要开具复诊证明,也要见到病人,如存在病情恶化不能前来,要有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并载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每次开具诊断证明及麻醉药品都要出具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开写复诊证明时必须对上次“专用卡”进行审核。

  3、诊断证明书应详细记载诊断情况、疼痛程序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如需使用注射剂应加以注明。

  4、首次来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医师必须为其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以后再次开具麻醉药品,医师应及时填写存档病历。存档病历由病案室妥善保管,由患者或其代办人每次开具麻醉药品前提取,交给医师填写,用后及时归还。

  5、病案室负责向首次建档病历患者索要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病情恶化不能前来开具复诊证明的患者索要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存入患者病历。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进行随诊,并建立随诊记录。

  三、麻醉药品处方及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必须清楚、准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备案具有麻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2、住院患者(包括非癌痛及癌痛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一日常用量;门诊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3、具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痛患者,根据病历需要,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解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没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并劝其及时申办麻醉卡。

  4、药房调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前,必须认真对患者及代理人的身份证、《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核,对上次旧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回收,达到患者身份证与麻醉卡相对,旧安瓿及贴剂与上次麻醉开具数量相对,对麻醉药品处方、用量及使用时间进行审核,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专用卡》后方可调配发药。

  5、特殊患者急用麻醉药品,必须经院长或医院总值班人员签字,处方仅限一次剂量。

  6、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销毁。

  7、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合理用药原则,对癌痛患者遵循三阶段止痛指导原则,根据药动学、药效学、患者疼痛程度及耐受程度实施个体化剂量滴定,科学、规范化用药。

  四、禁止规定及处罚

  1、对违反规定、滥开、滥用麻醉药品的医师,药品调配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所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

  2、医务人员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及时向医院医政科、药剂科报告。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及其近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