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经管人员应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购买、发放、使用、缴回情况。购领发票的由发票经办人持发票购领薄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按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购领发票。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填开,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票据加盖公司财务章等)及填开人印章(或签名)。

  第六条 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七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联一起妥善保存。

  第八条 使用后的各种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5年,保管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当事人必须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领取规定领购发票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6、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篇2: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合法经营和加强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依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3.本制度所指发票、收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据是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发票、收据的购买、领取和缴销

  4.1各公司业务范围需用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

  4.2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所使用的收据,由各公司向当地财政购买。公司因内部结算的需要,可印制专用收据。

  4.3收据的领用: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业务量情况,提前到各公司财务部领取,留有余地,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部要根据收据的种类、数量在《发票、收据领用手册》中记载。

  4.4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当地税务机关缴销,再凭以购买新发票。收据使用后,存根联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至五年期。保存期满,由各公司财务部报经当地财政公司后销毁。

  5.发票、收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5.1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出具发票方不得按取得发票方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或取得退货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销货发票。

  5.3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发票、收据规定的要素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4使用电脑版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

  5.5发票、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5.6各单位不得以白条代替发票或收据。

  5.7发票、收据限于在属地内和规定时间内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使用不超过两个月,普通发票一本在当月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8各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发票、收据的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5.9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非生产经营性收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丢失还需由财务部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局报告,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开具范围

  6.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6.2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2.1销售货物;

  6.2.2应税劳务;

  6.2.3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是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6.3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1向消费者销售;

  6.3.2销售免税项目;

  6.3.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3.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3.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3.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3.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6.3.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6.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6.4.1字迹清楚;

  6.4.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重新开具,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6.4.3项目填写齐全;

  6.4.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4.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4.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4.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4.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

  6.4.9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

  6.4.10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6.4.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6.4.12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纳税人必须在专用发票一式几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或打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7.发票的检查

  7.1各公司财务部及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按月或按季对所管的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2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处理罚则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经工商、税务、审计机关查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罚。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篇3: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 职责:

  3.1集团财务部是使用和保管经营性发票与收据的部门,必须对其负全责。

  3.2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发票使用管理办法操作。

  4. 具体规定:

  4.1集团各子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认真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取得的空白发票必须按照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发票使用登记簿,存放在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4.2集团各子公司必须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和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不得漏项、添项,不得涂改,字迹要工整,印章要清晰,大小写要相符。

  4.3对外开具发票时首先必须取得有效的开具发票的依据,包括购销合同、工程协议、预收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往来结算收据等,开具发票之前一定要与相关的凭证逐一核对,防止错开、误开。

  4.4严禁任意更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严禁发票大头小尾或变相变更计量单位混淆发票内容。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5对开具的错误发票以及收回的发票,必须在发票联及相关联加盖"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保存期限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方可销毁。

  4.6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发票的顺序号排列装订成册,每100份为一册。

  4.7各子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在办理本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负责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8各子公司发票管理人员每月份向财务总监上报一份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开具发票时间、发票编号、开具发票单位、项目内容、金额等。财务总监负责发票管理的全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