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资金决策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成都**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重大资金决策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科技集团公司重大资金决策规范》、《四川**技术研究院重大资金决策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要求,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资金决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金事项,是指对医院经营活动安排、筹融资计划、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预决算:包括单位年度全面预算(含筹融资预算)、年度财务决算。
(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屋、设备、仪器等实物资产的投资。
(三)重大筹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借款等债权性筹融资,四川**技术研究院院内委托贷款和临时贷款等内部筹融资等。
(四)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长期资产的出售、转让、划转、置换、报废报损。
(五)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指医院对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对医院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重大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作出让步,对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
(七)其他涉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所列重大资金事项。
第三条 由于医院单位性质的特殊性,重大资金事项明确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融性投资
(二)对外担保
(三)以抵押方式融资
(四)对外捐赠和赞助
第四条 医院重大资金事项的界定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影响资产、负债规模的事项,界定标准为医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后的平均资产总额的2‰。这类事项有固定资产投资、筹融资、资产处置等。
各重大资金事项可根据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分别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得高于上述原则确定的标准。
达到界定标准的重大资金事项必须提交重大资金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未达到界定标准的资金事项,若影响重大,也必须提交重大资金决策机构集体审议。
该重大资金事项的界定标准三年内不得变更,确实因为无法满足管理需要变更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重大资金决策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医院重大资金决策机构为院务扩大会,成员由院长、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党群工作部部长、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重大资金决策机构负责审定的重大资金事项范围如下:
1.审定重大资金决策管理政策;
2.审定医院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3.审定医院重大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4.审定医院捐赠和赞助方案;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资金决策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医院财务负责人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完善重大资金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上一级单位报告派驻单位重大资金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为重大资金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参与、协调各业务部门重大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重大资金决策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重大资金决策实施方案的调研与论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资金决策。各重大资金决策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捐赠与赞助决策事项。
(二)财务处
1.负责年度全面预算(含年度筹融资预算)决策事项;
2.负责年度财务决算决策事项;
3.负责重大筹融资决策事项;
4.负责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决策事项;
5.参与其他重大资金决策论证准备工作,对方案的财务可行性发表意见。
(三)行政保卫处
负责房屋处置、重大车辆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及报废报损的决策事项。
第九条 重大资金决策会议承办部门为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其他决策性文件。
第四章 重大资金事项决策形式
第十条 医院重大资金事项决策采取会议集体表决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征求个别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表决。禁止个人决定重大资金决策。重大资金事项决策会议情况须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经会议出席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医院重大资金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资金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不同意(或弃权)的,不急于决定同意,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和论证后再讨论决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成员不同意(或弃权)的,暂缓决定同意,待酝酿成熟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资金决策会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作专题汇报,并向会议作拟定方案的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重大资金决策议题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和倾向性决策方案;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必须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医院重大资金事项决策会议记录或纪要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列席部门及人员,特邀专家、中介组织或其他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议题和方案;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出席人员的意见;
(四)主要分歧意见;
(五)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或纪要在签署前应送会议出席人审阅,出席人认可记录或纪要无差错后,履行签字手续。会议记录或纪要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决策会议出席人有权调阅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五章 重大资金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资金决策一般应经过调研立题、酝酿论证、集体决定、组织实施、监控评估的程序。
(一)调研立题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重大资金决策所需的内外部消息,寻求决策条件,确立决策目标。
(二)酝酿论证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拟定重大资金决策实施方案并组织进行论证。
(三)集体决定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召开重大资金决策会议,按照会议管理办法进行审议、表决或会签,从备选实施方案中决定出一个同意的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重大资金决策目标,及时分解和细分经同意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制定和完善各项落实措施,及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向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汇报,并保管汇报材料。
(五)监控评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保经同意的实施方案按计划执行,对实施方案的质量作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价,防范风险,在必要时修改和补充方案。
第十六条 重大资金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事项充分论证之后,形成报告或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重大资金决策机构审定。
涉及重大资金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财务、纪检监察、法律、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前期论证。
(一)年度全面预算(含年度筹融资预算)的编报、审批等流程见《成都**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二)年度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编制,由外部审计部门审计后提交重大资金决策会议审议通过。
(三)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出售、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及报废报损,应在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批前,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关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资产处置建议,作为决策依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重大资金决策会议审议,形成表决意见。
(四)为了更好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以前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时,财务处应向重大资金决策会议提交详尽的会计政策变更报告,讲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等,并由重大资金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会计政策变更审批后还应编制《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备案申请报告》,逐级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资金决策实施方案经会议决定同意后,按照授权范围和有关规定需报批或备案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六章 重大资金事项授权审批
第十八条 重大资金决策实行授权审批管理,各重大资金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决策。
第七章 重大资金决策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资金决策的管理应按照医院重大决策监督管理要求进行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资金决策过程中,对于参与决策者的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有冲突的事项,相关决策者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重大资金决策事项的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医院财务处。
篇2:油田分公司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油田分公司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称“油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企业收到和支出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四条
油田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资金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按照股份公司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组织资金收拨。
第五条
油田公司各单位资金收支计划按照“各二级单位资金结算部财务资产处股份公司”的路径,逐级审核上报。年、月、周资金计划和分析材料应经过各单位业务主管和财务主管的审核、签字。
财务资产处在股份公司批复的年、月资金计划范围内,按财务资产处审批的周资金计划,每日将资金按照“股份公司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部各二级单位”的路径,下拨各单位。
第六条
资金计划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都要设置资金计划岗,负责资金计划的编制、上报、执行情况分析以及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等工作。
财务处资产处、资金结算部及各二级单位财务科设为专职,各相关业务部门设为专职或兼职。资金结算部、各二级单位财务科将资金计划岗人员名单上报财务资产处备案;各二级单位财务科将资金计划岗人员名单上报资金结算部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将资金计划岗人员名单报各二级单位财务科备案。
第三章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各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计划,以及年度、月度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
各单位年、月资金计划应根据中油6.0资金预算系统的数据分析填列。各二级单位将周资金支出计划及零星收入计划上报各资金结算室,经资金结算室汇总、调整、审批后,再上报资金结算部,经资金结算部汇总、调整、审批后,再上报财务资产处;销售公司、甲醇厂、第一采气厂周货币资金收入计划直接向财务资产处上报。最后由财务资产处汇总、调整、审批,确定油田公司的周资金计划。
第八条
年度资金计划是指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和上年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的年度预计资金收支计划的报表。
第九条
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计划分别指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结合月、周实际情况预计的资金收支计划的报表。
月度资金计划根据年度资金计划、按照生产建设进度编制上报。
周资金计划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要求具体到日,但日计划仅要求填列收入和支出合计数(报表格式见附件2-1、2-2、2-3)。
第十条
年度、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分别指年、月实际资金收支与资金计划的对比分析(报表格式见附件2-4、2-5)。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上报月度资金计划时,对因产品购销总量和价格变化引起的资金收支变化(与年度资金计划对比),应附编报说明。
第十二条
油田公司按照统一规定在账务系统设置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科目的专项核算,并按照往来单位类别(股份公司、存续公司、外部单位)设置台账,据以进行资金收支计划的定期对比分析和资金流向分析。
第四章计划的报送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的报送时间
1、各单位中油6.0年度资金预算应于上年12月31日前进行维护。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按股份公司规定的具体时间上报(另行通知)。
2、各单位中油6.0月度资金预算应于上月终了前三个工作日维护,财务资产处于上月终了前一个工作日12点前进行审批、封存。月度资金计划于上月终了前三个工作日12点之前上报资金结算部;资金结算部于上月终了前二个工作日12点之前上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于上月终了前一个工作日12点之前上报股份公司。
3、周资金计划,各二级单位应于上周四10点前上报资金结算室,资金结算室应于上周四12点前上报资金结算部,资金结算部应于上周四17点前上报财务资产处,销售公司、甲醇厂、第一采气周资金收入计划的上报时间同资金结算部。财务处于上周五12点前上报股份公司。
第十四条
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及分析材料的上报时间
1、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于次年1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资金结算部;资金结算部于次年1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于次年1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股份公司。
2、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于次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资金结算部;资金结算部于次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股份公司。
资金结算部应将各二级单位年、月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审阅、整理后统一上报财务资产处,并且应同时提交资金结算部对各二级单位上报分析材料的汇总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分析以电子邮件形式通过智能办公发送。
财务资产处上报资金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分析,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FMIS-OA发送到股份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处信箱。
第十六条
各单位周资金收入计划和周资金支出计划无发生额的应上报空表。
第五章计划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油田公司报送的月度资金计划,股份公司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地区公司生产经营进度和产品购销总量、价格变动等因素进行审核,于次月5日前将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通过FMIS—OA下达给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于次月6日前在财务资产处主业上公布。
第十八条
油田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股份公司批复的资金收支计划,周资金实际支出累计不得超过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月度实际资金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年度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九条
油田公司周资金计划由财务资产处最终批复。股份公司对油田公司上报的周资金收支计划不做批复,直接组织运行。周资金实际支出累计必须控制在月度计划之内,超出月度计划部分,股份公司将不予下拨。
第六章紧急用款
第二十条
油田公司各单位如有突发事件需紧急用款,需提前二日上报财务资产处审核,由总会计师、财务处长签署紧急用款申请表后,提前一日上报股份公司。各单位退款业务按紧急用款业务办理(报表格式见附件2-6)。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审核油田公司紧急用款申请表,同意支付后,调整次日下拨额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年度资金收支计划表
2-2、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表
2-3、周资金收支计划表
2-4、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
2-5、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
2-6、紧急用款申请表
篇3:合理使用抗生素管理办法
合理使用抗生素管理办法
1、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基本原则
(1)有效控制感染,争取最佳疗效。
(2)预防和减少抗生素的毒副作用。
(3)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避免产生耐药菌株。
(4)密切注意病人体内正常菌群失调。
2、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建议
(1)抗生素治疗的适应症主要为细菌性感染及部分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和寄生虫感染。病毒性感染一般不使用抗生素。
(2)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生素。病情严重或细菌性感染不能排除者,有针对性地选用抗生素。
(3)力争在使用抗生素前留取临床标本,及早确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诊断并进行药敏试验。
(4)联合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临床指征。应能达到协同作用或相加作用,减少药量和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细菌的产生等目的。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尤其是无关作用甚至是拮抗作用,可以加重副作用及导致耐药菌株生长的抗生素联用。主要适应指征为:
(a)病因未明的严重感染。
(b)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
(c)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地控制的混合感染。
(d)较长期用药细菌有产生耐药可能者。
(e)联合用药使用毒性较大药物的剂量得以减少。
(5)严格掌握抗生素的局部用药。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使用抗生素,尤以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不得使用,必要时可使用新霉素、杆菌肽和磺胺醋酰钠等。
(6)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预防用药。
(7)强调综合治疗,提高机体免疫能力,不要过分依赖抗菌药物。
3、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
下列情况一般视为不合理使用抗生素:
(1)选用对病原体或感染无效或疗效不强的药物。
(2)剂量不足或过大。
(3)给药途径或给药间隔时间不正确。
(4)用于无细菌并发症的病毒感染。
(5)病原体产生耐药后继续用药。
(6)过早停药或感染控制已多日而不及时停药。
(7)发生严重毒性或过敏反应时继续用药。
(8)应用不适当的抗菌药物组合。
(9)存在药物间的配伍禁忌。
4、抗生素的管理
(1)医生应掌握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各种知识,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代动力学、药敏试验,合理选用。
(2)护士应了解各种抗生素的药理作用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
(3)临床各科室应制定本科室合理使用抗生素管理制度。
(4)药剂科应建立抗生素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具体落实,定期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生素的信息。
(5)院感科定期从检验科收集资料,公布临床标本分离的主要细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以供临床选药参考。
(6)确定某种抗生素限制使用的依据有:
(a)细菌药敏监测资料表明,医院内分离的菌株已对该抗生素普遍具有耐药性。
(b)有证据表明,使用该抗生素可导致多重耐药性细菌的产生,并且对这种抗生素有耐药性的细菌数持续上升或其最小抑菌浓度有持续上升的趋势。
(c)医院感染暴发时,分离的菌株对该抗生素都具有耐药性。
(7)确定解除某种抗生素限制使用的依据是:凡曾限制使用的抗生素经一定时间后,其敏感菌株频率已恢复到日常水平。
(8)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抗生素对不同细菌疗效、副作用大小、价格等情况,将抗生素分为一线、二线、三线药物,实行分线管理,分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将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药物为第一线药物,有处方权的医生均可根据需要使用。
(b)毒副作用较大或价格昂贵或抗菌谱广对人体微生态影响大的药物为二线药物,需经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同意签字方可使用。
(c)毒副反应很大或需要保留的药物为三线药物,需经科主任及副主任医师以上同意或专科会诊方可使用。
(d)下列情况可直接用二线或三线药物,但若药敏结果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改为第一线药物。
①病情严重者,如败血症或感染性休克、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心肺复苏后感染或器官移植后感染、脏器穿孔、急性或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多发性创伤引起的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
②免疫状态不良,包括:长时间免疫抑制治疗、接受放疗或化疗、中性粒细胞<1.0×109/、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