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加强和改善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上级有关会议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支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努力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二、参与决策的原则
学校党支部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原则和重大问题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三、学校重大问题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一)年度工作计划的讨论和确定;
(二)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三)重要评比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四)重要活动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五)重要改革措施的讨论和确定;
(六)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七)年度财政预算的讨论和确定;
(八)重要合同、协议的讨论和确定;
(九)教职工的聘任和调离;
(十)各类奖励、处罚的讨论和确定;
(十一)各类考核结果的讨论和确定;
【二】干部任免:
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基建项目的立项讨论和确定;学校较大设备的添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学校预算内、外所有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
根据不同类别的重大问题,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讨论和决策。
1、凡涉及到学校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如:学校的章程、校内的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改革的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等等,必须先由学校支部召开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以后,提交全体教工大会充分讨论,并将党员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建议,作为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以正式会议的文字形式,提交学校校长或由校长组织召开的校务会议。
2、学校常规的规章制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中层干部任用、学校奖惩制度等重大问题,由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学校党支部书记酝酿后,提出初步设想,交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召开党员大会征求意见。
3、中层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大额经费支出、重大的基建项目安排、校级以上的各类评优人选等事项,由校长和学校党组织书记共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后提出主导性意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五、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提出问题。重大问题由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提供方案和说明,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2、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党支部书记应将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校务会讨论。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校长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3、校务公开。对校务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布(校务公开栏、全体教工大会、校园网等)。
六、组织领导
学校党支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教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书记和校长要充分酝酿,取得共识。
决策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讨论议事。凡教师有违师德行为的,继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决策后要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副书记主要职
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
7、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
提醒、互相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积极探索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审定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安排,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事项;审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3、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和书记报告。
4、研究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5、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三、议事程序
6、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
确定党委会议议题。 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都要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讨论意见。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7、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8、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9、根据需要确定班子会议的列席人员。每次班子会议均应作记录,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纪律
10、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11、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12、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法令、上级指示等。
2、研究干部的选拔、推荐、培养和使用。
3、研究有关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和队伍作风建设、研究本单位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对涉及本办长远发展规划、重要原则、重大政策、关键性措施做出决策。
4、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的培养、使用、党员管理及党员发展工作。
5、研究重大项目、财务预算、重大财政支出。
6、其它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党委会委员,会议必要材料同时送达。
党委会会议对确定的议题应逐项进行研究。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增加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对会议决定的问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持人逐项明确做出落实。党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三、会议主持
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会议。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必须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列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五、会议纪律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党委会会议讨论问题时,必须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书记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思广益,以形成正确的决策。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能阳奉阴违,不得有和党委会决定相悖的言论和决定。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密。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党组)会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②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③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④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动。
⑤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委(党组)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党组)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党组)会报告。
八、党委(党组)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党委(党组)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篇3: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烟筒山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及磐石市教育局关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实施意见的要求,我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与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3.学校内部机构调整与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和废除。
4.有关评选先进班组、优秀工作者等评优推优工作
5.学校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教职工聘用、解聘、奖励和处分
6.学校收费、招生计划与工作、学生评优推荐名单确定工作。
7.学校绩效考核
8.其它有关学校的重大、急难特工作
(二) 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2、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学校干部担任区教育系统各类代表的推荐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4、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
5、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支委会、行政会、相关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行政会讨论或支委会酝酿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室提前1-2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二) 会议表决
校务会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扩大会议,并作好记录。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 在讨论本人与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校务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教育局分管领导。若未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讨论,重新作出决定。获得批准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组织落实执行。
(四) 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支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加会议的校务会成员通报、传达会议内容和决策情况。
(五)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