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 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 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 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一)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来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 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 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4、对于各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人员,各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续签合同,均可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名;

  5、拟续签合同人员签注意见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见"栏内,填注"同意续签"或"不予续签"意见,并由各公司总经理在"签字栏"内签字;

  6、各公司须在一周内完成合同续签的确认工作,并将《续签合同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7、人力资源部接到各公司报送的《续签合同审批表》,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对各公司续签意见予以审核;

  8、对不宜续签人员,要及时与各公司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对公司拟不续签而本人有意见者,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找本人和有关人员核实 ,并提出人力资源部意见;

  9、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完成上述审核,并在人力资源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

  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第三节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规定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来自:)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各公司出现辞职、合同将到期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来自:)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5、未经集团领导或各公司领导同意擅自离职的员工,集团及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逾期办理清退手续者,要视情节和期限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其人事关系将由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扣留,直至完成离职手续。

篇2:房地产仓库管理制度

房地产仓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仓库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物资收发及报废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发公司仓库的管理。

3、定义

  3.1、贵重物资是指单位价格为1000元(含)以上的物资。普通物资是指单位价格为1000元(不含)以下的物资。

  3.2、呆滞物资是指超过3个月以上未领用的采购入库物资。

4.职责

  4.1、仓库管理员负责入库物资收发存工作。

  4.2、仓库管理员负责入库物资与苗圃场苗木的账务工作。

  4.3、仓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由其直接上级复核检查。

5、入库物资的管理

5.1、入库管理规定

  5.1.1、购买物品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物资申购单》核对进货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办理验收手续,核对无误后开具《物资进仓单》,由送货人与仓管员在进仓单上签名。与《物资申购单》不符的物资,不予办理入库手续。对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物资,需由专业人员验收签名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1.2、各部门将尚可使用的物资寄存于仓库,必须办理物资寄存手续。主办部门将物资分类整理,填写《寄存物资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搬到仓库办理寄存物资入库登记手续。仓库管理员应检查该物资是否有破损或损毁迹象。并在寄存物资表上注明。《寄存物资明细表》见附表1

5.2、贮存保管

  5.2.1、物品入库后,对其进行分类编号存放,确保物品摆放整齐。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进行存放,确保安全。

  5.2.2、仓库根据贮存物品的特点和自身环境、设施条件,设置清洁、干燥、通风的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货架。

  5.2.3、所贮存物品按规格型号分区域放置,合理有序,防止损坏。对温度、湿度和其他条件比较敏感的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并配适当的防护措施,加注"XX物品"标识,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和防火措施。

  5.2.4、对于易受潮变质的物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对于易锈物品应存放于防雨、防潮的场所。

  5.2.5、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物资库存。每月对贵重物资清点一次;每半年对仓库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年终由财务部组织人员进行年度清查。盘点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物资盘点表》,发现账实不符、质量变损等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物资盘点表》见附表6。

  5.2.6、对于变质、失效或报废的物品,按第7条款规定进行物资报废处理。

  5.2.7、仓库管理员须妥善保管贮存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准确、并及时登记《物资进销存明细账》。每月6号前完成《物资进销存月度报表》,并报送财务部、采购部各一份。《物资进销存月度报表》见附表7。

5.3、出库管理

  5.3.1、各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指定部门物资领用人员(以下简称领料专员),非指定领料专员不得领取仓库物资。物资领用流程如下:领料专员开具《物资领用单》交部门负表人签名复核,凭《物资领用单》领料联到仓库领取物资,领料专员与仓库管理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领用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签名的可先电话通知仓库发放物资,但事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仓库补办领用手续。各类物资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

  5.3.2、领料专员将物品领出后发现规格或其他原因不适用要求退回仓库,领料专员需填开红字《物资领用单》并标明“退回”字样。仓库管理员收到退回物资时在红字《物资领用单》签字,并凭领料联冲销账务。

  5.3.3、被使用部门退回仓库或拒绝领用的新购物资,仓管员在收到物资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部,采购部须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未及时回复处理的,仓管员须于3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请示处理。入库物品退货时,仓管员填开红字进仓单并标明“退货”字样,收货人签收后冲销账务。

  5.3.4、对办公室及员工宿舍领用的物品由行政部统一办理领用手续,其他部门及个人不予办理领用。

  5.3.5、物品借用及归还手续。部门领料专员填写《物品借用登记表》一式二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仓库办理借用。借用物品必须注明预计归还日期,无法按时归还的须出具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延期借用证明。归还物品时仓管员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则由借用部门负责维修后再行归还,如需报废的则由借用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物品借用登记表》见附表2。

  5.3.6、对非有机分解的消耗类物品,(例如:枝剪、镰刀、灯泡……等)原则上以旧换新的方式领用,领用人凭已损坏不能用的物品换领。收回的废品由仓库统一处理。

6、非入库物品的管理

  6.1、对工程材料、绿化苗木等非入库物资,仓库管理员有权对物品送达数量进行核查,但不参与实物的管理与接收工作。该类物资按照公司工程类物资管理制度执行。

  6.2、公司苗圃场的实物管理由绿化部负责,其账务登记由仓管员负责。苗圃场苗木收发由苗圃管理员填写《苗木进/出场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记账联须于每周五下班前交仓管员,第二联存根联由苗圃管理员留存。按请示成批种植苗木的进出单据,由苗圃管理员在种植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苗木进/出场单》交至仓管员。《苗木进/出场单》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名确认。苗木的报废由苗圃管理员按照7、1条款规定进行办理。《苗木进/出场单》见附表8。

7、物资报废规定

  7.1、拆迁旧物资及大型物资报废程序。

  拆迁的旧物资,主办部门将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分类整理,填写《寄存物资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搬到仓库办理寄存物资入库登记手续。不能重复使用的物资由主办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报废物资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名-->通知仓库及相关技术部门到现场复核签名-->相关部门会签(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董事办审批-->仓库通知相关人员作报废处理。《报废物资登记表》见附表3。

  7.2、除第7.1点规定之外的物资报废程序。

  确定需报废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填写《 报废物资登记表 》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搬到仓库 仓库定期汇总《 报废物资登记表 》提出报废申请-->相关部门会签( 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董事办审批-->仓库通知相关人员报废处理。

  7.3、经审批确认尚可使用的的物资,由仓库管理员按规定通知相关人员办理物资寄存手续。

8、呆滞物资的管理.

  8.1、呆滞物资是指超过3个月以上未领用的采购入库物资。3个月的计算开始时间以首批《物资进仓单》上的日期为准。

  8.2、仓库管理员于每月6号前完成《呆滞物资月度统计表》,并报送财务部、采购部各一份。《呆滞物资月度统计表》见附表4。

  8.3、申购部门在一个年度内产生的呆滞物资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或者金额累计超过1万元,仓库管理员将会同采购部向行政部报送,由行政部进行处理。

9、其它规定

  9.1、严格执行仓库岗位责任制,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内。仓库内禁止烟火。因玩忽职守造成物资损失、仓库被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2、对不按《仓库管理制度》办理物资收发的部门及个人,仓管员有权记录违规事项,并对违反制度规定2次以上(不含2次)的部门及个人书面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进行处理。《违反仓库管理制度事项统计表》见附表5。

  9.3、仓库均应设置安全防患措施,并保持门、窗、柜、锁牢固完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库房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备,(来自:)其种类和数量均应符合要求,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地点,仓库管理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

  9.4、离开仓库应随手关闭照明、电脑等一切电源,并锁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

10、相关记录

  10.1、《寄存物资明细表》

  10.2、《物品借用登记表》

  10.3、《报废物资登记表》

  10.4、《呆滞物资月度统计表》

  10.5、《违反仓库管理制度事项统计表》

  10.6、《物资盘点表》

  10.7、《物资进销存月度报表》

  10.8、《苗木进/出场单》

  10.9、《物资领用单》

  10.10、《物资进仓单》

  10.11、《物资申购单》

篇3:销售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销售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定义:(A)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B)单位价值观念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器具等。同时具备AB两条标准的并产权属于公司为公司固定资产,其余为低值耗品。

  固定资产由公司办公室决定分配使用。使用人应与"产权人"签定使用合同或领取清单,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按公司制度或按总负责管理人与使用人委托合同条款执行。

xx澜桥售楼处固定资产包括传真机、电脑、打印机、打卡机及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一、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后,办公室进行登记建档并报公司备案。

  二、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负责保护,定期检查或请厂家上门维护、保养。

  三、所有固定资产属公司财产要求员工爱惜使用,仔细了解其使用方法后再进行操作,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者按其情节轻重赔偿,凡属故意毁坏者应按所毁物品原件进行赔偿并对由此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处罚。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部门申请,由办公室报总监助理审批后报送公司。

  五、家俱管理规定

  家俱分给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共区域的家俱由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

  使用人员在离职办理交接时将使用物品交还办公室并填写《交接物品清单》,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六、办公设备管理: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及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打卡机等。

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复印机由办公室负责维修、管理、保养。

  二、复印大量文件、报表、资料应先经副总监或总监助理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复印,复印份数要按需要严格控制。

  三、复印文件的纸张大小应按需使用,避免浪费。

  四、凡属个人文章、资料等一般不予复印,如确需复印要经副总监或总监助理批准到办公室登记。

  五、复印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复印。

  六、复印所需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进行更换。

电脑及打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销售业务的顺利进行,使电脑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由办公室指定使用者专人负责,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服务器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三、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一经发现将予以行政处分交处罚款100元/次,如因此发生病毒感染当事人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予以辞退。

  四、电脑、打印机如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办公室进行检修。

  五、禁止擅自使用外来软盘,如确属工作需要,须事先向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专人检毒后方可使用。否则罚款50元/次。

  六、软盘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部门领用,软盘由领取部门妥善保管,严禁乱放,软盘要有编号,(来自:)内部文件不准私自拷贝外借,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处理。

  七、电脑、打印机使用场所和设备本身要保持清洁,电脑、打印机不使用时须确保关机后离开并切断电源,否则罚款50元/次。

  八、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传真机、电话管理制度

  一、售楼处所有电话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可拔长途及特殊功能电话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人因工作需要须用此类电话应报副总监批准到办公室登记方可使用。

  二、员工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进行与业务无关的聊天或闲谈,被发现者将受到行政处罚50元/次。

  三、传真机由办公室委托销售副总监管理使用,对外发送传真应先到副总监处登记发送时间、接收人及文件大致内容,经副总监签批后再行发送。

音响设备管理规定

  一、音响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放置于副总监办公区,由副总监负责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二、副总监负责保管音响设备,正确使用,定期清洁。

  三、副总监每日应确保音响电源切断后下班,否则罚款50元/次。

办公用品及日常用品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合办公及日常消耗品、宣传品、设备耗材等。

  一、上述物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编制计划并采购,每次编制采购计划前通知相关部门报送《申请采购物品清单》,经办公室整理后报请销售总监或总监助理审批方可购买。办公室负责未发放的办公用品、日常用品及宣传品的保管并进行登记。

  二、办公室必须对发放货品进行登记,避免浪费。

  三、办公用品属个人使用的要由本人领取并妥善保管;属部门使用的由副总监领取并指定专人保管维护。

  四、日常接待用品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人不得使用。

  五、办公用品等自然损坏由办公室负责维修,若因个人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坏,则由个人维修或赔偿。

  六、人员离职前要将个人的办公用品退回办公室,填写《交接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