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

后勤集团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后勤集团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设置会计核算岗、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所有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先由会计核算岗人员办理复核并填制记账凭证及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再由现金出纳岗或银行出纳岗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手续。各类收入现金、支票及银行汇款凭证由出纳岗送交银行。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暂行)》执行,各单位负责人应在制度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单位一般不得签发限额支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限额支票,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填写支票的收款单位,经集团财务部领导审批。银行出纳岗在开出限额支票时,必须在用途处注明限额数,并在小写金额前标注“¥”。

  第十条 单位一般不得签发空台头支票。若因特殊情况需开具空台头支票,支票金额必须确定,同时报集团财务部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借款或报销手续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必要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复核: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收付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收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收付方式、收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及货币资金收付凭证。

  4、收付:出纳人员根据货币资金收付凭证,按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手续,通过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的需要进一步核对收款单位的名称、金额及用途。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库存限额由银行和集团财务部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集团财务部,由现金或银行出纳岗办理存入银行的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及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银行出纳岗负责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岗每天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

第四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银行出纳岗负责各种银行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1、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实行票据与印章分管的原则。

  2、银行出纳岗负责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人名章、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

  3、现金出纳岗负责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

  4、出纳人员去银行办理业务需要携带全部银行预留印鉴时,需办理登记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人员分别携带银行预留印鉴办理业务。

第五章 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替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接替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的手续

  交出方应做到:

  (一)将现金收支业务中的收、付现金处理完毕后,并盘点现金与账面余额账实相符,然后在收、支凭单上加盖名章,及在计算机财务总账系统中进行出纳签字。

  (二)将银行收支业务中的收付处理完毕后,整理好要送交银行的所有票据,在收、支凭单上加盖名章,并在计算机财务总帐系统中进行出纳签字。

  (三) 填写交接登记本,内容包括:

  1、交给临时替岗人员的现金额:交接现金额应等于账面余额减库存保留未交接现金部分金额;

  2、转账支票及张数;

  3、由交出方负责保管的专用印鉴;

  4、限额支票辅助登记本;

  5、日期和签名。

  临时替岗人员应做到:

  (一) 根据交接登记本核对内容及清点接收现金是否相符,将现金放入专用保险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二) 根据交接登记本核对内容及清点、接收支票是否相符,将支票、印鉴等放入专用保险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 每天办理完业务后,进行出纳签字。

  第二十三条 替岗结束后按照上述手续办理交接,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集团财务部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出现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票据和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票据和印鉴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情况须写成书面材料并备案,同时作为各岗位考核的依据;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工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部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学院院长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的基本目标:

  ( 一 )规范学院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 二 )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 三 )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四 ) 按照现代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院内部组织结构,确保学院教学管理目标的实现。

  ( 五 ) 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学院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 内部会计控制约束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 二 ) 内部会计控制涵盖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部门和岗位。

  ( 三 ) 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 四 )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与效益的原则,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基建工程项目、设备与物资的采购与付款、代管款项、筹资活动、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业务活动的控制。

  第九条 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加强款项收付的稽核,遵守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材料和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报废处置等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对校办产业投资(含联合办学)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尤其是对校产注册资本的投入和相关部门的验资),加强校产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决策、实施、投资处置(抽回注册资本)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避免其损失与流失。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的基建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严格按照预算、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质量控制管理(监理)、验收、决算等程序进行。

  对于 5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工程施工单位签定“死包”合同,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决算,以防止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向外部筹资(包括向银行借款和向其他单位筹资),必须由财务处提请主管院长及相应议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确定筹资规模和还款期限时必须考虑学院偿债能力和资金成本,以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物资、设备的采购部门(有关系、部、国资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与办理付款业务的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明确划分,真正做到相互牵制和和监督,并有关按照采购与付款的控制程序,强化对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集中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学院统一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私立帐户,防止截留或转移学院资金。

  第十六条 对支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十七条 学院要切实履行对代管款项的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财经制度或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并控制其范围,防止出现将应归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资金混入代管款项。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

  第十九条 组织结构控制要求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一种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主要是指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应相分离,不能由一个人自始至终来完成。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第二十一条 依据《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学院的具体财务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

  学院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在指标内由责任人审批,指标以上资金由财务处长或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学院应进行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经过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淘汰等管理办法,保证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胜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学院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学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及时提供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的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 一 ) 对各项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 二 ) 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 三 ) 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