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在营业场所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复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药品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品种与品种之间留足相应间距,防止混药。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药品等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2、根据药品性能特点,将药品分别储存于常温库、阴凉库、电冰箱中。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甲类、乙类非处方药分类存放。

  4、特殊管理的药品、贵细药品要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账务相符。

  5、危险类药品不在营业场所陈列。如必须陈列时,仅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药品设专库单独储藏,配置防火、防盗等设备。

  6、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批号包装标签。单轨制处方药(包括含可待因制剂、二类精神药品)设专柜存放。

篇2:医院药品储存制度

医院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三)

  1、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存放。

  2、不同性质的药品不能混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应严格分开存放,包装易混淆的药品也应分开存放;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存放;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于安全的专用场所,并有防暴设备。

  3、应有与药品使用规模相适应的库房,陈列药品的质量、包装应符合规定。

  4、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5、库存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待验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待处理)区为黄色。

  6、有温湿度储存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要求分别储存在冷藏室(2~10℃),阴凉库(20℃以下)的库房内,防止因温湿度原因而发生药品变质。一般药品储存温度应保持≤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应每日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采取措施1~2小时后再复查一次,并加以记录。

  7、发现药品质量有疑问应即转入待处理区停用,并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查。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并设红色标记。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通过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8、储存药品每月进行一次有效期检查,对有效期在12月内的药品应记录库存和用量,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应及时与各部门和临床医生联系,尽早使用。

  9、定期检查储存药品质量并记录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应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反馈或送药检所检验。

  10、药剂科应对仓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