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

  □ 雇用及解雇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 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2.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3.视力为正常者。

  4.年未满15岁者。

  5.通缉有案者。

  6.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7.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1.保证书。

  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3.个人资料表。

  4.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5.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6.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1.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2.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3.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 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

  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预告。

  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预告。

  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第九条 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

  第十条 职员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解雇论。

  □ 服务守则

  第十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规章,服从各级

  主管人员的指挥,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诲。

  第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品质,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职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 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

  第十六条 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及与公务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职员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

  私有物携出公司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

  第十八条 职员除差假外,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打卡记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一律八小时为原则。

  第二十条 职员工作时间以季节变化另定。

  第二十一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分:

  1.迟到:

  (1)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2)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2.早退:

  (1)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当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3.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议处。

  (3)职员旷工,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六日者,即予解雇。

  □ 工资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及津贴,采日给、月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度,每月分二次定期发给。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如因工作性质须延长工作时间,得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至十小时,所延长二小时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 除前条的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于取得工会同意后并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仍得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五条 工资及津贴以八小时为一工作日,依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简称加班),延长二小时以内,每小时照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再延长两小时以内时,每小时以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计给。

  第二十六条 延长工作时间时,应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为适应生产需要,调派职员工作时,在不减少原有收入,及不变更其他原有劳动条件并对交通住宿,已有妥善安排时,职员不得拒绝,如调离公司时应征得职员同意。

  □ 休息与休假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每周(七日)休假一日,为公休日,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经征得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应另行补假休息。其他例假应加倍发给其薪津。

  第二十九条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之纪念(节)日,均予休假:

  1.元旦。

  2.妇女节(限女性职员休假)。

  3.劳动节。

  4.国庆节。

  5.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

  6.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条 前条休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征得工会同意后,得加班,惟应加倍发给工资及津贴,职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职员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得于一日内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限时信函,承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员的请假,区分为公假、公伤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七种,给假规定如下:

  1.公假:凡合于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件给予公假,公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1)应征召入营服役,期间在一个月以上者,保留底缺年资,股役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一律给予公假,其时间不满一天者,仍给一日之公假。

  (2)依照政府法令参加考试、集会,及其它法令应给公假之日。

  2.公伤假,职员因执行职务受伤,凭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证明不能上班者,核给公伤假,工资及津贴除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由保险机构给付外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3.事假:凡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确无法上班者,得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及津贴,职员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期以特别休假抵充,再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

  4.病假:职员患病,经劳保医院、特约医院证明确不能工作者,得申请病假,全年合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而合计不得超过一年,并得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未痊愈予以停薪留职(或可酌给特准病假),病假全年未逾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逾30日不发工资。

  5.婚假:职员本人结婚,得申请婚假八天,工资及津贴照发。

  6.丧假: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假八天,或子女丧亡时给假六天,工资及津贴照给,或子女丧亡时给假五天,工资及津贴照给,为人养子女者,如遇本身父母、祖父母丧亡可酌给丧假,但假期内不给工资及津贴。

  7.分娩假:女性职员分娩前后,得申请分娩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

  产者给假四星期,其入公司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三个月以下的流产依病假的规定办理。

  本条第1.5.6款的各假得按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其工资及津贴照给。

  3.4款以特别休假抵充者,仍以特别休假论,其工资及津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 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卡依照下列规定方得离开岗位,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信、电报或其他方法,尽可能迅速报告。

  1.连续请假未满三日者,报请主管核准。

  2.连续请假三日以上者,报由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3.职员请假经核准后,应将担任的工作明白交代后方得离开岗位。

  第三十四条 事、病假累计,自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工者,得依比例递减之。

  □ 特别休假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的职员,依下列休假天数给予特别休假。工资及津贴照发。

  1.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天。

  2.工作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天。

  3.工作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天。

  4.工作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六条 职员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工作期间后由劳资双方排定休假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特别休假给予时效,可层续累计,但不得意图规避事假而改请特别休假。

  第三十八条 职员如合于特别休假条件而不愿休假者,本公司均依规定加假期的工资及津贴。

  第三十九条 凡停薪留职期间,均不予特别休假。

  □ 奖惩

  第四十条 本公司职员的奖励区分为下列五种:

  1.嘉奖。

  2.记小功。

  3.记大功。

  4.奖金。

  5.晋级。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2.拾物不昧(价值200元以上)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年度考绩特优者。

  5.着有其他功绩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小功:

  1.对于日常工作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措置得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卓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职员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卓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奖金及晋级: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者。

  2.服务满十年者,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曾记大功三次者。

  4.对于事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5.卓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职员的惩罚区分为下列五种:

  1.申诫。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开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得予申诫:

  1.未经许可,携带物品入公司出售者。

  2.在一个月内忘带服务证二次以上者。

  3.不依规定穿着公司发给的制服,或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致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5.未经许可,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因而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班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2.泄漏业务或事务上的机密者。

  3.在工作时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4.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者。

  5.借故请事、病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

  6.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7.工余材料隐匿不报者。

  8.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偷懒睡觉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开除:

  1.受刑事判决确定而无易科罚金或受缓刑之宣告者。

  2.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3.撕毁公司或主管人员公告或有公然侮辱上级的行为情节重大者。

  4.故意破坏重要公物者。

  5.偷窃公司物件者。

  6.在工作时间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物者。

  7.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者。

  8.在公司内聚赌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者。

  9.在公司内打人或互殴者。

  10.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或以强暴行为胁迫他人者。

  11.无故连续旷工满三日,或全月旷工累积逾六日者。

  12.记大过满三次,经呈准主管机关者。

  13.擅自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不听制止者。

  14.工作上有重大过失,致公司蒙受损失,或工作人员受伤害者。

  15.不服从合理工作命令或不服从合理调遣者。

  16.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经劝告放弃不听者。

  第五十条 职员的降级,得参照前条各款规定酌情处分。

  第五十一条 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1.嘉奖得与申诫抵消。

  2.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得抵消记过一次或申诫三次。

  3.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得抵消大过或记过三次。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发给职员年终奖金。

  □ 考绩

  第五十三条 职员考绩,每年一次,定期办理,考绩期间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考绩项目与评分标准如下:

  1.勤务状态占20%.

  2.工作考核占80%.

  第五十五条 考绩等级的区分及运用规定如下:

  1.优等:90分以上至100分者,升三级。

  2.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升二级。

  3.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升一级。

  4.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不予升级。

  5.不满60分者,降一级。

  第五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办考绩:

  1.实际工作(含试用期)未满六个月者。

  2.停薪留职尚未回职者。

  □ 福利

  第五十七条 凡本公司职员一律加入劳工保险,享受保险给付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职工福利金组织职工福利委员会,经办各项职员福利,职工福利机构组织章程另订,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 其他

  第五十九条 凡本公司职员年满55岁且在公司工作满15年以上,经申请核准退休,得依规定申请退休金,年满60岁者得命令退休,其有关退休事项,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职员退休应函报有关部门核准,退休金的给予,自核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并须于给予退休后一星期内检附职员收据副本函报有关部门核备。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令,办理本公司安全卫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订定后送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篇2: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 岁以上 35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 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 40 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 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 30 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规定病假 20 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 日,子女得丧假6 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 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 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 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 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年以上未满三年者 7 日。

  3 年以上未满五年者 10 日。

  5 年以上未满十年者 14 日。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给 1 日,其总数不得超过 30 日。

  第四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 工 资

  第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 60 分、品行 25 分、学识 15 分、合计 100 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 分以上者。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满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满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满 70 分者。

  (五)丁等:50 分以上未满 60 分者。

  (六)戊等:未满 50 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 15 日未满 30 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 日以上未满 60 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 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 15 分,记大过一次减 15 分。

  (二)记功一次加 5 分,记过一次减 5 分。

  (三)嘉奖一次加 2 分,申诫一次减 2 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 70 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 30 分:分为 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 10 分)。

  (二)本业智能 70 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 3 月 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篇3:温泉房地产人事管理制度

  温泉房地产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管理,使人事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人 事 管 理 机 构 及 内 容

  一、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办公室在人事管理上直接向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的关系是协调、指导、服务的关系。

  三、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

  (二)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

  (三)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查、任免、调配工作;

  (四)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统一管理和调整员工的薪金;

  (六)保存员工的个人档案资料;

  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等。

  四、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公司业务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考核,综合其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对各种能力做出评估,听其上下级对其的评估,填出《员工培训(考核)报告》,为公司储备和提供人才。

  员 工 招 聘

  一、员工招聘

  (一)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聘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聘用的基本条件

  1、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者占2/3以上),并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技术知识、水平。

  3、有开拓创新意识,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举止文明。

  (三)招聘程序

  1、员工的招聘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编制、名额进行,各部门增加人员须向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应聘人员填写《求职申请表》,并附上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和最高文凭(A4纸)复印件。

  3、办公室面试、审查、签署意见。

  4、部门经理进行面试、审查、签署意见。

  5、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签署意见。

  6、批准录用后,由办公室安排签订劳动合同。

  7、具体程序按《员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有关条办理。

  二、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 新员工一般要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签订《用工协议》,待转为正式员工后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合同期分为短期、中期、长期、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并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需要延续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延续手续。任何一方不同意延续,合同即行终止。

  (五)劳动合同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条理执行。

  (六)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六、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七、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五)伙食补助

  八、员工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内容

  岗前培训:即员工在正式受聘前需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部门经营情况及一般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职培训:即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工作和需要进行培训。

  离职培训:即对部分员工进行新技术、新项目的培训,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训练。

  外出参观学习:即派往国内、外对先进企业、技术及市场进行考察、学习、实习。

  (二)培训方法

  1、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由办公室牵头,部门经理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离职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由办公室牵头,部门经理制定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组织实施;

  3、员工的培训考核由办公室备案,将作为员工考核、奖励、提拔等根据之一。

  (三)由公司出资培训(含境内、外实习、进修)的员工,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规定的服务期年限,因给人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的,需按公司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培训费用,具体办法详见《员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

  九、奖惩

  (一)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奖惩条例。

  (二)对于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有突出贡献或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奖励项目:嘉奖、加薪、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于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过失错误者,给予处分。处分项目有: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于一年内有三次警告,两次记过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建立员工的人事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在公司的业绩、培训、考核和奖惩情况,加强对员工的动态管理,做为公司选拔人才的依据。

  员工的任免、调配和解聘、辞退

  一、员工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的审批权限

  (一)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提出,报懂事会批准,部门经理一下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后批准执行。

  (二)员工的聘用、解聘、升职、降职和调配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规定的编制、名额及程序进行。

  二、员工升职

  (一)升职条件

  1、将任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

  2、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新的部门或职位;

  3、其他原因引起的职位空缺等。

  (二)升职者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在公司工作的良好业绩,经济效益明显,工作效率高,计划性强;

  2、具有与新任职务所相适应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3、具有做好新职工作的自信心、责任心;

  4、个人品德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5、身体健康。

  (三)升职审批权限及程序

  1、根据业务需要和职位空缺,升职人员需填写《人事任免申请表》;

  2、升任部门副经理、业务主管的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批准;

  3、升任部门经理的由总经理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三、员工免职或降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免职或降职

  1、调任新职务的。

  2、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或不遵守公司制度和纪律,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的。

  4、公司裁减项目、部门、职务的。

  5、其他原因等。

  四、员工的调配

  (一)调配权限:部门经理具有在所辖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总经理具有在全公司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

  (二)调配程序:由需调配部门经理填写"人员变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业务主管以上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

  五、员工的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员工: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员工不能胜任

  3、员工自行提出变动工种或调整工作,经研究无法另行安排的;

  4、员工患病1个月以上不能复工或经治疗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公司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安排富余人员或需要裁减员工的;

  6、其他原因。

  (二)因以上原因被解聘的员工,可享受如下补偿:

  1、工作满6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2、工作满7个月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

  3、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4、工作满2年以上的,发给二个月工资。

  六、员工的辞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可以申请辞职

  1、认为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专长的;

  2、认为劳动条件恶劣,危害员工安全与健康的;

  3、认为条件和福利差(因工作不能胜任被降职、降级者除外);

  4、认为公司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5、员工脱产学习或到境外定居的。

  七、员工的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将其员工辞退

  1、违反公司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由于员工未履行职责或有失职、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工作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4、有贪污、盗窃、欺诈、赌博、腐化、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和劣迹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八、员工的除名

  1、员工违法犯罪,视为自动解聘,公司立即将其除名或送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2、员工自行离职(一年内旷工10天以上或无故旷工3天以上),公司予以除名处理,一切后果有自行离职者自负。

  九、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程序

  (一)凡要求辞职者,本人须在离开工作岗位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交所在部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办公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二)凡被公司辞退的员工,接到公司通知后,由辞退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辞退审批表》,送办公室审核,被辞退者按通知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三)反辞职或辞退的员工,均须按照"员工调出交接手续清单"中的要求,向公司结清费用、债务、交清物品以及所负责部门的帐目、文件等。

  (四)凡未按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者,公司扣除该员工一个月工资。

  (五)凡辞职、辞退的员工所欠公司的物品、债务、费用、罚款及帐目、文件等,如不按时按规定清还,公司有权从该员工工资、奖金或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