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幼儿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2月1日施行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要坚持民主理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做到收费有依据,开支有计划。资产不流失,设施无隐患。要定期公布园内财务收支,让教师明白,家长认可,社会满意。

  二、严格按审批标准收费,严禁另立项目收费、超标收费和乱收费。认真落实各项收费规定,增加幼儿园的收费透明度。

  三、幼儿园所有资产必须登记入账,明确管理责任。严防损毁或流失,严禁私自变卖资产。

  四、幼儿园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重点保证保育教育的需要,幼儿伙食费要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

  五、财会人员是幼儿园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时定额落实工资待遇,执行《会计法》的规定,管理好幼儿园的账目、资金和财产。严禁违规票据入账,严防丢失账目、资金和财产。

  该制度规定了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篇2:大学后勤处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大学后勤处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处各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制定的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管理体制

  1、各项经费管理使用由主管领导审批。

  2、后勤处长对后勤处各项经费的收支和预算执行负总责。各实体经理对本部门各项经费的收支和预算执行负总责。

  3、后勤处长为财务“一支笔”,分管后勤处的财务工作,负责财务收支的审批。各实体经理为本部门财务“一支笔”,负责本部门财务收支的审批。财务“一支笔”应记好工作日志。

  4、各部门确定一名兼职报帐人员,负责办理本部门的财经事务。

  5、财务“一支笔”的职权与职责

  1)职权:

  负责后勤处(各实体)的理财、用财,统一管理后勤处(各实体)的各项财务工作,审批后勤处(各实体)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所有财务收支事项。

  2)职责:

  ①对后勤处(各实体)财务收支预算的编报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执行结果负主要领导责任;

  ②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资源的合理使用负直接责任;

  ③对后勤处(各实体)的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④对后勤处(各实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项目经费及使用范围

  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各专项项目指定的范围使用。

  三、预算及审批程序

  1、预算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预算管理的意义,树立预算管理的意识和思想,强化全面预算、全员参与管理的意识。做到量力而行,节约办事,把钱用在刀刃上。

  2、一般情况下,日常支出应事先写书面申请或编制预算报告交后勤处领导,待审批后认真按要求落实。

  3、预算增支或调整均需按上述程序报批。

  4、任何项目经费的支出都要事先逐级请示汇报,严禁“先斩后奏”,违者责任自负。

  四、报帐与借款程序

  1、日常零星支出的报帐按次进行。经办人须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名,并经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验证、“一支笔”审批后,交由报帐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需借款的,须本人或用款部门领导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经后勤处(各实体)“一支笔”审批后,由报帐员协助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借款业务发生后,经办人(或报帐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或还款)手续,否则财务处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项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监督

  1、财务监督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后勤处(各实体)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

  2、财务“一支笔”及报帐员对后勤处(各实体)的经济活动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拒绝执行,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3、及时对帐、查账,每月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后勤处计划科负责解释

篇3: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经费是指除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维持等经常性经费之外的,由学院财务划拨用于专门特定事项的经费。

  第三条 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效益。

  第四条 来源于学院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开支。

  第五条 学院所有经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明确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界限,并分别采用与经费性质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划拨专项经费时应当同时明确经费的使用用途、责任部门等事项,做到用途明确、责任到位,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期限、支出审批程序等事项,经学院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当妥善安排使用专项经费,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不得超支,不得与部门经常性经费互相占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针对具体项目划拨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建设完成或建设期满后,责任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立项、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部门在下达专项经费时应同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专项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侵吞、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等情形的,学院审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