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篇2:产科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篇3:产科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

  1. 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 怀孕期间异常: 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

  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产科医师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哈尔滨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