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6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基础设施、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等物质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工作。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内部调配原则
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二)修旧利废原则
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
(三)梯次报废原则
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审查可转作它用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逐步实现梯次报废。
(四)论证评估原则
凡单项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其中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评估;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100万元及以上的和特殊情况下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形式。
(五)权限与程序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六)公开公正原则
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经审查确无使用价值的拟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资产使用单位对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
(七)收支两条线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专门账户,按学校“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该项收入的支出方式与用途,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八)集中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若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指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且经济上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指已达到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五)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八)其它情形的资产。指除上述情形外,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由学校审批的资产处置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一律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
(二)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三)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四)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存货;
(五)单位撤销、www.aishibei.com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资产处理、调账。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或《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受理,根据审批权限,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批或将相关资料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根据单项资产账面金额,由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鉴定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或评估报告;
(四)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接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1.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方案获批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属于资产无偿转让(内部调拨)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资产使用单位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公开处置。
2.财务处理。根据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和方案,资产管理处的资产管理员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做归口审核,进行实物资产转移或核减;财务人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做财务审核,录入记账凭证号,会计凭证中附相关处置材料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按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处置方式分别申报。
(二)第二章第六条中由省教育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单独申报,并按相关办法进行资产和财务处理。
第九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调拨
1.资产调拨申请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捐赠
1.资产捐赠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3.《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4.捐赠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售、出让
1.出售、出让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废
1.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2.《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3.学校关于报废资产的内部决议;
4.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专家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经鉴定需要报废的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按地方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及有关报废程序执行报废,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汽车回收或拍卖收入发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报损
1.固定资产报损申请报告;
2.《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有关鉴定资料(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报案证明等);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损毁证明、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
6.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www.aishibei.com(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质押物等说明;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置换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
8.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责任
第十条 擅自处置学校财产或越权处理者,学校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对处置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在资产清产或盘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缺少零部件,使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的,由个人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损坏、丢失按照《山东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施行赔偿制度。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人应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保险(包括防盗保险),发生涉险事件应积极争取赔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超出赔付额之外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召开校庆等重大会议或举行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资产的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科技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山科大财字〔20**〕9号附件8)同时废止。
篇2: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医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医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及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及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根据对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经营性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确定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固定资产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保管,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适当分离。
2、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报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执行是否有效。
3、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簿、实物卡,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安排实施;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妥善收回;固定资产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年终是否全面盘点等。
审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七条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大型仪器设备、图书文物、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
3、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依据招标法、采购法和学院规定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院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
4、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5、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
(1)报废报损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批准。
(2)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陈旧老化程度淘汰,以及是否属过时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4)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
(1)有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账物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3、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九条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折旧方法是否保持前后期一致,有无利用折旧额调节利润现象。
3、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账、卡、物是否相符。
2、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学院实际拥有。
3、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
使用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或成果数量和质量)、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www.aishibei.com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等。
2、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3、对经营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应分析固定资产产值率(按不变价格所得总产值/原固定资产平均值)、固定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原固定资产平均值)。
4、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等现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
1、结合学院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
2、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
3、根据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结算付款、清理报废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院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5、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2、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3、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合同等;
4、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5、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