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高级中学章程二

双语高级中学章程

  (2023年4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市民办燎原双语高级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 35 弄 58 号。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燎原双语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 系隶属于闵行区教育党工委。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

  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 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 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 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 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上海育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贰拾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上海育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高中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市闵行区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五)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六)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 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增补和罢免理事;

  (四)校长的聘任、解聘;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发展规划的制定;

  (七)预算、决算的审核。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就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校长,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兼校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 人财产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 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 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04月27日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双语高级中学

篇2:二中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二中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为了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形成社团良性发展的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及《团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凡学校内由学生发起、组织和参加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和促进会、社及俱乐部等学生自治组织,均属学生社团。

  2、学校学生社团隶属校团委管理。

  3、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

  4、学生社团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5、倡导各学生社团加强校内和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6、不组织同乡会一类的学生社团。

二、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

  1、成立临时筹备小组,由社团临时负责人向团委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⑴《z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社团登记申请表》;

  ⑵学生社团的章程;

  ⑶指导教师名单。

  2、由校团委对《登记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冠以校名和“学生”字样的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必要的事项。

四、学生社团的管理

  1、成立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必须经过学校团委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团工委备案。

  2、每个学生社团聘请本校指导教师至少一名。

  3、学生社团不刻公章。

  4、学生一般最多同时参加两个社团。

  5、学生社团成员会议通过,报学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每届任期一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6、受校纪、团纪处分(警告以上)的学生不得担任理事以上的学生社团职务。

  7、学生社团主办刊物、刊印专集等必须经学校团委核定。

  8、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须报学校团委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9、学生一般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学生社团一般不作为社会社团的分支机构。学生社团的校外联系工作,一律用学校团委的介绍信。

  10、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根据团委、学生会工作计划,结合本社团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经本社团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业务指导教师审阅,报校团委备案后执行。

  11、学生社团活动应以不妨碍学校、班级的集体活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团委或有关部门有权责成其停止参加社团活动。

五、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1、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学年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2、凡年检合格的社团,可继续开展活动,年检不合格的社团,应限期改进,如无明显改观,则停止该社团的活动。

  3、校团委每年应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评比,表彰优秀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学校团委应结合学年工作小结,给予工作鉴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5、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经学校团委批准,可作为团干部,参加年度“优秀团干部”的评比。

  6、对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或超越章程范围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整顿、停止活动、撤消登记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且不听劝阻,并在社会上、学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团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六、学生社团的经费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理,各社团可以通过缴纳会费、勤工俭学等渠道自筹经费。

  2、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收支应分别设立总帐和明细帐,按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校团委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以奖励或经费补助等办法,给予优秀社团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篇3: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把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学校—学生—家长”三者之间联系、沟通三者之间心灵的中心纽带,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参谋和监督学校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咨询机构,是实行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家长学校工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特成立z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由各班推荐的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体现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并具有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工作及指导学生课余生活等重要功能。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校聘请热心教育事业,善于教育子女,有一定工作威信和组织能力的家长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7名、委员30人组成,候选人由各委员推荐,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各委员要有适当分工。(每年度进行述职报告),学校牵头部门是教导处。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应发挥四大作用:

  1.桥梁作用,把家长委员会办成联络学校与家庭的桥梁;

  2.教育作用,指导家长认真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3.助学作用,积极指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或意见;

  4.评估作用,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各方面工作的评估。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为家委会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家委会应积极筹措资金,动员企业、部门提供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活动,下发活动简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到社会、工厂考察参观,表彰优秀家长等。

  第十五条 所筹措的经费由家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无权使用。

第七章 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家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一次,征集来自年级家长委员的信息,如:学生作业负担、教师工作态度、师德表现、学校办学行为等。书面提供给学校,学校在每学年一次的家长会议上进行通报,年级家委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就一个阶段一个时期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书面报告给校家委会或学校。

  第十七条 家委会对搜集到的家长育子经验,教育案例,成功做法发至家长参考。

  第十八条 组织家长、学生共同参与运动会或阳光体育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家委会、年级家委会在不影响家长本职工作,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主动与学校联系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家长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z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