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九)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使正确的会计工作不受人员调动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清册逐项交接
1、已由本人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未登记的账目,应由本人完成,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2、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必须交接清楚,对未了事项须在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明细账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
4、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现金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点校,不得短缺。
5、为明确责任,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6、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二、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企业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三、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也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分清工作责任,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须本企业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办理移交手续,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
四、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篇2: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1 在本企业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2 因病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需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财务印章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3)没有填制完的记账凭证应当填制完毕,没有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4)对未完事项写出书面材料,整理签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
4 移交时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完善。
5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篇3:建设股份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明确责任,公司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财务总监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