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落实好各项资助措施和资助政策,确保精准资助,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家长(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家长(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认定依据
学校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
第五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加强对认定资格的复查机制,建立健全认定结果复核机制,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同时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二)家长(监护人)申请。由家长(监护人)自愿提出,如实填写。家长(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三)学校认定。根据家长(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名单,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家长(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认定要求
(一)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的责任单位,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要求做好认定审批工作,确保认定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学校要求家长(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工作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