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呆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的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帐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帐率,低于容许呆帐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倒帐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帐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的呆帐,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篇2:公司(企业)呆帐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呆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的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帐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帐率,低于容许呆帐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倒帐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帐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的呆帐,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篇3:办公用品仓库物资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仓库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度宗旨】为了切实加强办公用品仓库物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申领、发放与采购等工作,提高物质资料利用率,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全面发展,结合办公用品仓库物资管理现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领料员和采购员适用本办法。领料员由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指定,报行政部备案。
办公用品仓库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资申领】申请领用办公用品,采取以旧换新和按需领用相结合的办法,由办公用品领用人所在部门、车间的领料员凭主管领导批准的证明文书专人向仓库管理人员申领。领料员负责对本部门、车间的办公用品领用人发放物资。
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具有办公用品领用审批权。
第四条 【物资发放】仓库管理人员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领料员发放有关办公用品。领料员应当积极配合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办公用品出库等手续。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正确做好办公用品出入库登记、调度、计划和控制等工作。
办公用品发放日期为星期一、星期二。如遇节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五条 【物资采购】采购办公用品应当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⑴提出申请。根据办公用品使用量和库存量实际情况,由仓库管理人员向行政部主管领导提出办公用品采购申请。
⑵行政审核。行政部主管领导应当对仓库管理人员提交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给予批准;对不符合条 件的,说明情况并退回申请。行政审核应当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⑶物资采购。仓库管理人员将批准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书》及其附件《办公用品采购清单》交付采购员,由采购员承办办公用品采购事宜。办公用品入库时,采购员凭供方出具的正规发票积极及时配合仓库管理人员办理物资入库等手续。采购员采购的办公用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应当与《办公用品采购清单》相一致。
第六条 【物资控制】行政部组织实施办公用品经费计划方案。经费计划方案直接责任人员为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各部门、车间申请领用办公用品,其总金额每年不得超出预定计划数,超出计划数的,公司不予考虑。行政部办公用品计划经费每年为X元,人力资源部每年为X元,财务部每年为X元,贸易部每年为X元,采购部每年为X元,融资部每年为X元,品保部每年为X元,设计部每年为X元,机电部每年为X元,领带部每年为X元。
申请领用办公用品,其总金额每年未超出预定计划数的,未超出部分的全部金额归经费计划方案直接责任人员所有。
实施经费计划方案应当坚持有利于生产的原则。
第七条 【处理原则】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员工,由行政部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按500元以下的标准处理;情节较重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工资不足以扣除赔偿金的,不足部分从下月工资扣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部处理员工,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员工可以向行政部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期间,具体企业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部门和员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行政部受理办公用品仓库物资管理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XX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它办公用品仓库物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