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制

  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制

  为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产品质量及各设备运转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圆满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有效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人身安全事故、设备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辖区管理为主的原则,厂委会(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部门经理)及安全科、质量部负总则原则。公司所属车间、科室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厂安委会及安全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车间、科室的主要领导是其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部门、车间、科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追究责任制。

  (二)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本规定与其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配套的规定、办法、制度、措施等,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与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五)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资金预算。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各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公司安全科备案。

  (八)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控制指标,并监督、考核本辖区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公司行政部和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及组织培训教育工作。

  (十)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晦及时进行治理,责令整改;对非本辖区或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科或安委会报告;在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窑责令暂时停止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公司下发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处理和救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追究其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十二)大力支持工会发挥所有员工的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节: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之一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与监管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措施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二)对安全隐患监管不力的。

  (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的。

  (五)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对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阻扰、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阻扰、干涉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八)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上楼、下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上、下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充分保障广大学生的安全,严防上、下楼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学生上、下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如下:

  一、总务处应对楼梯、走廊等处的照明、扶手、玻璃设施定期检修,保证楼梯、走廊正常照明、设施完好无损。

  二、政教处及班主任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在上、下楼时应靠右慢行,严禁拥挤、推搡、打闹现象的发生,应教育学生不能沿扶手滑下。

  三、班主任、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好升旗、间操、学校重大集会、放学时的学生上、下楼安全,每层楼南北楼梯的左手、右手班级和正对面班级的当堂任课教师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班原则上应由正副班主任负责整队下楼进入操场,结束后整队有秩序的回班。

  四、每节课后,由每层楼南北楼梯的左手、右手班级和正对面班级的当堂任课教师负责该节课后的学生安全疏导工作,对拥挤、推搡、打闹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对偶发事件应妥善处理。

  五、东教楼学生上、下楼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美术班的辅导教师,特别是要关注特长学生晚上上课前后的安全工作。

  六、冬夏两季,各教室、办公室要时刻注意空调等安全用电,以免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校风纠察队的值周教师要认真巡查晚自习下课时学生的下楼安全,督察记录楼梯安全有关责任人的到岗情况。

  八、对在疏导、督察工作中脱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追究相应责任。

  九、对在楼梯上追逐打闹的学生将从严处理,并于班级量化管理制度挂钩。

  十、本制度自宣布之月起实施。

篇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厂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铝镁厂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