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篇2:什么情况下适用案件简易程序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篇3:初期火警处理程序
初期火警处理程序
1、发现初期火警,在场人员应该:
(1)即时报告大厦消防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具体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
(2)立即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械扑救,尽量控制火势发展;
(3)可能情况下,关闭门窗以减缓火势蔓延速度。
2、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收到现场报告后:
(1)即时报告当值主管;
(2)联络保安部主管,报告情况;
(3)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
3、当值主管收到火警报告后:
(1)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2)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3)指挥火警现场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使用安全通道疏散。
4、灭火后,当值主管安排人员留守火警现场,等待公司调查。
5、若扑救无效,当值主管即时决定:
(1)将灭火人员撤离至安全距离内;
(2)立即向上级报告;
(3)进入火灾紧急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