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可靠,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对用电设备选择做好接地保护、接零和三级漏电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接地保护又称保护接地(安全接地),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体连接,以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使外壳带电时,操作人员接触设备外壳而触电。接零保护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供电变压器的中性点相连接,为防止电气设备因绝缘损坏而使人身遭受触电危险。漏电保护(漏电电流保护)是对有致命危险的触电提供间接的接触保护。
一、保护接地与接零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采取何种接地与接零方式,与现场的供电方式有关。
(一)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低压接地保护。
(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低压接零保护,见图1.有时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TN—C电网中,做保护中性线PEN 重复接地以降低漏电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减轻因中性线中断而产生的触电危险;保护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50%,并应尽可能与相线相同。
(三)在使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TN—S)保护接零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PE)可靠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箱式变压器)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如图2所示。
二、接地与接零保护原则
(一)保护接地原则
在中性点不接地的低压系统中,正常情况下电力建设需要的各种电力装置的不带电的金属外露部分、电能供应的设备外壳都应接地(特殊规定例外)。
1.电机、变压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含铁制配电箱)及铆焊、焊工的操作平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4.汽油、柴油、机油等储油罐的外壳。
5.20m以上的竖井架(如烟囱施工的中央井架、电动提/升模装置)脚手架、水塔施工用的起重折臂吊、曲线电梯的轨道。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电力设备的外壳及支架。
7.起重机(电动葫芦、龙门吊、DBQ系列塔吊等)的每条轨道应设2点接地。在轨道之间的接头处,宜作电气连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 Ω。装有接地滑接器时,滑接器与轨道或接地滑接线应可靠连接。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旋连接时,应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2处:跨接宜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6 mm2,两端压接接线端子应采用镀锌螺旋固定;当采用圆钢或扁钢进行跨接时,圆钢直径不得小于12 mm,扁钢截面的宽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 mm、4 mm.
(二)保护接零原则
1.正常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施工现场的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照明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杆线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7)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电缆隧道)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2.注意事项
在敷设保护零线时,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尤其是在施工用电与外电线路共用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供电公司的要求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在由同一发电机、同一变压器或同一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不宜同时采用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此外,若用电设备厂家有明确的接地与接零规定,首先应根据厂家说明进行必要的接地与接零保护。
三、漏电保护原则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增加三级漏电保护能圆满解决漏电保护与供电的矛盾,提高漏电保护的灵敏度和可靠性,使停电局限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三级漏电保护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进行设置选择。
(一)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协调配合
一级末端保护(即就地用电负荷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1应满足:IΔn1≤30 mA.
二级保护(即干线或分支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满足:IΔn2≥1.5IΔn1.
三级保护(即二级的上一级,主干线或总干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3一般为300 mA,即应满足:300 mA ≥IΔn3≥1.5IΔn2 .
因此三级总保护可用下列三式表达:
300 mA≥IΔn3≥1.5IΔn2 IΔn3≥1.5IΔn1 IΔn1≤30 mA
(二)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的协调配合
1.上下级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按《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规定,级差为0.2s.做末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为快速型,动作时间要小于0.1 s.干线或分支线二级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增加延时0.2 s .三级保护增加延时0.4 s .
2.也可以利用漏电保护器反时限延时特性,二级比一级延长0.1 s,三级需增加延时0.2 s.
3.若施工现场所选漏电保护器为反时限型,因IEC未制定相应规定,可参照日本标准进行动作时间的配合。 当漏电电流为IΔn(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1s≥动作时间t>0.2 s;当漏电电流为1.4IΔn时,0.5s≥动作时间t>0.1 s;当漏电电流为4.4IΔn时,动作时间t<0.05s.
四、总结
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接地、接零和三级漏电保护应根据工程特点、实际情况、规模和地质环境特点以及操作维护情况,合理确定其中的一种接地或接零保护,并配合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作后备保护,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安全可靠性及效率,最大限度地防止人身受到电流伤害,达到保障人身安全的目的。
篇2:住宅小区提供便利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提供便利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六、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管道或线路,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处强制拆除。
七、装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技术要求:
1、装置临时用电线,需用绝缘线,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架线时户内离地面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需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良好接地或接零。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7、临地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架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八、移动照明、潮湿环境、地下通道线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不听劝阻者停止供电。
九、电焊作业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前检查周围是否有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确定无热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篇3:住宅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业主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接到市政供水、供电部门的停水、停电通知后或小区计划内停水、停电,管理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通知中注明停水、停电的时间、范围、原因。
二、对于突发性停水、停电,管理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若为市政停电,要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若为事故性停电,应迅速组织人员排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向业主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紧急停水、停电,应立即断开有关闸阀或开关,修复后恢复水、电供应,事后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住宅区内业主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处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五、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六、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业主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业主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业主应承担责任。
八、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九、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十、业主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或知会管理处。
十一、业主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十二、对公共管道、线路和业主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业主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业主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