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邵阳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邵阳市物业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隶属邵阳市房协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邵阳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邵阳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邵阳市房产管理局及市房协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 邵阳市邵水西路邵阳市房产局办公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来自:www.aishibei.com)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五)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七)推行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邵阳与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扩大邵阳市物业管理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
(八)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及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
(九)开展各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有偿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邵阳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愿意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等相关资料;
(二) 经本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委员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使用本会会员的称谓;
(四)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七) 每年会费缴纳时间为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般会员单位如果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义务;
(五)对本会变更、(来自:www.aishibei.com)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市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任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向房协和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七人,委员五人。正、副主任及委员报市房产局及房协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设置秘书长一人,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计和出纳由市房协的专业会计和出纳兼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委员公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日内,报市房产局及市房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委员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 二〇〇七年 月 日会员大会修订后,表决通过。报市房协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篇2: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马公桥街道西村社区文体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常州市钟楼区马公桥街道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
第二条 花园西村社区文体协会是居民群众参与的民间文体团体。在花西社区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弘扬社区文化,带领居民群众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为指导,以弘扬社区文化为抓手,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重点,努力繁荣社区文化,打造社区文化品牌,为我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区民政局以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点设在花园西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弘扬社区文化艺术为主体,以地方戏、歌舞、
秧歌、腰鼓以及拳、剑、扇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活动为辅,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 日常活动时间,一般情况为每天早晨七点至十点半。
第八条 本协会听从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的安排开展社区演艺活动,也可接受各界(包括个人)邀请,赴约演出。
接受演出任务后,由会长统一安排节目和演员。排练时,演员必须听从导演的指挥,有合理建议可以个别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吸收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皆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和文化艺术,关心协会建设;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组委会批准通过,并登记入册,即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活动优选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建设性的意见;
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社区实际,为区三个文明建设做贡
献。
第十三条 会员离会应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通过本会研究后,方可离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提出批评,严重者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审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紧急会议。
第十九条 协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的职权有: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其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主持日常活
动和实施计划;
(二)筹备、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由筹备小组提名
推荐,上报批准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协会
推选一名副会长代替,并经上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会议。
第二十三条 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上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下设三个小队,分别为文艺队、秧歌队、腰鼓队,每队推选队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人员由协会提名,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及各队队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或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包括资金和财产。其来源有:
(六)各界捐赠;
(七)政府部门扶助;
(八)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收入;
(九)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切属于本会购置的公共物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金及收入只能属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财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执行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有会长或一名副会长、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人等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凡在五十元以上的开支和大宗购置,经协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和财产均由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三条 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审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上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金,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花园西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步督下,做适当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篇3: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章程修改报告
(20**年9月24日经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 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00年物协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础。四年后的今天,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三个代表”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精神,省内外物业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关系将重新调整,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去协调,去解决。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已经从发起成立时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诸如机构的设置,决定事项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 章程修改的依据
章程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协会四年来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
三、 章程修改的内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三十八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条,这十二条中,有八条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条是由于分设增加的。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 增加的条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条,它们分别是: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增加第十四条、十五条,主要是规范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理事会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条目的是用于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以保证协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工作效率。保持协会的蓬勃朝气以适应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条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明确会长的职权。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其规定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则内增加了第三十六条是为了明确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严肃章程的修改程序,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分设的条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和秘书处的工作,仅一条给予阐述,较为简单和笼统,且缺少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协会是全体会员单位的协会,他必须服务于全体会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而常务理事会恰恰又是协会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所以将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决定事项的程序等从原章程第十九条中分离出来,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将协会秘书处的设立,性质等以独立的第二十三条给予明确。
(三) 个别条款内容修改说明
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明确写入了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因为物业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物业企业在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范服务是物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业企业应该自觉地把人民满意、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物业行业在日常工作中更应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增加了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主要是考虑这样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协会研究、决定事项,提高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而制定。
将原章程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删改,写成: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删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事业单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协由于经费问题也从来没有执行过,在章程中再保留该条款已没有意义,故予以删除。
以上是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报告,请各会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