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及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所有者,但它并不亲自进行管理,而由授权机构或部门对其财产实施监督管理,而且,对处于优势地位,经济效益良好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不仅对国有资产拥有管理权,对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转让还拥有审批权。《公司法》对这些问题有专门的规定:
《公司法》第67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72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是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获得最大效益的重要形式,是把企业推向市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手段。
1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股东只有一人即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委派人员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条款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即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条款)规定行使职权。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不得随意兼任,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这一规定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以防止以权谋私,更重要在于保证公司的领导人员更集中精力搞好公司的经营,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
从《公司法》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规定,可见看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实质上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转让行使控制权、决定权。
篇2: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章程修改报告
(20**年9月24日经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 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00年物协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础。四年后的今天,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三个代表”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精神,省内外物业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关系将重新调整,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去协调,去解决。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已经从发起成立时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诸如机构的设置,决定事项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 章程修改的依据
章程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协会四年来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
三、 章程修改的内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三十八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条,这十二条中,有八条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条是由于分设增加的。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 增加的条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条,它们分别是: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增加第十四条、十五条,主要是规范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理事会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条目的是用于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以保证协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工作效率。保持协会的蓬勃朝气以适应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条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明确会长的职权。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其规定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则内增加了第三十六条是为了明确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严肃章程的修改程序,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分设的条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和秘书处的工作,仅一条给予阐述,较为简单和笼统,且缺少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协会是全体会员单位的协会,他必须服务于全体会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而常务理事会恰恰又是协会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所以将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决定事项的程序等从原章程第十九条中分离出来,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将协会秘书处的设立,性质等以独立的第二十三条给予明确。
(三) 个别条款内容修改说明
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明确写入了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因为物业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物业企业在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范服务是物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业企业应该自觉地把人民满意、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物业行业在日常工作中更应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增加了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主要是考虑这样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协会研究、决定事项,提高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而制定。
将原章程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删改,写成: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删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事业单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协由于经费问题也从来没有执行过,在章程中再保留该条款已没有意义,故予以删除。
以上是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报告,请各会员审议。
篇3: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马公桥街道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常州市钟楼区马公桥街道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
第二条 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是居民群众参与的民间文体团体。在花西社区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弘扬社区文化,带领居民群众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为指导,以弘扬社区文化为抓手,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重点,努力繁荣社区文化,打造社区文化品牌,为我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区民政局以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点设在花园西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弘扬社区文化艺术为主体,以地方戏、歌舞、
秧歌、腰鼓以及拳、剑、扇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活动为辅,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 日常活动时间,一般情况为每天早晨七点至十点半。
第八条 本协会听从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的安排开展社区演艺活动,也可接受各界(包括个人)邀请,赴约演出。
接受演出任务后,由会长统一安排节目和演员。排练时,演员必须听从导演的指挥,有合理建议可以个别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吸收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皆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和文化艺术,关心协会建设;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组委会批准通过,并登记入册,即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活动优选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建设性的意见;
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社区实际,为区三个文明建设做贡
献。
第十三条 会员离会应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通过本会研究后,方可离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提出批评,严重者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审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紧急会议。
第十九条 协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的职权有: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其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主持日常活
动和实施计划;
(二)筹备、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由筹备小组提名
推荐,上报批准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协会
推选一名副会长代替,并经上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会议。
第二十三条 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上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下设三个小队,分别为文艺队、秧歌队、腰鼓队,每队推选队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人员由协会提名,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及各队队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或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包括资金和财产。其来源有:
(六)各界捐赠;
(七)政府部门扶助;
(八)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收入;
(九)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切属于本会购置的公共物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金及收入只能属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财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执行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有会长或一名副会长、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人等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凡在五十元以上的开支和大宗购置,经协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和财产均由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三条 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审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上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金,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步督下,做适当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