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分析评价建议,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学校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有经济管理权限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被审计人。

  第四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被审计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校办企业及其他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等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设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队伍以审计处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学校予以保证,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它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效益情况。

  (三)仪器、物资设备保全、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情况。

  (六)被审计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业绩情况。

  (七)被审计人遵守国家、学校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每年年底前,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需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建议名单,经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制定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组织部门应根据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校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其有关事项。

  学校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交下设的办公室直接办理。

  (二) 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由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应当召开有审计小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被审计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小组提交自己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听取单位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议。

  (六)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在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审计初稿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自签收审计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当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

  (七)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初稿,及时提交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审议,再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八)审计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九)审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委书记、校长;并主送组织部、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组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等。

  (二)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人提供任职工作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等。

  (四)委托社会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提交资料,须经领导组办公室认可后交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十六条 审计工www.aishibei.com作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若与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报请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将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本人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列入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文件,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财务/审计工作组组长由财务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财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财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财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www.aishibei.com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财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篇3: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 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www.aishibei.com处、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审核设计概算、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并对二次分包等项目提供审计意见;

  (五)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投资计划是否得当;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三)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查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标底等合法性、合规性;

  (三)审核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 鉴证隐蔽工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

  (二) 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的规范性、合理性;

  (三) 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合;

  (四) 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真实、合规、合理,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 审核索赔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

  (六)审核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第十二条 竣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三)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实行自行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并考虑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决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www.aishibei.com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确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十八条 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各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审定表或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完毕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审计决定并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应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投资、工程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