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院装备建设,做好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各单位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归口设备管理处,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我院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具体负责签订。

  第八条: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需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经财务主管校长、项目负责人、设备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借款和报账均由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九条: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供货厂商多以及设备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先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的审批

  由使用部门、设备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分管院领导组成采购形式论证组,对设备处提出的采购形式进行论证。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权限: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采购形式由采购形式论证组提出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采购形式由采购论证组提出方案,经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经设备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采购责任人执行。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设备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和二家以上的建议厂商,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设备处根据设备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条: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便实施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设备进行调研,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6、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7、投标价格表。

  二、邀请参标单位。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调研,考察内容:供货商资质、生产规模、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业绩、供货能力、财务信誉等。考察工作须二人以上参加,并形成考察报告。召开考察调研汇报会,参加部门(使用部门、院监察处、设备处、分管院领导等),会议将对拟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入围单位,同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通知入围单位并发放招标文件。

  三、落实评标工作组。评标组由分管院领导、院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落实评委、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书记员名单。

  制订定标方案:根据公司实力、品牌、档次、付款方式等进行排名打分,并决定品牌、档次之间允许的差值。根据各公司的综合得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评标原则决定中标单位。

  四、由设备处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处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六、开标:开标前由监察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

  七、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八、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方案定标,并形成招标记录。

  九、宣布中标结果。

  十、选定供货方后,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十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十二、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再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参与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的,谈判小组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由设备处、使用部门、监察处组成。

  第二十四条:询价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建设单位及群众的监督。

  其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5)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二十七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必须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三十条: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设备处、项目建设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和供应商组成,四方共同验收、签字。

  第三十一条: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设备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必要时,操作人员应事先参加有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单位财产管理员及设备处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管理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篇2: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

  一、 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应各部门、各分公司的商品采购。

  2. 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限额标准(一次性采购2000元,单件采购1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上报采购部审批。

  3. 低于限额标准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遵照财务借款与报销办法执行。

  二、 组织机构与管理

  采购部是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及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 组织由公司拨款的大型采购活动;

  3. 受各公司的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

  4. 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5. 拟定公司采购政策;

  6. 管理和监督公司采购活动;

  7. 审批管理进入采购名单的供应商资格;

  8. 审批取得公司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9. 拟定并调整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三、采购方式管理

  公司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标和单一来源。

  1.凡纳入公司采购计划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

  2.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公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不能达到节约的目的,经总经理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总经理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货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的时间才能完成或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4)有特别要求的。

  4.采购的货物符合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弹性较小,售后服务好,经总经理批准可采用询价议标采购。

  5. 下列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因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等一致性和兼容性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四、 物资采购审批程序

  1.公司采购管理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1)编制公司采购预算;

  (2)编制并批复公司采购计划;

  (3)确定采购方式;

  (4)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

  (5)验收;

  (6)结算。

  2. 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按以下要求报送:

  (1) 采购计划的报送。

  各品牌经理报送采购计划时,填报《采购计划表》(以下统称《计划表》),本表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采购部一份。采购部对《计划表》进行审查,财务中心把关,并于2日内将审查意见(附《计划表》)送采购单位。

  (2)采购单位报送的月份执行计划,应是本月已经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按规定应办理审批的采购项目,应办理审批手续。

  (3)没有审批手续,不能下达采购月份执行计划。

  3.采购部要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审核无误后,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部按要求统一进行采购。

  4.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单位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采购部。采购部收到合同草案经财务中心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5.购合同订立后3日内,采购部应将合同副本报财务中心备案。

  6.采购部应对合同履行时的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书面上报采购部。

  8.资金划拨程序:

  (1)供应商供货完毕,采购部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持《申请书》、《质量验收报告》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向财务中心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务中心的主管领导,根据合同、《验收单》和《申请书》等必要的结算手续,审核无误后,按公司《财务支款及报销办法》支付款项。

  (2) 应急采购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可由采购单位先行采购,但应在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五、 监督管理

  1. 采购部应当加强对公司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1)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2)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有关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采购部备案;

  (4)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5)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支付情况;

  (6)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 采购部和财务中心共同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所有合同应通过财务中心核准。

  采购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篇3: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z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z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和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无论预算内、预算外经费还是其他经费,达到招标限额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处、设备处、教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临床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校医院、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会议,将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和招标项目内容(任务),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若干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和采购与招标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设在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1名专职副主任,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业务性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若干招标工作小组:

  1、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2、后勤物资采购与服务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3、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备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4、教材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教务处、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5、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附属口腔医院和校医院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6、工程竣工审计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各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成员为单数,一般在7-9人左右。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审计处、工会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职责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是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1、对全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负责批准集中采购计划。

  2、指导并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纠正采购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审定由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制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3、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职责

  招标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机构。

  1、负责对招标费用进行限额管理,界定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汇总编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统计信息,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出采购与招标建议,具体办理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安排的日常事务,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

  2、负责各类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对各招标工作小组申报的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大型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外委托。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3、协同各招标工作小组、招标监察办公室、建设技术与商务谈判。

  8、负责各类招标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签署。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或复印件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

  9、参与招标项目合同履约后的验收工作。

  10、定期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交招标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招标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各招标工作小组是负责相关采购与招标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机构。

  1、负责制定与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2、定期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工作计划。

  3、负责做好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项目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并提出招标方式。

  (2)负责组织和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标书和有关招标项目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3)负责组织本工作小组归口管理范围内招标项目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办公室反馈考察结果。

  4、负责主持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人选。

  5、负责与中标入围厂家或公司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向学校招标办公室书面反馈商谈结果。

  6、负责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验收完毕后,应形成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的书面验收报告,并报招标办公室。

  7、负责归口管理招标项目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解释工作。

  8、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职责

  招标监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

  1、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委托,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2、对各项采购与招标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程监督;

  3、对申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招标活动程序;

  4、对专家抽取过程、投标单位考察、商务谈判等进行监督;

  5、参与合同审核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和对项目决算的审计监督;

  6、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含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行政和后勤物资;实验试剂和器材;医疗药品和医用器械;图书资料和教材(含电子类读物)等。所有通用、专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必须按类别和批量纳入学校招标项目范畴。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z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一律由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办公室给予协助。政府采购的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工作小组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依法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委托工作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5、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的。

  6、涉及专业性强,评标难度大的项目,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第1、2、4款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校内公开招标和议标。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及装饰工程,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图书音像资料(含电子图书)、教材;

  2、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项目等;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件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文艺、体育设备和器材,计算机通用、专用软件购置等。

  5、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家具(含办公家具、实验室家具)、行政和后勤物品(物资);

  6、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

  在上述限额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由学校组织的自行招标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学校组织的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和日元贷款项目除外),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是其他形式,实际投标的公司或厂家个数不得少于三家。

  (一)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

  项目或使用等单位负责人,对拟邀请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共同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

  4、发放招标文件,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书。

  5、对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招标工作的实施过程、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6、建立各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库,提出推荐成员名单,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负责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员。

  7、参与研究入围公司或厂家的最终确认工作,参与各类招标项目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其它项目

  1、公开招标

  定义同上。

  2、邀请招标

  定义同上。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

  2、技术含量高,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特殊要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供货商或工程项目施工方拥有专利权、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者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若购置预算金额已达到招标规定的限额,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经有关程序经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六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各招标工作小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详细列出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及实施采购的具体进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季度编制一次,并在每个执行期间前一个月上报给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招标项目,应按以下招标工作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依据或自有经费预算,向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项目招标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招标项目名称、立项论证材料、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预算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2、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列入本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并上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需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由审计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给予积极配合。

  3、各招标工作小组上报的招标计划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并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在相关网络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采购与招标,由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4、“招标信息”发布后,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并转交相关招标工作小组。

  5、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意见书》报招标办公室。

  6、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7、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8、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9、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公室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抽取专家。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时,业主专家代表,由招标办公室从校内、校外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中邀请,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12、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3名入围候选人。招标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围公司或厂家进行重点考察。

  13、评标结束后,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研究确定首选和备选中标人后,应以书面形式(附《招标项目评标报告》)上报招标办公室。

  14、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报告,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示期间,由校审计外对入围侯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15、中标人确定后,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公室。

  16、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人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人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人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办公室。

  17、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招标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

  18、招标办公室和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备案存档管理。招标办公室应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项目的招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进行,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讲求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招标工作的效率。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在招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技术、商务标书草案,拟开标时间、地点,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预算等)。

  第二十三条 属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公开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政策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属“省政府集中采购”和“日元贷款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发布“招标信息”到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的时间原则上自“招标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购买标书到送达标书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招标活动,从开标之日起至完成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署,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束。

第七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归口招标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项目经招标后,短期内发生同类新项目招标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一次;否则,应再行招标。

  续标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研究批准后实施。续标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由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续标备忘录”,报招标办公室审核后签署。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招标办公室提交重新招标书面报告,经学校招标办公室审查并与相关招标工作小www.aishibei.com组商定后再次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公开招标的基建、房屋修缮工程、仪器设备维修、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确需更换招标方式,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经招标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项目实施完毕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应将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应按照z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拍卖废旧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竞拍方式处理。

第八章 招标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相关经费为:

  1、投标人交纳的标书成本费。

  2、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交纳的中标服务费或其他优惠金。

  4、代理招标机构对学校招标办公室委托的招标项目给予的优惠金。

  以上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立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本次招标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预算,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实施。这些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专家餐饮费、招标会场租借费、工作人员加班劳务费和标书制作成本费等。

第九章 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督促供货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完成施工项目,保证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

  在该招标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各招标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代表等组成。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需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招标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

  《招标项目验收报告》的原件,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报招标办公室归档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成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法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依法索赔,招标办公室给予配合。

第十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类招标项目由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招标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未经招标办公室认定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1、参与招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严禁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3、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4、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并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与学校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6、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进行阅标和评标。

  7、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8、所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9、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和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加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以上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授权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年8月29日校党委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的招标工作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