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执行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医嘱由医师下达,护士执行医嘱应遵循及时、准确、认真、完整的原则,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2、医嘱必须经过执业医师签名后才有效。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危急病人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执行护士必须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安瓿以便再次确认。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嘱。
3、对有疑问的医嘱,护士须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4、凡需要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做好交班,交接清楚。
(二)长期医嘱:
1、长期医嘱由执行护士在长期医嘱执行单上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名。
2、长期备用医嘱(PRN):每次执行时应由医师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医嘱内容,护士执行后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
(三)临时医嘱:
1、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护士应在限定时间内执行。对限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应在限定时间内执行。即刻医嘱(ST)应在医嘱开出后立即执行。护士执行临时医嘱后,必须在执行时间标记栏内注明执行的准确时间并签全名。
2、临时备用医嘱(SOS):12小时内有效,护士执行后,必须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全名,若未执行则由当班护士,用红笔在此项医嘱栏内标注“未用”,并签名。
3、药物敏试结果记录:阳性以红笔作“+”标记;阴性以兰笔作“—”标记,并签名。
篇2:乡镇卫生院医嘱制度
医嘱制度
1、常规医嘱一般在上午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业务查房前,经治医师应提前开出医嘱,要求层次分明,字迹清楚,整理和转抄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书写“取消”字样并签名。开临时医嘱应向护理人员交代清楚,医嘱按时执行。开写者和执行者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开写医嘱后应复查一遍,护理人员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每项医嘱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但对紧急抢救和手术中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护理人员应复诵一遍,并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事后医师及时补开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每班护理人员应认真查对上一班的医嘱,护士长每周总查对1次。整理医嘱、转抄医嘱后,必须经另一人查对后方可执行。
4、手术后、分娩后,要停止术前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认真交班,并在护理值班记录上注明。
6、医师无医嘱时,护理人员一般不得给患者做对症处理。如遇抢救危急患者而医师不在,护理人员可针对病情给予必要的处理,做好记录,及时向医师报告。
篇3:医嘱执行制度
医嘱执行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医嘱由医师下达,护士执行医嘱应遵循及时、准确、认真、完整的原则,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2、医嘱必须经过执业医师签名后才有效。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危急病人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执行护士必须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安瓿以便再次确认。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嘱。
3、对有疑问的医嘱,护士须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4、凡需要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做好交班,交接清楚。
(二)长期医嘱:
1、长期医嘱由执行护士在长期医嘱执行单上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名。
2、长期备用医嘱(PRN):每次执行时应由医师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医嘱内容,护士执行后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
(三)临时医嘱:
1、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护士应在限定时间内执行。对限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应在限定时间内执行。即刻医嘱(ST)应在医嘱开出后立即执行。护士执行临时医嘱后,必须在执行时间标记栏内注明执行的准确时间并签全名。
2、临时备用医嘱(SOS):12小时内有效,护士执行后,必须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全名,若未执行则由当班护士,用红笔在此项医嘱栏内标注“未用”,并签名。
3、药物敏试结果记录:阳性以红笔作“+”标记;阴性以兰笔作“—”标记,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