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学院处级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院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院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计财、国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院长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主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www.aishibei.com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院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院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www.aishibei.com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中共zz师范大学委员会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济活动较多的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管理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9.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2.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对基建、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后勤、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议)标、承包、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

  第十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经审计处修定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报告,交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格式内容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情况下在审计进点后,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向审计组提供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和对领导干部的审计评价及责任划分提供参考。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要求,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任职起止时间。一般需要注明任职文件文号、接手工作后开始财务把关签字的时间,若任命文件时间与实际到任时间有出入的,应简要说明原因。

  (二)本单位基本职能及结构。单位基本职能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所属单位(部门、科室)的个数、名称。与本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关系较为密切或者经济业务往来频繁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也应列出清单。

  (三)人员情况。截止审计通知书任职期末时间,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如在职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等,可另附经有关部门核实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

  (四)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使用的会计制度,本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财务公www.aishibei.com开情况、本单位财务人员分工、大额开支、固定资产处置、重大投资等民主决策情况,核销审批制度中是否有限额委托审批。必要时,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复印件。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一)对任期内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原因,尤其是债务增加的直接原因要详细说明,要对债权、债务增减变动单独列出明细。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况须做详细说明。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四)各项说明应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上。

三、财务收支情况。

  (一)任期内每年税收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每年总体收入、支出情况(可以万元为单位)。对任期内有明显变动的收支项目做简要说明原因。

  (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出售设备、车辆、房屋、林木基地等大额收入、支出项目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应单独叙述。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资金来源、性质,简要说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在任期内所接受过的审计、检查及结论性处罚或通报情况。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自身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其中对拖欠工资(含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以及民工工资情况)、高息借贷和提供担保情况。

五、个人使用公共物品的登记、交接情况。

  本人由于工作需要使用的单位公共物品,任期内是否在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做了登记手续,配备使用是否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等,离任时应有公共物品交接相关记录。

  六、评估重大经济决策效果。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所实施的大额投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本单位(或本地区)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要进行综合评估。若有闲置、损失浪费等工作失误,应深入分析,说明为把损失减少到最底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估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和吸取的经验教训等。

七、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