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篇2: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分为:计划采购管理、库房管理、供应管理和新药管理等项工作。
一、计划采购管理
计划采购管理既要充分及时地供应药品,又要防止滞留积压,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注意经济效益。具体要掌握好以下事项:
(一).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批准后交采购员执行。
(二).深入临床了解用药动态、新药使用和药品质量等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供应工作。
(三).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审核药品供应渠道的合法性。
(四).对药品质量不合格、原包装破损的药品要及时退货、调换并登记。(五).根据季节疾病发病率情况,调整药品品种及购入量。
二、库房管理
库房管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毒、麻、精神药品及危险药品应按规定分别设库存放。库房的条件应与药品储藏要求相符,如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等条件。
(二).库房药品的摆放可按药理、剂型、给药途径、字母顺序等分类存放,同时要建立货位卡,便于盘点和发药。
(三).入库药品要认真验收,应注意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真伪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将所有库存的有效期药品公布于醒目处,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要特别注意虫蛀、霉变,应经常检查晾晒。
(五).中、西药品一般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保证药品质量。
(六).库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第三者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要三方签字,以示负责。
三、供应管理
供应管理指对药库供给调剂室、制剂室等有关科室药品过程的管理。
(一).领用科室向库房领药时,应填写请领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药品会计出账,一联药库存查,一联领用科室留存,领药后库房保管员和领药人员应签字以示负责。
(二).若药剂科有计算机网络,则操作可直接在计算机网络上完成。
四、账目及统计报销
(一).药品应有实物、会计账,根据库房保管管物不管账的原则,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管理账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报表。
(二).负责药品价格管理,接到药品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调剂室、制剂室等使用科室,督促各使用科室更改价格,清点库存数,做出增值或减值报表。
篇3: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药品阳光采购,落实我院《阳光用药工程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规范医院新药引进程序、药品确标程序、药品采购程序、采购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流程合理、公开公正、监督有效;保障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遴选范围:遴选药品应是我院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并在由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公布的现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进行遴选。
三、药品确标原则:质量优先、兼顾价格;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类别相同(分口服、注射等),确标品种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相同,因临床治疗需要,超过两个品规的(如胰岛素制剂等),应有充分依据,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方可配备;同一通用名药品如列入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中标目录或省基药增补目录的,予以优先;考虑到临床用药的延续性,现用品种,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予以保留;曾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或生产厂家不予选入;在我院被列入黑名单的,曾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品及厂商,一年内不予采购;抗菌药物品种遴选,应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
四、药品确标程序:确标前期准备,基于本院现用药品供应目录,充分征求临床各科的用药需求及意见,对专科用药临床专科可提出初步目录,由药剂科汇总拟出药品调整初步意见;院长召集委员召开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药剂科汇报前期汇总意见及调整初步方案,由各委员讨论、审议;确定调整方案后,根据省中标目录,遴选各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品规,各委员签字后形成药品确标目录,院纪委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药品确标结果在院网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7天内,由药剂科负责接受临床对确标目录的意见;不同意见视具体情况,经院长同意后,做出相应处理,并在下次药事会予以说明;公布期结束,药剂科药品采购部门按照确标目录及时调整采购。
五、药剂科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目录,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选择区域内商业信誉良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挂网采购,并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
六、因临床治疗需采购招标目录外的药品,按《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新药引进执行《**新药引进制度》执行;其他药品(未在我院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省标药品)按《**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七、无特殊情况下,本院药品确标目录在一个招标周期内可不予调整,调整周期不得少于1年。
八、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