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村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不得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置中、西药品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篇2: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分为:计划采购管理、库房管理、供应管理和新药管理等项工作。

  一、计划采购管理

  计划采购管理既要充分及时地供应药品,又要防止滞留积压,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注意经济效益。具体要掌握好以下事项:

  (一).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批准后交采购员执行。

  (二).深入临床了解用药动态、新药使用和药品质量等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供应工作。

  (三).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审核药品供应渠道的合法性。

  (四).对药品质量不合格、原包装破损的药品要及时退货、调换并登记。(五).根据季节疾病发病率情况,调整药品品种及购入量。

  二、库房管理

  库房管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毒、麻、精神药品及危险药品应按规定分别设库存放。库房的条件应与药品储藏要求相符,如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等条件。

  (二).库房药品的摆放可按药理、剂型、给药途径、字母顺序等分类存放,同时要建立货位卡,便于盘点和发药。

  (三).入库药品要认真验收,应注意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真伪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将所有库存的有效期药品公布于醒目处,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要特别注意虫蛀、霉变,应经常检查晾晒。

  (五).中、西药品一般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保证药品质量。

  (六).库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第三者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要三方签字,以示负责。

  三、供应管理

  供应管理指对药库供给调剂室、制剂室等有关科室药品过程的管理。

  (一).领用科室向库房领药时,应填写请领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药品会计出账,一联药库存查,一联领用科室留存,领药后库房保管员和领药人员应签字以示负责。

  (二).若药剂科有计算机网络,则操作可直接在计算机网络上完成。

  四、账目及统计报销

  (一).药品应有实物、会计账,根据库房保管管物不管账的原则,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管理账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报表。

  (二).负责药品价格管理,接到药品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调剂室、制剂室等使用科室,督促各使用科室更改价格,清点库存数,做出增值或减值报表。

篇3: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药品阳光采购,落实我院《阳光用药工程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规范医院新药引进程序、药品确标程序、药品采购程序、采购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流程合理、公开公正、监督有效;保障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遴选范围:遴选药品应是我院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并在由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公布的现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进行遴选。

  三、药品确标原则:质量优先、兼顾价格;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类别相同(分口服、注射等),确标品种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相同,因临床治疗需要,超过两个品规的(如胰岛素制剂等),应有充分依据,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方可配备;同一通用名药品如列入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中标目录或省基药增补目录的,予以优先;考虑到临床用药的延续性,现用品种,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予以保留;曾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或生产厂家不予选入;在我院被列入黑名单的,曾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品及厂商,一年内不予采购;抗菌药物品种遴选,应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

  四、药品确标程序:确标前期准备,基于本院现用药品供应目录,充分征求临床各科的用药需求及意见,对专科用药临床专科可提出初步目录,由药剂科汇总拟出药品调整初步意见;院长召集委员召开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药剂科汇报前期汇总意见及调整初步方案,由各委员讨论、审议;确定调整方案后,根据省中标目录,遴选各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品规,各委员签字后形成药品确标目录,院纪委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药品确标结果在院网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7天内,由药剂科负责接受临床对确标目录的意见;不同意见视具体情况,经院长同意后,做出相应处理,并在下次药事会予以说明;公布期结束,药剂科药品采购部门按照确标目录及时调整采购。

  五、药剂科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目录,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选择区域内商业信誉良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挂网采购,并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

  六、因临床治疗需采购招标目录外的药品,按《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新药引进执行《**新药引进制度》执行;其他药品(未在我院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省标药品)按《**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七、无特殊情况下,本院药品确标目录在一个招标周期内可不予调整,调整周期不得少于1年。

  八、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