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已由20**年2月28日总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进行总公司的经济核算,加强总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总公司的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饶师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章程》,结合总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任务是: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税收、物价等法规和制度;准确、及时记录和分析总公司及各中心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中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加强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实行会计监督,保证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实行财务统一领导,帐目、资金集中管理,按中心分户核算的管理体制和模式。

  第四条 财务设在总公司办公室,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中心自主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经费,但必须申报、登记,最终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总公司财务每月月底向学院计财办及主管副院长报送财务报表,年底向党委书记、院长、后勤副院长、后勤管理处处长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总公司财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必须持有会计证方能聘用上岗。

  第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违反有关法规的财会人员,予以及时处理和撤换。

  第八条 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并作出重要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总公司及各中心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帐,应在公司内核算的收入不得放在公司外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除有资格和有必要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的中心,其他中心一律使用总公司财务规定的统一收据,并按有关收据管理办法领取、使用、保管、回收,任何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行购买收款收据,更不能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 总公司及各中心的支出(管理支出、服务支出、经营支出)必须合法、真实、必需,各级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及金额,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各中心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经审核无误后,中心负责人在支出发票上签字,最后交总经理签字。

  第五章 流动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库存数额按规定的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严禁出借银行帐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严禁外泄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 银行帐户结算票据和印鉴采取分管并用的办法,即财务各种结算票据由出纳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办理。付款审批单附付款凭证记帐以便查询。

  第十六条 符合按有效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迟付或早付,不得改变支付用途和方式,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原收款单位(人)和帐号。

  第十七条 对到期应收资金应及时催收。各中心对本中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负总责。

  第十八条 现金的借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期限与财务结帐。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和分级负责制。总公司及各中心固定资产实行学院投资资产、总公司投资资产和集体所有制资产的分类管理办法,总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设专人管理。各中心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落实相应责任人,建卡立帐。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应明确保值目标并落实保值责任人,总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过户手续,并落实新的保值责任人和保值目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借调、报废,应统一报总公司审批上报。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在每年年底进行核查盘点,保值结算,核查结果和保值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主管副院长、计财办和后勤管理处。

  第七章 财务核算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的财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记帐方法、记帐原则、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事务,通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财产清查等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会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后勤服务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

篇2:工程监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监理公司的财务行为理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遵循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各监理公司和所有临时监理机构。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和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积极性来强化财务管理。

  第五条 必须树立“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思想,充分认识财务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更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检查手段,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共同基础。

  第六条 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有财产属于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的经营资金、财产有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体制

  第七条 公司为企业法人,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所属单位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企业法人规范下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两级核算”的制度。即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监理代表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两级核算,公司、监理代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九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监理代表处实行报账制。各监理代表处均应设账实行会计监督,严禁搞无账会计。监理代表处每月必须向公司报账一次,报账可采取抽单报账或汇表报账,程序和方式由各处自定。

  第十条 公司会计核算的任务,第一、全面反映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第二、反映期间费用的发生情况;第三、反映对外投资其他经营情况;第四、通过审查、汇总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五、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对监理代表处进行单独核算。第一、核算监理代表处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在册职工加班工资、夜餐费);第二、核算监理代表处固定资产和车辆使用费;第三、核算监理代表处的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差旅费、住宿费、食堂开办费、伙食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低物品购置费、会议费、交际应酬费及其他。公司核算出各代表处的费用成本,为以后的承包制推广积累经验。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凡企业所属的各种收入一律进入公司的合同账户。凡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的,要追究负责人责任,除按公司内部合同上交一切费用外,并处以1.5‰的违规罚款,罚款由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二,会计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一,罚款由公司经财务部直接扣收,不准公费报销。

  第十三条 企业除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有权以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外,其他任何部门、分公司和个人都无权签订类似文件。监理公司的贷款、集资或利用其他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经公司经财务部门认可,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以文字为凭,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对所属监理代表处将逐步实行分账管理,定额承包,定量用款,盈利提奖,亏损自负。公司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有权查询各代表处各期费用的配比核算情况,代表处应该财务公开,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单位任何收入,包括监理服务费结算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和无形资产形成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钱款均应先存入单位银行,会计部门统一办理收支,纳入会计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监理公司属国有企业,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本。企业必采取不同形式来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定期责任目标。固定资产年限折旧法提取折旧,折旧资金全部留存,作为更新、保值专用资金;公司总体负责增值任务,增值资金人由部合同体现。

  第十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要建立台账制度。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账实相符,定期清点。

  第十九条 凡经公司批准报废、毁损、遗失、出售的固定资产,公司负责人通知经营财务部销账。

  第二十条 企业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属企业资产范围,必须有价使用,纳入会计核算之中。公司无形资产使用权属企业法人,其它人无权转让。任何赠予、无价转借和盗用均属侵公行为,企业法人予以追究,必要时诉诸法律保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 纳税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收是国家法令规定的制度,属上层建筑,它是国家强化的意志和政策,纳税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财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原则上每壹年对公司经财部和监理代表财务收支进行一次正常审计。

  第七章 会计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其他各项财经制度,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必须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要有敬业精神,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在工作中无故刁难和泄私愤,要树立严以律已、宽以待人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企业各项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分清资金渠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加强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管钱和管账要分开,银行印鉴保管要分开,制证和付款要分开。

  第二十七条 经财部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计划、合同、预算、协议和其他有效文件;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更正。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性文件,单位具有法律保证性。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内容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分月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或上级对财务制度有变更或修订的,由公司统一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督实施。

篇3:商务酒店财务借款及核销管理办法

商务酒店财务借款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借款人首先要填制借款凭证写明借款用途,由部门主管签字,主管会计审核,交孙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款。

  第二条.费用发生后,持报销票据到财务报帐。

  第三条.报销票据要提供合法报销单据(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提供零星多张小单据,需将多张单据以阶梯方式贴在一张空白纸上,并结出金额合计,需要入库的要附上入库单。

  第五条.报销一律用碳素笔,写明报销日期并附审批人孙总的签名。

  第六条.财务部要对报销单重新审核,确认金额与审批人签字无误后方可付款,并加盖付讫章。

  第七条.借款人因公借款办事,要本着当日借当日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在借款三日内进行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