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
根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发行公司债券,首先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发行规模总量限制下进行,具体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超过发行规模,证券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规定,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同样不能获得批准。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如发现已作出的批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规定保护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但由此造成的公司损失的解决有可能引起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之间的争议甚至诉讼。
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公司法》第210条)。
另外,依照《公司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见《公司法》第227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公司法》第221条)。
篇2: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只允许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来讲,发行债券都是为某急需投资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而进行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且关系众多债券投资人利益,如果公司无论大小,均有发行债券的权利,难免不导致发行债券意图和市场的混乱,而一般小规模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更简单易行。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公司发行债券必然增加企业新的负债,必须维持正常的负债率,如果超过净资产额的40%,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还债能力。特别是中国公司法未明确附担保债务的问题,从法律上限制债券总额,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对发行债券公司的经营水平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良好、稳定的经营业绩是保障企业还债能力、增强债券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依据。所谓可分配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减去缴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对企业市场经济的干预。发行债券的是比一般企业规模要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还有不少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行为的经济影响力很大,由国家进行适当的投资引导是必要的。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限银行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也是债券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但如果债券利率不加控制,必然冲击银行存款业务。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必须对债券利率水平加以限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公司法》第161条第3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谓非生产性支出,即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
篇3: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的转让
流通性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特征。公司债券不能自由流通转让,必将影响其发行。《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1)关于转让场所。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如私下转让,按有关法规规定,视为非法倒卖,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查处。
(2)关于转让价格。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债券转让价格随行就市、自由协商,是债券市场生存的必需因素。
至于公司债券在发行后,具体允许开始转让的时间,《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从以往实践情况看,有3个月或半年不等。
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因债券的种类不同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71条规定,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至于具体的背书方法,《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