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控、采购工作衔接规定

  物控、采购工作的衔接规定

  1.0目的:规范物控员和采购员的工作流程,提高沟通效率,降低错漏发生,并通过准确定责来增强物流环节的效率和结果,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总分厂生产部物控等相关班组,采购部相关班组。

  3.0职责:在规定中体现,此点略。

  4.0流程及规定:

  4.1重申技术资料的跟进处理为:物控负责BOM的跟催,确保申购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成,图纸等技术资料由采购负责跟催,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成;

  4.2物控组从现在起,对申购周期短于采购部提供的《采购周期表》的下限时(即最短的采购周期),须在备注栏上注明“急料”字样,以区别正常申购和紧急申购的不同,采购部对“急料”申购的回复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厂铁架可商议延长);对正常申购的物料,采购无须回复交期,而须按申购要货时间追料回厂,采购周期的计算方法是以申购单的签收当日起记数;

  4.3物控员每次申购单都是一式两份,均要求采购签名(有“急料”的申购单采购回复、签名后进行复印原件),物控员要收签收版申购单存档,便于今后追料跟进,如无急料则打印两份完成签收即可;

  4.4针对个别时候发生的采购纳期迟迟不回复的情况,物控员在直接找采购员确认无果后,要反馈采购主管和生产部经理,必要时候由物控员发《内部联络单》,追踪结果并知会行政部监督;

  4.5鉴于个别来料不良迟迟得不到处理而影响生产的事件频繁发生,针对此情况,本联络再次强调严格按《来料不良评审》流程执行,物控员要明确回复生产急缓情况、采购员在接到评审单后则根据生产急缓情况做出及时处理,需要生产部或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的在评审单中注明并跟进结果;

  4.6对材料是否影响生产的判断时间点是:从物料到厂后,经品管检验合格,到仓库办理进仓完成为止,物料合格进仓后才视采购工作告一段落;

  4.6本联络经生产部、采购部协商,并经总经办审批后执行,适用于银狐总分厂生产部、采购部相关人员及环节,在新物控管理程序编制执行前,物控和采购的衔接工作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5.0文件依据

  ISO9001:2000管理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工作相关规定等。

  6.0记录与表单

  《采购周期表》、《物料申购表》、《采购单》

  编制:会签:批准:

篇2:物控、采购工作衔接规定

  物控、采购工作的衔接规定

  1.0目的:规范物控员和采购员的工作流程,提高沟通效率,降低错漏发生,并通过准确定责来增强物流环节的效率和结果,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总分厂生产部物控等相关班组,采购部相关班组。

  3.0职责:在规定中体现,此点略。

  4.0流程及规定:

  4.1重申技术资料的跟进处理为:物控负责BOM的跟催,确保申购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成,图纸等技术资料由采购负责跟催,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成;

  4.2物控组从现在起,对申购周期短于采购部提供的《采购周期表》的下限时(即最短的采购周期),须在备注栏上注明“急料”字样,以区别正常申购和紧急申购的不同,采购部对“急料”申购的回复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厂铁架可商议延长);对正常申购的物料,采购无须回复交期,而须按申购要货时间追料回厂,采购周期的计算方法是以申购单的签收当日起记数;

  4.3物控员每次申购单都是一式两份,均要求采购签名(有“急料”的申购单采购回复、签名后进行复印原件),物控员要收签收版申购单存档,便于今后追料跟进,如无急料则打印两份完成签收即可;

  4.4针对个别时候发生的采购纳期迟迟不回复的情况,物控员在直接找采购员确认无果后,要反馈采购主管和生产部经理,必要时候由物控员发《内部联络单》,追踪结果并知会行政部监督;

  4.5鉴于个别来料不良迟迟得不到处理而影响生产的事件频繁发生,针对此情况,本联络再次强调严格按《来料不良评审》流程执行,物控员要明确回复生产急缓情况、采购员在接到评审单后则根据生产急缓情况做出及时处理,需要生产部或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的在评审单中注明并跟进结果;

  4.6对材料是否影响生产的判断时间点是:从物料到厂后,经品管检验合格,到仓库办理进仓完成为止,物料合格进仓后才视采购工作告一段落;

  4.6本联络经生产部、采购部协商,并经总经办审批后执行,适用于银狐总分厂生产部、采购部相关人员及环节,在新物控管理程序编制执行前,物控和采购的衔接工作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5.0文件依据

  ISO9001:2000管理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工作相关规定等。

  6.0记录与表单

  《采购周期表》、《物料申购表》、《采购单》

  编制:会签:批准:

篇3:医院门诊药房退药规定

医院门诊药房退药规定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院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对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特殊情况除外。除医方责任外需退药时,只限注射剂、未开封原包装的口服药。

  2.患者退药时需由开方医师在发票上写明退药理由,由收款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药房负责人签字后到收款处退药。

  3.退药时药房人员需按规定审查:所退药品包装、效期、批号与发出药品是否一致,相符时给予退药。

  4.药房人员需在退药登记本上记录单据号、退药医师、退药理由、退药人签名退药后将单据交与患者退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