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可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带薪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晚育假、哺乳假、公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带薪休假。
第二章 休假及管理
第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相关规定,全体在岗员工享有十天带薪的法定节假日:
1、 元旦(一天)
2、 春节(三天)
3、 国际劳动节(三天)
4、 国庆节(三天)
第三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即享有休假权。本企业工龄指员工在公司工作中的年限(含重组前原东开公司和原东方K泰公司工作的年限)。具体见下表:
本企业工龄休假天数
工作满1年不满5年5
工作满5不满10年10
工作满10年及以上15
2、上一年度出勤累计满10个月者享有年假。
3、年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四条 带薪病假
员工一年可享有10天带薪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工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本企业工龄(年)医疗期期限(月)
10年以下5年以下3
5年以上6
10年以上5年以下6
5年以上10年以下9
10年以上15年以下12
15年以上20年以下18
20年以上24
第五条 婚假
员工结婚享有婚假3天, 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或女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7天。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亡故,可享有3天的丧假(路途时间除外)。此处所指直系亲属为: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
第七条 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正式女性员工,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90天的带薪产假;难产者须持医院证明增加15天休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晚育假
晚育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15天。晚育假男方可以享受,愿意予以女方享受的,可由男方单位出具未休假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女方即可增休15天带
薪休假。
第九条 哺乳假
公司女员工在婴儿满周岁前,每天可享有1小时的带薪哺乳假。第十条 公假
1、 因确属国家征占地、拆迁员工居住房屋的,持有拆迁证明可享受休假2天。
2、 员工持有房屋修膳证明或搬家证明的可分别享受公假1天。因居住房屋小修等原因需请假的,经公司批准,凭证明可视同公假。
3、 员工可凭学校家长会通知,享受公假半天。
4、 配偶、子女参军或公派出国的员工,可享受公假1天。
5、 确因其他理由需请公假的,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 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在长期外地工作(居住)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路途时间除外。
2、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有探亲假。
3、 员工享有探亲假的资格由人力资源部审定。
4、 探亲假需一次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发生伤情,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并经管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带薪工伤假,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休假审批
1、 员工无论拟休何种假期,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书面《请假单》,遇紧急情况,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 5天以内的休假,经职位主管批准方可休假;5天以上的休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职位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
凡病假、产假、晚育假、探亲假、年假、工伤假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包含在假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违规延长休假时间。
第十五条 休假期间的薪资处理参见《薪酬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2: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休假制度
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可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带薪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晚育假、哺乳假、公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带薪休假。
第二章 休假及管理
第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相关规定,全体在岗员工享有十天带薪的法定节假日:
1、 元旦(一天)
2、 春节(三天)
3、 国际劳动节(三天)
4、 国庆节(三天)
第三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即享有休假权。本企业工龄指员工在公司工作中的年限(含重组前原东开公司和原东方K泰公司工作的年限)。具体见下表:
本企业工龄休假天数
工作满1年不满5年5
工作满5不满10年10
工作满10年及以上15
2、上一年度出勤累计满10个月者享有年假。
3、年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四条 带薪病假
员工一年可享有10天带薪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工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本企业工龄(年)医疗期期限(月)
10年以下5年以下3
5年以上6
10年以上5年以下6
5年以上10年以下9
10年以上15年以下12
15年以上20年以下18
20年以上24
第五条 婚假
员工结婚享有婚假3天, 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或女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7天。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亡故,可享有3天的丧假(路途时间除外)。此处所指直系亲属为: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
第七条 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正式女性员工,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90天的带薪产假;难产者须持医院证明增加15天休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晚育假
晚育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15天。晚育假男方可以享受,愿意予以女方享受的,可由男方单位出具未休假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女方即可增休15天带
薪休假。
第九条 哺乳假
公司女员工在婴儿满周岁前,每天可享有1小时的带薪哺乳假。第十条 公假
1、 因确属国家征占地、拆迁员工居住房屋的,持有拆迁证明可享受休假2天。
2、 员工持有房屋修膳证明或搬家证明的可分别享受公假1天。因居住房屋小修等原因需请假的,经公司批准,凭证明可视同公假。
3、 员工可凭学校家长会通知,享受公假半天。
4、 配偶、子女参军或公派出国的员工,可享受公假1天。
5、 确因其他理由需请公假的,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 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在长期外地工作(居住)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路途时间除外。
2、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有探亲假。
3、 员工享有探亲假的资格由人力资源部审定。
4、 探亲假需一次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发生伤情,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并经管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带薪工伤假,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休假审批
1、 员工无论拟休何种假期,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书面《请假单》,遇紧急情况,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 5天以内的休假,经职位主管批准方可休假;5天以上的休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职位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
凡病假、产假、晚育假、探亲假、年假、工伤假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包含在假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违规延长休假时间。
第十五条 休假期间的薪资处理参见《薪酬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3:医院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医疗废物管理。
2)护士长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
3)护士长要加强对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发生医疗废物泄漏、丢失、买卖事件。
4)在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中,医务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防止职业暴露。
5)临床科室要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防护措施。
6)医疗废物包装袋(箱)颜色为黄色,生活垃圾包装袋为黑色。
7)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袋(箱)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袋(箱)外表面有警示标识。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由临床科卫生员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进行封口,确保封口的实、严密,然后在每个包装袋(箱)上粘贴有警示标识、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中文标签,填写中文标签的内容:科室、交接班日期、医疗废物类别、经手人签名。
9)包装袋(箱)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袋。
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1)科室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点有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12)每天医疗废物交接完毕后,科室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暂存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13)科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与卫生班接收人员履行医疗废物交接、称重手续,并登记、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