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锦粉磨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司财产,促进滇东公司的发展,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公司员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必须遵守、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及时反映和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抢救事故。
4、有权禁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5、对于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员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拒绝执行或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的权利。
6、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7、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生产安全科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条:公司各级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三条: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员工管理相结合,每个部门都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安委会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编制生产、技术、改造等计划同时要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各类事故、预防职业病为目的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安全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由供应部门列入采购供应计划,保证及时供应。
第七条:安全措施项目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提取,由财务部门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节安全规程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变压器、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有毒易爆特殊工种,必须由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有关部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操作合格证的员工担任。操作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条:公司所有设备、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定期由设备、设施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四条:各设备应由掌握本设备性能的专人操作,严禁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或将本工种设备交与他人操作。
第五条:各种起重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专人使用保管并定期检查试验。
第六条:各种安全信号、保险装置、仪表、警标应进行定期检查、测试,以保证安全、灵敏、可靠且不准随意拆除和损坏,谁使用谁保管,检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所有用于安全生产的设备工具,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和损坏,需迁移和使用的必须由生产安全科报总经理和安委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生产部和机动部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定期保养制度,每个员工对自己使用和管理的设备应当做到“三好”(用好、管好、保养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事故),以保证设备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凡检查或检修机械、电气设备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挂检修警示牌,设专人监护。严禁他人合闸,禁止带电工作,设备检查修理必须机电配合施工。岗位开车前检查注意事项:现场是否有人检修,是否有物品影响开车,安全防护物品是否安装齐全。开车时应确保现场无人检修,无物品影响开车,安全防护物品安装齐全。
第十条:在有毒气体场所操作、检修时,应戴好防毒面具,使用专用仪器检测,指标合乎要求后,方可进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一条:电气、机械设备及行车轨道必须按规定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的安全措施,并做到:
1、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2、设临时电气设备和电线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填表审批制度,用后须及时拆除。
3、手持电动工具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其安全可靠,使用时应戴好绝缘手套。
4、机床、钻台等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容器内和潮湿处不超过12V。
5、易爆品仓库及产生易爆粉尘、气体的场所应使用防爆灯具并严禁烟火。
6、临时检修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十二条:公司内路面施工必须设安全遮挡标记,夜间设红标灯。施工现场和道路应有足够照明,加装安全防护栏,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变、配电室、氧气瓶库、空压站、锅炉房、油库、危险品、放射源库和药品库等要害部门除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外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四条:凡公司内危险区域(储存危险物品或易触电区域等),应设遮拦并于显著处设“危险”等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凡有油类、木材及电线裸露的场所,各种仓库、变电所、绘图室、档案资料室、化验室等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均应严禁烟火并设显著标志。
第十六条:公司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设立消防组织,消防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一切安全器具堆放,必须保持车间、工作场所、通道畅通无阻,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车间和科室须注意保护、保存好公司内的各种安全标示警示牌。
第十九条:生产区、岗位,生产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度,由岗位负责检查,电修车间负责实施完善。
第二十条:公司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员工救伤训练,以便在发生触电及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危机时刻能够实施急救。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配置急救箱(内贮红药水、碘酒、药棉、纱布、绷带及烫伤药等),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车间和科室须经常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即时上报生产安全科申请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公司专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的特别制度和规定。
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
第一条: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利用多种宣传方式,总结交流经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二条: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即:
1、厂级教育,由生产安全科负责;
2、车间级教育,由车间进行和考核;
3、上岗前教育,由岗位师傅和组长负责。
第三条:对从事电气、起重、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并应定期举办专业技术学习班。
第四条:注重经常性安全教育
1、按公司规定的班前会,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安排工作前,要讲安全措施和工作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2、充分利用布置、检查、会议等形成,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和学习有关安全文件。
3、不定期组织各级安全员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知识及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安全工作队伍素质。
4、充分利用现场检查,采取测试、提问、讲解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节安全检查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定期和专业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到边查、边改、边落实。
第二条:各车间、部门也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经常开展以纪律、制度、隐患、措施为内容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安全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对各自规定范围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排除。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人员立即止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工伤事故管理
第四条:严格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处理本公司的工伤事故。
第五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受伤者或在场人员,立即报告班组、车间、部门经理及生产安全科,车间在24小时内报安委会,并组织事故分析、调查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报告单》、证明人材料、事故报告书面材料等报生产安全科。
2、生产安全科在事故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报告。
3、安委会根据公司有关文件对工伤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科具体实施。
4、重伤、死亡或多人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调查分析,采取防止事故再扩大的措施。事故单位负责人、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生产安全科科长、安委会主任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处理事故。
5、未遂事故必须由车间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确定防范措施,并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查不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条:因工伤休假须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包括休假证明、车间填写的《工伤事故报告单》),经安委会审批认定汇签后,方可按工伤规定对待。
第八条:工伤职工工作期间享受的待遇。
1、劳动鉴定部门评定为伤残的执行《工伤保险规定》。
2、不够评残等级的负伤人员,治疗工作的医药费由公司负担,工资标准执行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条例》。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依据情节给予20—500元罚款。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滇锦粉磨分公司质量管理规程
滇锦粉磨分公司质量管理规程
为加强滇锦粉磨分公司的质量管理,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参照GB/T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本规程。
一、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车间、部门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化验室内设控制室,分析室,物检室和质量管理组,分别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和监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组织制定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编制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组织公司内部质量活动。
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组织开展职工性质量活动。
三、化验室职责
一、质量检测
按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及时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掌握质量动态,以便正确指导生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能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的确认
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对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科研工作。
四、化验室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力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否决权。公司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
五、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公司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适的供方,建立并保证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原料科严格按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货。
原材料的质量必须满足工艺技术条件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使用时,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进厂混合材、石膏、按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公司启用新混合材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必须按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附录A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使用化学副产石膏,要经过充分试验研究,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指定开采及质量指标时,首先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入库。
原材料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存量为:石灰石3天,混合材10天,铜渣、石膏20天。
各种原燃材料必须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进厂。检验结果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登记入台帐,并妥善保管。
(
1、CaO的质量要求及奖惩
(1)CaO≥50%时按公司规定吨价金额付给,CaO含量每下降1.0%,金额下降10%。MgO不作考核。(本矿山MgO含量较低)
(2)每班测定CaO两次,指标≥50%,≥52%奖100元;≥50%奖50元;<50%惩50元,≤48%惩100元。
2、水份的质量要求
(1)从6月-10月,水份控制指标≤2.0%、≤2.0%奖20元;>2%惩20元。
(2)从11月-5月,水份控制指标≤1.2%、≤1.20%奖20元;>1.2%惩20元。
3、粒度的质量要求及奖惩
最大粒度指标≤30mm;≤30mm奖5元,>60mm罚5元,≥80mm罚20元,≥100mm惩30元。
(
1、质量要求:
(1)矿渣质量指数>1.4;
(2)矿渣活性系数>0.4;
(3)矿渣碱性系数>1.65;
(4)矿渣水份≤5.0%;
(5)矿渣中不含杂质,质量要求稳定
2、经济兑现:
超过5%的矿渣水份,扣除超出部分进行结算。
(
1、质量要求:
⑴二水石膏中SO3≥35%;
⑵二水石膏中水份小于3%;
⑶二水石膏中不得混入其它物质和杂质;
⑷每10天为一批,必须提供供方的检验报告一份。
2、经济兑现
⑴二水石膏中SO3≥35%;含量每下降1%,单价下降10元/吨。
⑵二水石膏中水份小于2%,超出部分扣出后进行结算。
(
1、质量要求
⑴粉煤灰的烧失量<10%;
⑵粉煤灰的细度<30%;
⑶粉煤灰中水份<1%;
⑷不得混入杂质。
2、经济兑现:
达到以上要求按合同价付款。
(
1、包装复膜塑料编织袋质量要求:
⑴适用于温度≤80℃;
⑵外观平整,无裂口,印刷清晰完整;
⑶牢固度:按国家标准要求严格执行;
⑷漏灰率<0.5‰;
⑸破损率≤3‰,破损数由供方如数赔偿,如有少袋现象,每捆按抽查少袋计数补偿;
⑹经有关部门检查袋子不达标,出现质量问题,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⑺袋子要求规格均匀整齐,能承受10kg的气压;
⑻交货必须入仓库,每入库一批,须附有省级以上的质检报告和统一销售发票。
⑼袋子背面须附有生产厂家商标、名称、地址、电话、使用温度、制造时间。
2、经济兑现:
达到以上要求,按合同单价付款。
六、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二、进厂熟料质量管理
加强进厂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率值标准偏差,保证熟料强度,熟料强度检验按照JC/T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执行。
进厂熟料按化验室制定的贮库存放,按质入库,不得混入和直接入磨,必须采取搭配使用,并保持适当贮量,最低贮存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
进厂熟料指标:
控制指标≤1.5%,合格率≥85%。
⑵进厂熟料粒升重每班测两次,控制指标为1300±75g,合格率≥85%,
⑶进厂熟料化学成份每批测定一次,以衡量熟料的质量,作为指导生产。
⑷熟料强度:每天测定一次,控制指标:3天抗压≥28Mpa/编号。
⑸熟料全套物理检验按规定检测。
七、成品的质量管理
水泥磨喂料设备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料准确,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化验室对熟料、混合材、石膏的配比出示配比通知单,操作岗位具有相应的操作记录
入磨熟料温度控制在8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以防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超过135℃时,立即停磨采取降温。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分别入库。
水泥库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入化验室指定的库,严禁上入下出,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强度等级或由低强度等级改磨高强度等级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强度等级水泥处理,低强度等级库改装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每班必须准确测出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填写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厂水泥要保持5天的贮存量。
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性能,检测项目,频次进行检测。
主要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控制室及时通知车间,车间必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记录报相关部门。
制成车间:
1、出磨水泥SO32小时检测一次,K±0.3%,合格率≥70%,合格一次奖2元,不合格罚4元。
2、出磨水泥细度检测1小时1次,经0.08mm方孔筛筛余≤K,合格率≥85%。>K一次罚款5元,>K+1一次罚款8元,K+2一次罚款10元,全部合格奖20元,不得连续>K,如连续>K,一次追加罚款5元。
3、出磨水泥比表面积2小时检测一次,≥K,合格率≥85%,≥K一次奖5元,
4、混合材掺加量的检测4小时1次,以电子皮带称的流量反馈为准。
5、出磨水泥Cl-的检测每天一次,≤0.06%,合格率100%。
6、出磨水泥LOSS的检测每天一次,指标≤5.0%,合格率100%。
7、出磨水泥SO3的检测每天一次,K±0.3%,合格率100%。
8、出磨水泥MgO的检测因检测从未超过2%,故不做检测控制。
9、出磨水泥全套物理检验每天检测一次,作为指导出厂的依据。
八、出厂水泥的质量管理
决定出厂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出厂水泥管理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事宜,出厂水泥管理员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出厂水泥通知单。
一、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
1、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2、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1)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2)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3)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3、袋装水泥20包的总质量不小于1000kg(含包装袋),单包净含量不少于49.5kg,合格率100%,散装水泥以过磅为准,开具过磅单为净含量,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4、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值+3S。
5、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4.1%。
6、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
7、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他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2)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值-0.5kg/m2。
二、包装水泥的包装质量管理
为了认真严格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严格控制水泥袋重,确保出厂水泥袋重合格率100%,满足顾客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实施对包装水泥袋重质量考核如下:
(一)质量要求
1、袋装水泥20包总质量不少于1000kg,单包净含量不小于49.5kg,合格率100%。
2、包装水泥标志齐全、清晰、库容整洁。
3、包装水泥要堆放整齐、平整、堆码清晰。
(二)奖惩办法(每包装一个编号,数量为200t)
1、凡一个编号单包控制在49.5kg≤袋重≤50.7kg之内的包装水泥,每编号奖200元。
2、凡一个编号单包控制在49.5kg≤袋重≤51kg之内的包装水泥,每编号奖100元。
3、凡一个编号单包控制在49.5kg≤袋重<51.5kg之内的包装水泥,每编号不奖不惩。
4、凡一个编号单包控制在49.5kg≤袋重<52kg之内的包装水泥,每编号惩罚100元。
5、凡一个编号单包控制在袋重≥52kg之内的包装水泥,每编号惩200元。
6、凡一个编号单包控制在袋重<49.5kg之内的包装水泥,每编号惩200元。
7、凡一个编号20袋总质量<1000kg之内的包装水泥,每编号惩300元。
三、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和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每季度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产品标准要求。
四、严禁不采用空气搅拌均化功能水泥库单库包装,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五、散装水泥放库前必须经过空气搅拌和多库搭配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
六、包装建立包装质量抽查记录,每班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做奖惩,发现不合格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出示与水泥包装标志相同标志内容的卡片。
七、成品水泥在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八、出厂水泥严格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标准规定,出厂水泥编号吨数,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严禁超吨位包装,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九、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1)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的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公司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省质检站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检不合格则属重大质量事故,公司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2)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检,富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质量事故,公司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十、水泥出厂后积极做好售后服务,经常走访用户,每季度信访或走访有代表的用户一次以上,广泛对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措施。
九、 附表
一)、滇锦粉磨分公司过程质量控制表
二)、粉磨生产工艺流程及控制点
石膏矿 |
黄磷厂 |
云南滇东有限公司 |
钢铁厂 |
火电厂 |
熟料堆棚 |
水渣堆棚 |
磷渣堆棚 |
石膏堆棚 |
破碎 |
石膏仓 |
石膏仓 |
磷渣仓 |
磷渣仓 |
水渣仓 |
水渣仓 |
熟料仓 |
熟料仓 |
熟料仓 |
熟料仓 |
粉煤灰圆库 |
电子皮带称计量配料 |
|
|
|
|
散装均化库 |
水泥包装 |
袋装水泥出厂 |
包装水泥库 |
散装水泥计量出厂 |
三、试验允许误差表
试验项目 允许误差范围 试验类别 |
同一实验室不大于 | 不同实验室不大于 | 误差类别 |
抗折强度 | ±7.0% | ±9.0% | 相 对 误 差 |
抗压强度 | ±5.0% | ±7.0% | |
水泥比表面积 | ±3.0% | ±5.0% | |
标准水泥用水量 | ±3.0% | ±5.0% | |
水泥密度 | ±0.02g/cm3 | ±0.02g/cm3 | |
水泥细度 | 筛余≤5.0%的为±0.5% 筛余>5.0%的为±1.0% |
筛余≤5.0%的为±1.0% 筛余>5.0%的为±1.5% |
|
疑结时间 | 初凝:±15min 终凝:±30min |
初凝:±20min 终凝:±45min |
|
原燃材料水份 | ±0.5% | 绝 对 误 差 |
|
生料细度 | ±1.0% | ||
SiO2 | ±0.25% | ±0.35% | |
Al2O3 | ±0.20% | ±0.30% | |
Fe203 | ±0.15% | ±0.20% | |
CaO | ±0.25% | ±0.4% | |
Loss | ±0.20% | ±0.30% | |
SO3(水泥) | ±0.15% | ±0.20% | |
fcao | ±0.20% | ||
不溶物 | ±1.0% | ±1.0% | |
Cl- | Cl-<0.1%为±0.002 0.1%≤Cl-≤0.3%为±0.010 0.3%≤Cl-≤1.0%为±0.020 |
Cl-<0.1%为±0.003 0.1%≤Cl-≤0.3%为±0.015 0.3%≤Cl-≤1.0%为±0.030 |
|
水化热 | ±10J/g | ±15J/g | |
稠化时间 | ±4min | ±6min | |
胶沙流动度 | ±5min | ±8min |
篇3:滇锦粉磨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滇锦粉磨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司财产,促进滇东公司的发展,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公司员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必须遵守、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及时反映和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抢救事故。
4、有权禁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5、对于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员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拒绝执行或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的权利。
6、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7、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生产安全科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条:公司各级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三条: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员工管理相结合,每个部门都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安委会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编制生产、技术、改造等计划同时要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各类事故、预防职业病为目的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安全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由供应部门列入采购供应计划,保证及时供应。
第七条:安全措施项目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提取,由财务部门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节安全规程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变压器、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有毒易爆特殊工种,必须由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有关部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操作合格证的员工担任。操作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条:公司所有设备、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定期由设备、设施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四条:各设备应由掌握本设备性能的专人操作,严禁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或将本工种设备交与他人操作。
第五条:各种起重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专人使用保管并定期检查试验。
第六条:各种安全信号、保险装置、仪表、警标应进行定期检查、测试,以保证安全、灵敏、可靠且不准随意拆除和损坏,谁使用谁保管,检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所有用于安全生产的设备工具,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和损坏,需迁移和使用的必须由生产安全科报总经理和安委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生产部和机动部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定期保养制度,每个员工对自己使用和管理的设备应当做到“三好”(用好、管好、保养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事故),以保证设备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凡检查或检修机械、电气设备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挂检修警示牌,设专人监护。严禁他人合闸,禁止带电工作,设备检查修理必须机电配合施工。岗位开车前检查注意事项:现场是否有人检修,是否有物品影响开车,安全防护物品是否安装齐全。开车时应确保现场无人检修,无物品影响开车,安全防护物品安装齐全。
第十条:在有毒气体场所操作、检修时,应戴好防毒面具,使用专用仪器检测,指标合乎要求后,方可进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一条:电气、机械设备及行车轨道必须按规定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的安全措施,并做到:
1、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2、设临时电气设备和电线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填表审批制度,用后须及时拆除。
3、手持电动工具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其安全可靠,使用时应戴好绝缘手套。
4、机床、钻台等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容器内和潮湿处不超过12V。
5、易爆品仓库及产生易爆粉尘、气体的场所应使用防爆灯具并严禁烟火。
6、临时检修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十二条:公司内路面施工必须设安全遮挡标记,夜间设红标灯。施工现场和道路应有足够照明,加装安全防护栏,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变、配电室、氧气瓶库、空压站、锅炉房、油库、危险品、放射源库和药品库等要害部门除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外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四条:凡公司内危险区域(储存危险物品或易触电区域等),应设遮拦并于显著处设“危险”等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凡有油类、木材及电线裸露的场所,各种仓库、变电所、绘图室、档案资料室、化验室等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均应严禁烟火并设显著标志。
第十六条:公司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设立消防组织,消防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一切安全器具堆放,必须保持车间、工作场所、通道畅通无阻,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车间和科室须注意保护、保存好公司内的各种安全标示警示牌。
第十九条:生产区、岗位,生产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度,由岗位负责检查,电修车间负责实施完善。
第二十条:公司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员工救伤训练,以便在发生触电及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危机时刻能够实施急救。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配置急救箱(内贮红药水、碘酒、药棉、纱布、绷带及烫伤药等),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车间和科室须经常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即时上报生产安全科申请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公司专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的特别制度和规定。
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
第一条: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利用多种宣传方式,总结交流经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二条: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即:
1、厂级教育,由生产安全科负责;
2、车间级教育,由车间进行和考核;
3、上岗前教育,由岗位师傅和组长负责。
第三条:对从事电气、起重、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并应定期举办专业技术学习班。
第四条:注重经常性安全教育
1、按公司规定的班前会,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安排工作前,要讲安全措施和工作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2、充分利用布置、检查、会议等形成,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和学习有关安全文件。
3、不定期组织各级安全员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知识及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安全工作队伍素质。
4、充分利用现场检查,采取测试、提问、讲解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节安全检查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定期和专业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到边查、边改、边落实。
第二条:各车间、部门也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经常开展以纪律、制度、隐患、措施为内容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安全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对各自规定范围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排除。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人员立即止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工伤事故管理
第四条:严格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处理本公司的工伤事故。
第五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受伤者或在场人员,立即报告班组、车间、部门经理及生产安全科,车间在24小时内报安委会,并组织事故分析、调查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报告单》、证明人材料、事故报告书面材料等报生产安全科。
2、生产安全科在事故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报告。
3、安委会根据公司有关文件对工伤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科具体实施。
4、重伤、死亡或多人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调查分析,采取防止事故再扩大的措施。事故单位负责人、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生产安全科科长、安委会主任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处理事故。
5、未遂事故必须由车间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确定防范措施,并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查不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条:因工伤休假须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包括休假证明、车间填写的《工伤事故报告单》),经安委会审批认定汇签后,方可按工伤规定对待。
第八条:工伤职工工作期间享受的待遇。
1、劳动鉴定部门评定为伤残的执行《工伤保险规定》。
2、不够评残等级的负伤人员,治疗工作的医药费由公司负担,工资标准执行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条例》。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依据情节给予20—500元罚款。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